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

2022年12月,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制定印發了《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背景,全文,

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林草領域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行政主體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制定印發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以及裁量權基準。

全文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 行政處罰裁量權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辦法 政處罰法》《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山西省規範行政執法 處罰 裁量權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辦法 。
第二條 本 辦法 所稱 裁量權 ,是指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 實施 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處罰 的範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在綜合考慮相對人的主觀過錯、違法事實 、 違法情節、違法後果、改正態度和措施等因素後,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行政處罰時應合理確定處罰種類、幅度。
第三條 本省各級 林業和草原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受委託組織行使 行政處罰裁量權 應當遵守本 辦法 。
第四條 行使 行政處罰裁量權 ,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綜合分析和裁量,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相當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 裁量權 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對同一違法案件涉及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
第五條 行使 行政處罰裁量權 ,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行使 行政處罰裁量權 ,應當遵循程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程式。
第 七 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應當並罰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罰的,可以選擇適用。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或可免於處罰的情形外,其他應當予以處罰。
當事人既有減輕、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量後作出適當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一般不適用減輕或從輕處罰。
第 八 條 本規定所稱 林業和草原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是指 林業和草原 行政主管部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制度。
第 九 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 罰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實施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參照《 山西 省 林業和草原 局 行政處罰裁量權 基準 (試行) 》 (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試行)》) ,選擇適 用合理的罰款幅度。
對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可按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處以罰款。
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在法定處罰幅度以內選擇適用較輕的處罰,但所處罰款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
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可在法定處罰幅度以內選擇適用較重的處罰,但所處罰款不得高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高限。
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應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處以罰款,但所處罰款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的50%。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精神病人 、智力殘疾人 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處罰。
(四)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五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 一 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 或者誘騙 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 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五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 行政 處罰的。
第十 二 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積極配合 林業和草原行政 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證明涉案 物品 的 合法 來源並說明提供者的;
( 五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三 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
(二)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藉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 三 ) 偽造、 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或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挪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 四 ) 阻礙、 拒絕執法人員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五 )重複實施同一 類 違法行為,或者在責令整改之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 六 )對證人、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 七 )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大的嚴重的違法行為;
( 八 )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 安全 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 九 )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 四 條 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審核制度。 案件 調查機構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要說明理由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案件調查機構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後,由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如未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說明理由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的,或者相應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法制 工作 機構 可以要求 補正。
第十 五 條 林業和草原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說明理由制度。 林業和草原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受委託組織在行使 行政處罰裁量權 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採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第十 六 條 林業和草原 行政主管部門 及 受委託組織應當成立 林業和草原 行政 案件審查小組,負責許可權範圍內 林業和草原 行政 處罰 案件的審查。
第十 七 條 林業和草原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受委託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行使 裁量權 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上級 林業和草原 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 林業和草原 主管部門 行政處罰裁量權 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
第十 八 條 因行使 行政處罰裁量權 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第 十九 條 林業和草原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或者修訂之後及時制定 或修訂 行政處罰裁量權 的執行基準。
第二十條 《裁量權基準(試行)》 中所稱“以下”“以上” 均包含 本數。
第二十 一 條 本 辦法及 《裁量權基準(試行)》 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二十 二 條 本 辦法及 《裁量權基準(試行)》 由 山西 省 林業和草原 局 負責解釋。
第二十 三 條 本 辦法及 《裁量權基準(試行)》 自20 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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