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2021年
山東省統計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魯統字〔2021〕80號
各市統計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統計局制定了《山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並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山東省統計局
2021年11月9日
2024年
山東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山東調查總隊
關於印發《山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魯統字〔2023〕151號
各市、縣統計局,各市、縣國家調查隊:
現將《山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加強學習宣傳,嚴格遵照執行。
山東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山東調查總隊
2023年12月28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條 為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 本裁量基準適用於山東省各級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依照法定職責實施的對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
第三條 本裁量基準中各類統計違法行為依據違法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按情節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對應A檔,一般的對應B檔,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的對應C檔。
第四條 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裁量原則。根據統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危害性等相關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合理裁量原則。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公正、客觀、適當。
(三)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性等因素,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界定違法程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以糾正違法行為為首要目標,既要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增強法治意識。
第五條 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步驟: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為,初步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裁量基準,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統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一)單項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未設定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兩項以上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未設定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兩年內曾被責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能源和水消費、勞動工資、投資等統計報表對應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各視為一項。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違反《統計法》第七條和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遲報統計資料的,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一)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首次發生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生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發生三次以上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 “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違反《統計法》第七條的規定,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催報規定的時限提供的,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超過催報規定時限仍未提供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50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25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超過催報規定時限仍未提供,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劃分為C1“警告並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和C2“警告並處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個體工商戶劃分為C1“警告並處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和C2“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違反《統計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一)差錯率在30%以下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差錯率超過30%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劃分為B1“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B2“警告並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和B3“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三個裁量階次;個體工商戶劃分為B1“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B2“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和B3“警告並處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三個裁量階次。
(三)差錯率超過60%且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劃分為C1“警告並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和C2“警告並處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個體工商戶劃分為C1“警告並處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C2“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違反《統計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一)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劃分為C1“警告並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和C2“警告並處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個體工商戶劃分為C1“警告並處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C2“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違反《統計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
(一)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劃分為C1“警告並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和C2“警告並處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個體工商戶劃分為C1“警告並處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C2“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違反《統計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未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 “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劃分為C1“警告並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和C2“警告並處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個體工商戶劃分為C1“警告並處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C2“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兩個裁量階次。
第十三條 本裁量基準所指的情節嚴重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確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三)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
(四)有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
第十四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差錯數額,是指依據統計調查制度確定的應報數額與實際上報數額之差的絕對值;差錯率是指差錯數額占應報數額的比率,在差錯數額大於零、應報數額等於零時,差錯率計為100%。
對單一檢查對象的單次檢查中,有兩項以上指標出現差錯,視差錯數額、差錯率具體情況,選取裁量檔次較高的指標進行裁量。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統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差錯率較大,差錯數額較小,對所在行政區域該指標匯總數據影響較小的;
(二)單項指標出現差錯的;
(三)兩項非重點檢查指標出現差錯的;
(四)在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首次發現統計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差錯率較小,差錯數額較大,對所在行政區域該指標匯總數據影響較大的;
(二)三項以上指標出現差錯的;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在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受到統計行政處罰,再次發現統計違法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從輕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低於基礎裁量檔次給予的處罰。
第二十條 統計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情節輕微,擬對個體工商戶處以200元以下、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依據《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五條,在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0000元以上罰款,對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處罰對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處罰對象要求聽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自然年”是指以公曆計算的一個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及時改正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的改正,包括在政府統計機構催報前主動補報統計報表、在統計聯網直報平台關網前修改錯誤數據等行為。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第二十五條 本裁量基準及對應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由山東省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山東調查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裁量基準及對應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山東省統計局2021年11月9日印發的《山東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