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臨沂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臨沂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臨沂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月10日,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過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13日,臨沂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臨沂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1月1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臨沂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山東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轉變政府職能,創新體制機制,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開放包容的人文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及時解決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由其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承擔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督、服務等情況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法定義務,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和評價結果,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政策資源,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
支持開發區、新區、園區等依法承接省級、市級賦予的管理事項,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開展差異化、特色化的改革探索。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魯南經濟圈、濟臨經濟協作區等相關城市、縣(區)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合作,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協作,加快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促進市場要素自由流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
支持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及時報導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報導應當真實、客觀。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全面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全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投資促進政策,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支持力度。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支持與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經濟組織在本市創設研發中心或者功能性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資項目服務推進機制,強化跟蹤服務,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產業發展,加強5G網路、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支持數字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業全過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提升工業網際網路平台服務能力。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數字商城、國際商城、綠色商城、鏈式商城建設,最佳化商城和物流園區空間布局,完善智慧物流園區和信息平台,建設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和“一帶一路”綜合試驗區,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協同發展。
第十三條 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推進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建設,培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規範提升電子商務園區,促進電子商務與傳統產業融合,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集聚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網通辦、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企業開辦手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在直播電商等領域探索推行集群註冊制改革。
一個行業涉及多個許可證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整合為行業綜合許可證。市場主體需要單項許可證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企業開辦註銷一窗通平台,集中受理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申請,由有關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探索實施市場主體除名等制度,提升市場主體退出便利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
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防範和治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措施,防止和糾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第十八條 對依法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定期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並在相關規範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多報合一制度。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共享企業年度報告信息,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公布惠企政策清單,主動精準向企業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本市建立惠企政策落實評價制度,實施全覆蓋、全周期跟蹤問效。
第二十一條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支持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享有公平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資源、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用水、用電、用氣等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鼓勵推行新型產業用地開發,推廣土地出讓契約和土地監管協定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推行新增工業項目用地標準地出讓和工業用地建設帶項目設計方案供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用地企業畝產效益評價機制,實行資源要素差異化配置,提高生產要素配置效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規劃統籌引領和土地要素支撐,構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城市更新機制。
支持市場主體因地制宜採取綜合整治、功能轉換、拆除重建等多種方式實施低效用地再開發,促進節地水平和利用效益提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專項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和管理創新,建立研發投入增長機制和研發準備金制度。
支持重點實驗室、重點領域技術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提升關鍵領域技術創新供給能力。
鼓勵和支持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和技術轉移機構、科技金融服務等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大型企業科技設施、科研數據、技術驗證環境與中小企業共享共用,構建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生態。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加強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的維權援助,強化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提升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鼓勵企業投保智慧財產權保險。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設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潛力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金融支持力度,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初創期資金扶持機制,加大對創新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定向支持力度。
鼓勵商業銀行按照可持續、保本微利的原則,建立差異化的中小微企業利率定價機制,創新開發支持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科技型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在授信中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設定歧視性規定、限制性門檻,不得在授信中強制搭售保險、理財等產品,不得強制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不得設定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措施,健全人才需求發布機制,推動國內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並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培育重點產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實施領軍人才培育計畫,推動人才工程項目與產業發展相銜接。
鼓勵、支持各類學校、教育和科研機構在本市設立教育教學、研究、實訓機構或者項目,利用其優質教育資源培養人才。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職業教育資源配置,最佳化職業教育專業結構,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開展訂單式培養、套餐制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保障人力資源的供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用工信息服務,及時發布人力資源市場供需狀況,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用戶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新建、改建、擴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等設施的,非用戶企業產權的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使用成本,不得向用戶企業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繳納。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扶持政策,依法採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措施。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及時反映行業訴求,參與制定和推廣實施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以及人才評價等方面的公益性服務。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四級一體化政務服務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統一的政務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便民服務中心,並根據實際情況在社區(村)設立便民服務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便民)服務中心(站)、政務服務平台運行管理,強化政務服務經費、人員、場地、信息化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服務市場主體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法人服務視窗的功能和套用,深化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集成改革,推動實現進入一個平台、辦企業所有事。
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管理運營單位設立企業服務站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集中辦理。各類政務服務和稅費減免等事項,以及關聯的公用事業服務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分級分類進駐政務(便民)服務中心(站)。
