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辦法

為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強制,促進合理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在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依照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所確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並依照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等行為。
  第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行政強制法》及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
  第七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有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章 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的衛生行政強制措施
  第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中採取強制措施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證據證明相關物品受到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提出採取控制措施的意見。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傳染病病原體污染公共飲用水源、食品的,應當及時通知水務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食品安全法》規定採取封閉水源、封存食品等控制措施。
  第十條 封閉或封存有證據證明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設施或者物品,不得封閉或封存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物品。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決定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相關物品,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式,製作並當場交付封存決定書和清單。封存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封存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保存。
  第十二條 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相關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情況複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相關物品受到多種傳染病病原體污染;
  (二)對傳染病病原體的檢驗需要較長時間;
  (三)對受污染物品進行消毒需要較長時間。
  延長封存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相關物品應當進行檢驗,封存的時間不包括檢驗的時間。檢驗的時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的費用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承擔。
  第十四條 經檢驗後的物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人員的指導監督下,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一)被鼠疫病原體污染;1、被污染的室內空氣、地面、四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須嚴格消毒或者焚燒處理;2、徹底消除鼠疫疫區內的鼠類、蚤類;發現病鼠、死鼠應當送檢;解剖檢驗後的鼠屍必須焚化;3、疫區內嚙齒類動物的皮毛不能就地進行有效的消毒處理時,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下焚燒。(二)被霍亂病原體污染;1、被污染的飲用水,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處理;2、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排放;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處理;4、糞便消毒處理達到無害化;5、被污染的物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或者焚燒處理。”第二十二條:“被傷寒和副傷寒、細菌性痢疾、脊髓灰質炎、病毒性肝炎病原體污染的水、物品、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一)被污染的飲用水,應當進行嚴格消毒處理;(二)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排放;(三)被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或者焚燒處理;(四)糞便消毒處理達到無害化。死於炭疽的動物屍體必須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須消毒處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後,必須將10厘米厚的表層土剷除,並在遠離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第二十三條:“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衛生處理。”
第三章 對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衛生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進行監督執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提出採取控制措施的意見。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醫療機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查封、扣押醫療機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不得封存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決定查封、扣押醫療機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封存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保存。
  第十九條 查封、扣押醫療機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期限不得超過七日;情況複雜的,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情況複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品種較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數量較多;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單據不清,需要核查。
  延長封存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的,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沒有該種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許可證明檔案。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通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案件以及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章 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疾病防治的衛生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發現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時,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提出採取控制措施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報告後,應當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組織評估,提出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評估,需要依法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作業的,立即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要求將規範衛生健康行政強制裁量權的工作情況納入全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計生委規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3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衛規字〔2020〕3號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局,市衛生監督所:
  根據《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我委制定了《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衛生健康委政策法規處反映。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月14日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委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20〕3號)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年3月16日起實施的《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計生委規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3號),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一步規範我委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使執法更加規範。2018年以來,國家啟動新一輪機構改革,按照國家、省的系列部署,我市開展涉及機構改革的法律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為切實做好我委機構改革之後規範性檔案的有效延續,啟動對該《通知》的修訂工作。
  二、法律政策依據
  《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通知》,主要是適應機構改革的要求,修改相關組織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名稱。具體修改內容包括:根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規定,不再保留“廣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名稱,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範表述。
  本次修訂的《通知》,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計生委規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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