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德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德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於2021年7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德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公布日期: 2021/10/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山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納稅、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新辦法、新措施,並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
對在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以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導致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未謀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七條 全面對接省會經濟圈一體化發展,與相關市協同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
加強與黃河流域城市產業、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態保護等領域合作,深度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推動全方位開放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推廣典型經驗,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獲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市場經濟活動中市場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建立並公布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行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和信用等信息,最佳化交易規則、交易流程和交易服務。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管理,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全面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質效。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創新創業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加大財政科技投入,提高資金利用效能,引導全社會研發投入持續增加;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爭取國家重大科技創新平台落地,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力度,支持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開展聯合創新攻關,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降低創新創業成本。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智慧財產權交易流轉、質押融資和市場主體的專利檢索、專利導航以及分析預警等提供便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完善中國(德州)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服務功能,壓縮專利初審時間,實現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圍繞特色產業,建立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實行智慧財產權一站式保護;依法實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引進、交流和激勵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路,推動國內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加大對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進力度,在職稱評聘、住房安置、醫療保障、社會保險、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優待或者提供便利;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培養高層次人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要求,構建城鄉一體化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鼓勵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按照產業需求最佳化學科專業設定與人才培養結構,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保障人力資源的供給。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服務流程,降低市場主體融資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落實國家、省有關金融支持政策,提高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和比重。
第十六條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業,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對報裝申請事項,應當簡化報裝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在確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理。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企業運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並公布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
推動建立網上中介超市平台,吸引中介服務機構“零門檻”入駐,實現網上展示、網上競價、網上中標、網上評價。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申報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工作中的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等重點難點問題。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加強企業家隊伍培育,樹立優秀企業家典型,弘揚企業家精神,形成尊重企業家風尚、發揮企業家作用的社會氛圍。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根據需要可以在產業園區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納稅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完善市、縣、鄉鎮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集中服務模式,推動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納入綜合性政務大廳集中辦理,最佳化提升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功能,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實現“一窗通辦”;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視窗服務力量配置和視窗工作人員業務培訓,賦予派駐人員充分的行政審批辦理許可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次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上門服務、幫辦代辦、限時辦結等制度,打造“在德州,辦德好”服務品牌。
第二十二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依法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推動線下和線上政務服務融合,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中的互認共享和推廣套用,對能夠通過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服務移動套用建設,推動政務服務向移動端延伸,拓展“掌上辦”服務場景,提升嚮導式服務能力,為申請人提供多樣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務。
探索推進智慧型化審批,利用信息化技術,實行線上申報、系統自動比對核驗審批、辦理結果即時出具,為申請人提供線上智慧型“秒辦”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企業和個人需求為導向,圍繞辦理需求大、關聯度強、辦理頻率高的事項,推進政務服務網上辦、掌上辦、自助辦、智慧型辦,實現辦事渠道多樣化、辦事方式便捷化、辦事過程極簡化;通過業務整合、流程再造、數據共享,推動關聯事項集成辦理;持續最佳化通辦業務模式,實現全市通辦、就近可辦,推進跨省通辦、全省通辦。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推進惠企惠民政策集成服務:
(一)梳理各項惠企惠民政策,納入全市統一的惠企惠民政策平台,向社會公布惠企惠民政策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並及時進行動態更新;
(二)通過多層次、多渠道開展惠企惠民政策宣傳、培訓和解讀;
(三)根據企業所屬行業、規模、納稅情況等,主動精準推送政策;
(四)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的“免申即享”模式;對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辦、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下列措施簡化市場主體設立、備案、變更、註銷手續:
(一)實行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開辦一窗通”網上服務平台申辦營業執照、印章刻制、涉稅辦理、醫保登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業務,推廣智慧型審批設備套用,實現高效服務;
(二)申請設立市場主體或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定、決議和住所申報承諾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申報承諾制,允許“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市場主體可以登記一個或者多個經營場所,對市場主體在登記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於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免於設立分支機構登記申請,可以直接申請經營場所備案登記;
(四)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管理,實現涉企審批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
(五)推行“一業一證”改革,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許可證;推進營業執照與相關行業許可聯合開辦、聯合變更、聯合註銷“三聯辦”工作模式,讓申請人填寫一套表單、提交一套材料、只跑一個視窗,實現準入即準營;
(六)推行註銷“一網通辦”,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設立企業註銷網上服務專區,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後及時辦理註銷。
第二十六條 支持新業態發展,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興經濟行業和形態,可以依法放寬登記限制。
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與水、電、氣、暖過戶協同辦理,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
推廣“網際網路+不動產登記”,推行線上申請、聯網審核、網上反饋、現場檢驗、一次辦結,提供網上預約、網上查詢、網上支付和網上開具電子證明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壓減審批時間,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台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和監管方式統一。
健全工程建設項目聯審機制,細化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提升一窗受理、多評合一、並聯審批、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審批效率;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實現全流程“多測合一”,測繪成果共享互認。
加快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線上審批,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和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施工圖聯審系統、不動產登記系統、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系統等互聯互通。
第二十九條 行政許可與事中事後監管由不同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有關許可信息及時告知負責事中事後監管的部門,配合做好事中事後監管;負責事中事後監管的部門應當將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及時告知行政許可實施部門;行政處罰權行使機關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及時告知負責事中事後監管的部門和行政許可實施部門。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依託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歸併最佳化全市各類政務服務熱線,對市場主體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和投訴舉報實現“一號回響”、“一線連通”。
第三十一條 推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好差評”制度覆蓋全部政務服務事項、評價對象、服務渠道,促進政務服務質量持續提升。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差評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完善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的整合共享。
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大數據管理平台匯集相關信息。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需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制定有關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保障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通過報紙、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已制定的有關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並予以公布。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一般不少於三十日的適應調整期。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協調。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落實監管責任,嚴格執行監管規則和標準,實現對市場主體監管全覆蓋。
市場監管領域應當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全覆蓋重點監管。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應當合併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進行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實施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杜絕執法隨意性,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高行政執法規範性和公信力。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落實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審慎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需要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進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涉案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並有效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精準的法律服務。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開展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對營商環境考核落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受理社會各界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建立投訴舉報事項核查機制,認真核查投訴舉報事項,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提高監管效率。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豐富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進信用文化建設,提高誠信意識,弘揚誠信文化,宣傳誠實守信的先進典型,促進政府守信、企業守信、公民守信。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扶持政策,各類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平等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數位化、智慧型化的賦能作用,堅持系統觀念,深化制度創新,以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為著力點,加快經濟社會各領域數位化、智慧型化轉型發展,努力打造治理高效、服務優質、民眾滿意的“數智德州”城市名片,不斷增強城市吸引力、創造力、創新力。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