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江蘇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是為規範農業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農業農村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2022年12月16日,江蘇省財政廳印發《江蘇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蘇農規〔2022〕8號
  • 有效期:5年
通過過程,規則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16日,《江蘇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已經江蘇省財政廳黨組會審議通過,江蘇省財政廳以蘇農規〔2022〕8號予以印發,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規則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農業農村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處罰依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主體具有法定許可權,處罰行為遵守法定程式。
(二)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行為,同一行政區域作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三)過罰相當原則。對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執法與普法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法學法、自覺守法。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違法行為人的年齡、智力及精神狀況;
(二)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情況;
(三)違法行為的手段、方法、持續時間;
(四)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範圍、對象、數量;
(五)違法行為對應對處置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影響;
(六)違法所得及危害後果;
(七)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所採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依法應當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不予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同種違法行為的;
(三)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五)脅迫、誘騙或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
對於上述第(三)、(四)種情形,相關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在依據相關條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不再將相關情形作為其他違法行為的從重情節。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範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並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應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中間值,從重處罰應高於中間值;
(二)只規定了最高罰款數額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於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六十;
(三)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並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應低於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高於中間倍數;
(四)只規定最高罰款倍數未規定最低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於最高罰款倍數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高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主要情節等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量後實施處罰。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自由裁量權的適用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時期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處罰差別較大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給予處罰或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形的。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法制審核、評議考核、案卷評查、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不當的,根據職責許可權依法予以及時糾正。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江蘇省農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暫行)》(蘇農機法〔2010〕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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