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廳規範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

2022年12月,山西省水利廳向全省水利系統印發了《山西省水利廳規範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試行)》,《辦法(試行)》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水利廳規範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水利廳
內容解讀
《辦法(試行)》包括總則、裁量標準、程式與監督、附則共四章26條;裁量權基準共90項,按照河道管理(27項)、水工程管理(19項)、水文水資源(28項)、水土保持(11項)和其他(5項)五類劃分,對18部水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具有裁量空間的條款,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範圍和幅度內給予相當的行政處罰,一般設定了3-4個裁量檔次。對同一違法行為在不同的水法律、法規、規章中處罰標準、幅度不同的,以上位法為準儘可能保持相互銜接。
《辦法(試行)》及裁量權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水行政處罰的種類、範圍、幅度,從輕、減輕、從重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詳盡的規定,為確保各級水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能夠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供了重要依據。
《辦法(試行)》立足於進一步規範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水利系統水行政執法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對於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為有重要意義。
《辦法(試行)》及裁量權基準劃分裁量權基準以客觀基準為主、以主觀基準為補充。客觀基準分為9類,分別為取水量(取水能力)、管道長度、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物所占面積(數量)、預計強行拆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投資額、違法次數(比例)、建設(安裝)程度、河流類型。主觀基準共分為5類,分別為性質、情節、態度、拒不改正、拒不配合。
《辦法(試行)》及裁量權基準採用四擋裁量階次,分別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並根據新頒布的《行政處罰法》關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規定對應的情節顯著輕微情形,明確了不予罰款的階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