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發通知,規定,政策解讀,

印發通知

穗市監規字〔2021〕4號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知識產權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依法被授權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機構,以下簡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性檔案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依據法定許可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式。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四)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不同層級效力的數個法律規範,相互之間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層級效力高的法律規範。
  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對法律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予以認定,不給予行政處罰。
  本規定所稱的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本規定所稱的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本規定所稱的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第七條 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金額分別按下列公式計算:
  從輕處罰:[(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一般處罰:[(X-Y)×30%+Y]以上,[(X-Y)×70%+Y]以下,上、下限均不含本數;
  從重處罰:[(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上述公式中X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Y為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或倍數。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警告、通報批評是較輕的行政處罰種類,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是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輕重程度介於兩者之間。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納入《廣州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中第一類,符合相應輕微情節,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納入《廣州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中第二類,責令限期改正後能夠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並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三)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七)實施行政處罰將造成當事人基本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已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行為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環境和公共安全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一)連續違法時間較長,或者涉案產品數量較多,或者涉案產品貨值較大的;
  (二)涉案產品絕大部分或全部流入市場且拒不追回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將其作為一種單獨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制的,不再作為裁量的從重處罰情節。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同時存在兩個或以上不存在牽連、相互吸收關係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分案處理,也可以併案處理。併案處理的,應當對各個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合併執行。
  當事人同時存在兩個或以上有牽連、相互吸收關係的違法行為,併案處理,按數行為中法定處罰最重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並可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綜合考量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處”或“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種類,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不予處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處罰;具有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處罰。
  凡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原則上不得減輕處罰。
  第二十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
  第二十一條 根據案件情況需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本規定及按照本規定製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與裁量基準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質監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質監規字〔2018〕2號)、《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規範專利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穗知規字〔2017〕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細化基準表》(8份)
  裁量基準表一(市場準入管理類).xls
  裁量基準表二(市場交易秩序類).xls
  裁量基準表三(智慧財產權保護類).xls
  裁量基準表四(產品質量監管類).xls
  裁量基準表五(食品安全監管類).xls
  裁量基準表六(兩品一械監管類).xls
  裁量基準表七(特種設備監管類).xls
  裁量基準表八(其他行政執法類).xls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要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法細化和量化本單位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明確適用條件和決定程式,並向社會公開。機構改革前,原市工商局、原市質監局、原市知識產權局、原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單位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各有差異。機構改革後,需統一我市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統一行政處罰事項,統一法律依據,統一裁量幅度,確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確保公正執法、統一執法。因此,編制《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據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協調一致,不存在矛盾之處,具有合法性。起草依據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四)《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六)《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七)《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
  (八)現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主要內容
  (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簡稱《規定》)正文共24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規定》適用範圍。即第二條規定“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依法被授權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二是明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即第三條規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三是明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四個原則。即第四條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
  四是明確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五種情節。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等五種情節;第八條規定了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金額的計算公式;第十條至十二條規定了不予處罰的裁量情形;第十三至十四條規定了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裁量情形;第十五至十六條規定了從重處罰的裁量情形。
  五是明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程式規範、文書規範以及執法監督要求。
  六是明確了新舊制度的銜接,廢止了原市質監局、原市知識產權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原市工商局、原市食藥監局的裁量規定已到期失效)。
  (二)《規定》附屬檔案是《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細化基準表》,編制說明如下:
  一是《基準表》內容包括“事項名稱”“處罰依據”“裁量情節(包括程度、具體情節)”“裁量幅度”4個部分。其中,“事項名稱”指違法行為名稱,主要參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事項名稱的表述;“處罰依據”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性條款、義務性條款以及處罰條款;“裁量情節”是指“從輕”“一般”“從重”三個程度及具體適用情形。“裁量幅度”是指“從輕”“一般”“從重”三類裁量情節的罰款幅度。
  二是《基準表》的“事項名稱”基本涵蓋了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三定”方案賦予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權的事項,共一千餘項。為方便使用,又細分為市場準入管理類、市場交易秩序類、智慧財產權保護類、產品質量監管類、食品安全監管類、兩品一械監管類、特種設備監管類、其他行政執法類共8個基準表。
  三是《基準表》的“裁量情節”,是根據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結合當事人的主觀惡性、實施違法行為時間或次數、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涉案產品的數量或貨值,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後果等因素,將違法行為劃分為從輕、一般、從重三個程度,並對具體適用情形進行量化細化,與《規定》正文有關從輕、從重的情形一併適用。
  四是《基準表》的“裁量幅度”,是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的相關規定,對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三級違法情節,根據3:4:3裁量比例和相應計算公式,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