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山東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是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的裁量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27日
山東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 本裁量基準適用於省統計局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統計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一)違法數額比例不足30%的,其行為屬於情節輕微。其中,違法數額不足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數額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其行為屬於情節一般。其中,違法數額不足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數額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其行為屬於情節較重。其中違法數額不足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兩萬元以上兩萬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2000萬元小於5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兩萬五千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5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數額比例在90%以上的,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其中,違法數額不足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2000萬元小於5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5000萬元小於1億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八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1億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於應報數額為0但又提供不真實統計數據,無法計算違法數額比例的,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其裁量標準按第四項執行。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二十萬元罰款”,且不適用於認定為“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行為”的減輕情節。
(一)違法數額達到所在行政區域(縣級行政區域)該指標上年同期總額的1%以上;
(二)違法數額大於50億元;
(三)違法行為當事人在執法檢查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執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執法檢查,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的。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統計法》第七條的規定,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其中:
(一)一年內出現1次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一年內出現2次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出現3次以上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統計法》第七條的規定,遲報統計資料的,其中:
(一)一年內遲報1次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一年內遲報2次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遲報3次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下列情況,可以認定為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按照以下方法減輕處罰。
(一)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受有關部門或人員干預提供不真實統計數據,違法事實已被查實,且指明相關人員信息的,包括具體干預人員的姓名、單位、聯繫電話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可以給予減輕最高三萬元的罰款。
(二)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受有關部門或人員干預提供不真實統計數據,違法事實已被查實,且提供書證物證的,包括下發的檔案表格、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路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可以給予減輕最高四萬元的罰款。
(三)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對自身受到干預情節的舉證有多種情況的,可以合併減輕,合併減輕處罰額度不得高於十萬元,減輕後的處罰不得低於一萬元。
(四)由於政府統計機構或者相關部門等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者的原因導致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主動提供證據並查實的,可以免於罰款。
第八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違法數額,是指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違反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報送的具體數額與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之間的差額(絕對值)。
第九條 本裁量基準未規定的統計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條 本裁量基準由山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裁量基準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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