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魯環發〔2020〕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2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印發信息,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魯環發〔2020〕1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機構、各直屬單位:
現將《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基準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的通知》(魯環發〔2018〕46號)同時廢止。本基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月2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目 錄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 9
一、 專項處罰裁量表……………………………………………………………9
( 一 )建設項目管理類………………………………………………………9
(二)大氣污染防治類……………………………………………………. 27
(三)水污染防治類……………………………………………………….. 86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144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195
(六)海洋污染防治類………………………………………………….. 226
(七)輻射污染防治類………………………………………………….. 251
(八)其他類………………………………………………………………….317
二、 通用處罰裁量表………………………………………………………..334
可啟動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情形…………………………………. 335
條款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提高全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任意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於全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本基準基礎上,參照制定適用於本轄區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三條 基本原則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罰教結合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裁量方式本基準採用多因素裁量的方式,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違法行為不同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裁量等級,科學計算確定處罰金額。裁量因素的設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2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本基準設定了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主要分為專項處罰裁量表和通用處罰裁量表兩種。對國家和山東省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中 268 種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適用專項處罰裁量表;對除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適用通用處罰裁量表。
第五條 金額計算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
B: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
n:其餘裁量因素個數。
當只有一個裁量因素時,A=B=裁量因素裁量等級,n=1;當有多個裁量因素時,A=裁量因素最高裁量等級,Bi=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若裁量等級最高的裁量因素同時有多個時,任選其中一個裁量因素作為 A,其餘的按 Bi 進行計算。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未明確的,N=0。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裁定處罰金額時,首先確定裁量表中各項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級,再通過計算公式確定處罰金額。罰款金額取整到“元”,不足 1 元的予以捨去。
第六條 裁量計算器
省生態環境廳將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發具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器”功能的自由裁量系統,嚴格按照裁量規則和基準設計並及時更新。裁量計算器通過輸入有關裁量因素,自動計算處罰金額,實現金額裁定的高效、便捷、準確。
第七條 從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兩年內因同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 3 次(含 3 次)以上的;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涉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或者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市級以上(含市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多次查證屬實的環境信訪或產生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六)偽造、變造證據材料,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 40%,且從重處罰後的罰款金額應以最高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作出從重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
第八條 從輕或者減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 20%,且從輕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以最低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作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適用處罰。
第九條 免予處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一)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
常運行,24 小時內及時報告並採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二)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
倍,次日完成整改並達標排放的。
(三)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後於 5 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四)未設定或者未規範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範行為,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的;不規範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於 0.1 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後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五)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後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2 台,經現場檢查指出後及時整改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首次發現,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八)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對適用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案件,應當在執法檔案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省級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發布輕微生態環境違法免罰清單。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本地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免罰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實施。
(更多內容請點擊參考連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官網閱讀附屬檔案)

內容解讀

2020年7月1日起,《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正式施行。記者從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了解到,該裁量基準明確8種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同時減少環境執法過程中人為因素影響,執法的公正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高。
裁量基準對268種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設項目管理類違法行為11種、大氣污染防治類47種、水污染防治類48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46種、土壤污染防治類27種、海洋污染防治類22種、輻射污染防治類52種、其他類15種。
裁量基準首次明確了8種輕微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清單:因突發事故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輕微超標排污、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危險廢物管理貯存不規範、揚塵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信息公開不及時不規範等8種輕微違法行為。根據裁量基準,上述違法行為在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情況下,可以免予處罰。
2019年,山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6585件,罰款金額10.98億元。但在具體的案件中,比如“某項違法行為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
針對可能出現的“同案不同罰”,2018年山東曾出台《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較2018年版,新版裁量基準進一步細化提升,根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有針對性地設定了多個裁量因子,彌補了原裁量基準裁量因子單一等不足,確保裁量結果的科學、合理、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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