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是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 批准文號:合經信法規〔2020〕257號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證公平、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相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局機關執法處室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則規定。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權),是指市經信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後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適用許可權。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處罰法定原則,處罰適用種類、幅度要有明確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處罰程式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公正原則,要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合理確定是否應給予行政處罰或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確保過罰相當。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公平原則,在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大調整的前提下,違法行為主體類似、違法主觀方面相同或相近、違法行為情節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的結果相同或類似、危害程度基本相當,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糾正違法行為,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自覺守法。
第八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規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屬於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第九條 當事人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第十條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階次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五個裁量階次。
(一)不予處罰,是指符合法定情形,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二)減輕處罰,是指符合法定情形,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範圍下限以下予以處罰,或在可能予以的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
(三)從輕處罰,是指符合法定情形,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範圍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或在可能予以的幾種處罰種類之內選擇較輕的處罰,但不得低於最低限或在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
(四)一般處罰,是指不具備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而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的處罰幅度中限予以處罰。
(五)從重處罰,是指符合法定情形,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或在可能予以的幾種處罰種類之內選擇較重的處罰,但不得高於最高限或在種類之外選擇更重的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種情形,在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同時,應同時責令監護人或看護人嚴加管教;第(二)種情形,在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同時,應同時責令監護人或看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後果的;
(三)能夠主動改正或者中止違法行為的;
(四)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逃避、妨礙或者暴力阻礙執法人員檢查的;
(五)故意提供虛假證據,轉移、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有關材料的;
(六)威迫、教唆、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七)不聽勸告或者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九)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五條 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重行政處罰種類和最高行政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或減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輕行政處罰種類和最低行政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七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取證階段,應當要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證據。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案件承辦人員在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有關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時,一併告知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對自由裁量適用提出異議的,應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對合理的意見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 除當場行政處罰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結果實行法制審核制度。
案件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舉行過民眾公議的,應對民眾公議意見採納情況予以說明;經過聽證程式的,應當對聽證意見採納情況予以說明;法制審核人員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出的審核意見中,應包含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結果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通過局機關法制審核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應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建議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說明材料,連同法制審核意見報送局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涉及下列情形的,應由局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三)對自然人處以1000元以上,對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處以10000萬元以上罰款;
(四)符合法定情形應予以從輕、從重或減輕處罰的。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應公開的,應全文公開,不得刪除或更改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方面的表述。
依法不予公開的,應全文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不得刪除或更改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方面的表述。
第二十一條 《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系本規則配套制度,明確具體違法情形的處罰階次、處罰標準等,並根據上位法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0年12月18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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