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甘肅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在2012.10.30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0.30
  • 實施時間:2013.01.01
規定全文,相關報導,

規定全文

《甘肅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已經2012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是指本省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在法定許可權、種類和幅度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階次的劃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律依據及處罰種類、幅度應當基本相同。所適用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儘量採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損失或損失較小的方式。
(三)公開性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理由、適用規則、裁量基準以及結果應當公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注意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教育為先、先教後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制定本地、本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適用規則應當包括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適用程式、保障機制以及規定裁量基準的制度安排等。
第六條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七條 省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範圍、種類、幅度內,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規定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階次、具體標準和適用條件,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可以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以省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為基礎,進一步細化裁量標準。
第八條 制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制定、變更或者廢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由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向社會公布,並按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程式予以備案。
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制定、變更、廢止由委託行政機關決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或者完善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補充、修訂或完善後的文本應及時向社會重新公布。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五)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隱匿、銷毀證據的;
(二)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涉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造成危害後果,違法情節惡劣的;
(五)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八)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案卷討論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並將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照《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規定,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舉報投訴、行政複議等形式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把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於決定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或者對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情形決定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和主要證據材料報送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嚴格執行本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照《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規定,作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者收回執法證件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甘肅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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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蘭州晚報報導為壓縮自由裁量空間,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防止行政執法的隨意性,《甘肅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經10月25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將施行。
該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許可權。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規定明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五、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按照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一、隱匿、銷毀證據的;二、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四、涉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造成危害後果,違法情節惡劣的;五、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六、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八、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十、其他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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