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為進一步促進行政處罰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嚴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式》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9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惠州市衛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
  各縣(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制定適用於本轄區的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第三條 本局行政處罰應在法定的幅度內,以《惠州市衛生健康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裁量標準》)為基礎,按照本規則規定進行裁量。
  對於未列入《裁量標準》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參照國家和省衛生健康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實施裁量。
  《裁量標準》實施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其作出新的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在衛生執法過程中,對具體衛生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三)綜合分析的原則。對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1、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2、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體對象;
  3、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
  4、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再犯。
  (四)量罰一致的原則。對違法主體、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或相近。
  (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原則。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應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或處罰後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條 《裁量標準》中“處罰裁量標準”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以上”包括本數;若是最高一檔行政處罰則包括上限數。
  《裁量標準》中“社會影響”是指被新聞媒體曝光,引起民眾不滿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在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l 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七條 當事人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衛生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積極配合衛生部門查處衛生違法行為的,衛生違法行為尚未產生危害後果的,可在裁量標準範圍內從輕處罰。
  衛生違法行為人被立案查處期間或行政處罰後再次實施違法行為的,可在裁量標準範圍內從重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個級別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升一個級別處罰:
  (一)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在違法行為被予以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三)違法情節嚴重,對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存在嚴重隱患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級別處罰:
  (一)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
  (二)抗拒檢查,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市衛生監督所稽查科具體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卷的審查備案工作,定期分析自由裁量情況,對執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和效果進行評查和監督,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市衛生健康局執法監督科負責對本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督導。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判決變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變更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上級部門執法監督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衛生健康局,市衛生監督所:
  為進一步規範我局行政處罰行為,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增強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結合機構改革後職能調整情況,我局組織對原《惠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進行了修訂,形成《惠州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縣(區)衛生健康部門也可根據各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並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惠州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2020年7月9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
  1.隨著機構改革後衛生健康部門所承擔的衛生行政執法職責的新要求,有關職業衛生、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有必要增訂,以保障相關領域能夠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2.隨著近兩年衛生健康領域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修訂變動,《適用規則》有必要隨之修改。自2016年以來,國務院發布實施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國令701號),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先後發布《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對部分部門規章進行了修訂完善。
  3.結合近兩年來實際執法過程中、複議訴訟案件中反饋的情況,以及各縣區衛生健康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及人員反饋的情況,《適用規則》需要進一步區分、細化,以更貼合執法實踐,有助於達到執法效果和法律實施的效果。
  二、修訂的目的
  為適應機構改革後衛生健康部門所承擔的衛生行政執法職責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規範衛生健康領域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依法合理實施行政處罰,提高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科學性、嚴謹性、合理性,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結合原《惠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在適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依照《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衛生廳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試行規則》等規定,對該標準進行了修訂,以促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更加科學、嚴謹、合理。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主要完成《適用規則》中總則性規定的修訂,並對具體行政處罰事項裁量標準進行梳理修訂。
  (一)總則性規定。
  參考其他部門規定,增加了兩項原則。一是綜合分析原則。對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再犯及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體對象等因素。二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原則。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應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或處罰後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同時,對裁量標準中“處罰裁量標準”所稱的“以下”“以上”的適用進行了明確。
  (二)裁量標準。
  裁量標準共對21類、172項衛生違法行為處罰標準進行了梳理完善,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違法行為綜合分析等原則進行逐條細化裁量標準,與總則性規定形成體系,全面指導和規範一線執法人員處罰行為,以期更好地實現執法效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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