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實施辦法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實施辦法》是2023年8月28日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印發的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5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經研究審議,現將《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3年8月28日

全文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行政執法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山西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辦法》(省政府令286號)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規範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3〕1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退役軍人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在全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保障退役軍人工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在法治軌道上推動退役軍人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規範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裁量權是指我省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條件、範圍、種類、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行政行為涉及的相關因素予以全面審查、判斷並作出處理的權力。
本實施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我省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行為。
本實施辦法所稱自由裁量權基準,是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執法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處罰結果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五條  退役軍人工作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定和適用堅持以下原則: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行政執法事項、條件、程式、種類、幅度的規定,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2.堅持公平合理,符合社會公序良俗以及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合理期待,對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事項處理結果基本一致。
3.堅持程式公正,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廣泛聽取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意見建議,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4.堅持高效便民,簡化流程、明確條件、最佳化服務,最大程度為服務對象提供便利。
第六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規定,履行我省退役軍人事務工作行政執法裁量權制定主體責任,制定相關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加強對市以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規範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規範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裁量權基準。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辦理時限等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已經制定相關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的,有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或者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以在規定的裁量基準範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
第七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以行政規範性檔案形式制定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嚴格落實我省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廣泛聽取各級各方面意見建議,確保制定程式規範、裁量權基準科學合理。制定和發布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時,應當採取適當形式進行政策解讀或情況說明。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檔案、政府規章草案,應當依法、合理設定行政執法權,對行政執法權的行使條件、程式、幅度等要素作出具體、明確規定,減少行政執法裁量空間。
第八條  適用本部門制定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按照法規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調整適用。
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在報請該基準制定機關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
對調整適用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定機關要及時修改,按照法定程式重新發布後生效。
第九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對退役軍人工作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行政處罰的原則性規定,要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細化量化。
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罰款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應當在處罰幅度範圍內,依法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分為從重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不予處罰等階次,儘量壓縮裁量空間。
第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中關於應當免罰相關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違法事實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中關於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相關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違法事實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中關於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相關規定的,可以根據具體違法事實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中關於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相關規定的,可以根據具體違法事實依法從重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採取必要措施依法開展針對性宣傳教育,教育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遵紀守法。
第十二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規範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和行政檢查行為。
對行政確認和行政給付等事項,應當明確責任部門、資格條件、所需材料、辦理程式、辦結時限等,確保及時規範落實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相關待遇。
對發放數額為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在充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不同情形量化金額幅度。
對行政檢查事項,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細化監督檢查的職責、範圍等,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落地。
第十三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收集相關證據,準確認定裁量情節,合理適用裁量權基準,不得對裁量權基準作出前後不一致的解釋,事實認定和法律政策適用要保持統一。
在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有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明確基準的適用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依法規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錯誤適用法律、法規、規章;
(二)擅自改變行政執法裁量基準;
(三)不作為或者延遲作為;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第十五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的行政執法資格,做好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嚴格按照執法程式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遵守迴避、公開、告知、聽證、調查取證、重大執法決定法治審核、重大執法決定集體討論、送達等程式制度。
第十六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主動接受黨組織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巡視巡察監督及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依法將本級執行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及投訴舉報渠道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對於受理的投訴、舉報情況,應當依法按照法定程式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明確行政執法裁量權工作主管部門,發現本級違法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行為的,應當及時自行糾正,並按照相關規定消除負面影響。
第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制定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過程中,存在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的,除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外,還應當總結汲取教訓,納入本級行政執法典型案例,針對性做好宣傳教育和法治宣講。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制定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過程中,存在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暫扣執法證件或者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23年底前,基本實現行政裁量標準制度化、行為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確保各項具體行政執法工作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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