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山東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是山東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27日
山東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 施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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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農村部《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和《山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農業行政處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實施農業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許可權。
第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行使裁量權的主體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許可權;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行使裁量權;遵循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式。
(二)公正: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律依據及處罰種類、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三)公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法律依據、處罰理由以及處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全面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四)責罰相當:處罰的種類、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當事人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應當綜合裁量。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情節輕微且能夠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六)執法與普法相結合:將普法宣傳融入行政執法全過程,教育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法學法、自覺守法。
第五條 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第六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本辦法制定全省農業農村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區域執法實際,對省農業農村廳制定公布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進行進一步細化、量化。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範圍內一般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並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應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中間值,從重處罰應高於中間值;
(二)只規定了最高罰款數額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於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六十;
(三)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並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應低於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高於中間倍數;
(四)只規定最高罰款倍數未規定最低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於最高罰款倍數的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高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後實施處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處罰:
(一)未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
(六)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七)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同種違法行為的;
(三)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脅迫、誘騙或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 給予減輕處罰的,依法在法定行政處罰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按照一般程式作出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還應當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在案卷討論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執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布工作,建立農業行政執法案例庫,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指導和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中的引導、規範功能。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時期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處罰差別較大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給予處罰或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形的。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以下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情況的監督:
(一)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
(二)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三)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四)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違紀、犯罪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6日。《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魯農政法字〔2017〕14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魯農機綜字〔2015〕3號)同時廢止;《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魯海漁函〔2014〕241號)中有關漁業與漁政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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