政務(便民)服務中心(站)應當建立綜合服務視窗,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統一視窗出件的一窗通辦服務模式,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政務服務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不予收件。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實行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
辦事指南應當明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辦理流程、收費標準等內容。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六條 本市打造場景牽引、數據驅動、智慧型高效的數字政府,推動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套用,實現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
支持農業、工業、商貿、交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務等領域構建數據開發套用場景,有關部門應當發布重點領域套用場景項目清單。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台,實現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的整合共享。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信息資源歸集、共享、開放和套用機制。有關部門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大數據平台匯集相關信息。能夠通過部門間政務數據共享收集的,有關部門不得要求服務對象重複提報。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證明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有關部門應當完成清單更新。
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契約憑證等能夠辦理,或者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政府部門、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清單以外的證明。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市場主體作出的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直接辦理並作出決定;未履行承諾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
實施告知承諾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在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新區、園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區域化評估,對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環境影響、文物保護、節能評價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
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開展相關評估評價,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公布審批流程圖和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審批時限和申報材料清單,實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一審、聯合驗收。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非關鍵要件探索試行“容缺後補”機制。
在房屋建築工程領域探索推行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在確保全全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工程建設項目測繪事項推行“多測合一”制度,實現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稅務機關的協同配合,推動交易、納稅、登記等事項全程網辦、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實現不動產轉移登記與水、電、氣、暖等事項過戶同步辦理。
鼓勵在金融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場所設立不動產登記便民服務辦理點,提供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服務。
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或者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對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者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中介服務費用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網上中介超市平台,實現網上展示、網上競價、網上中標、網上評價。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對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的項目,應當全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等信息,禁止串通投標、規避招標等行為,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最佳化交易流程和服務,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通過統計調查、投訴處理、資質核查、信用監管等方式,加強對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管。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廢止、解釋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建議。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決策等有關程式。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責清單制度,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部門之間職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協調。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針對市場主體的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明確檢查主體、檢查對象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檢查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應當嚴格規範重點監管程式,依法開展全覆蓋重點監管。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處理。
行政機關應當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
第五十條 本市在現場檢查中推行行政檢查單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單。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行政檢查單實施現場檢查,不得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等,不得要求監管對象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或者要求負責人陪同,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廣套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強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準。
第五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完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採取教育、告誡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法進行。對不涉及安全生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確需採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範圍和期限,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依法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幹等人員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全面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暢通涉企案件綠色訴訟通道,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完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建設,提升審判、執行的質量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辦理涉企刑事案件時,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的同時,可以要求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並督促其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
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五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化解糾紛提供多元解決方式。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精準的法律服務。
第五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破產企業重組等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幫助具有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進行重整、重組。
第五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工作,並將其納入普法責任制考核。
第六十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十一條 本市建立營商環境監測機制,通過建立營商環境監測點、聘請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等措施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測監督,及時發現、收集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第六十二條 本市探索建立市場主體評議政府部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制度,推動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強化執行能力。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場主體可以對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六十三條 本市弘揚和踐行沂蒙精神,推動紅色文化和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加強城市軟實力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資源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打造特色鮮明的革命老區城市品牌。
開展優秀企業家宣傳表揚活動,形成尊商、重商、親商、安商的社會文化。
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營造尊重技能、尊重勞動的社會氛圍。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全社會範圍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倡導文明行為,弘揚誠信文化,引導全社會牢固樹立誠信意識,促進政府守信、企業守信、公民守信。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常態高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反映和訴求。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堅持全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徵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意見。
第六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查處回應制度。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府網站、部門電話、政務新媒體等提出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答覆;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說明情況。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建設生態之城,打造適宜人居和創新創業的環境。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設定教育、醫療、養老和托幼等機構,提供均等、優質、普惠、高效的公共服務。
第六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布局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域快速路網,構建綜合立體大交通,最佳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實現多種交通方式互聯互通。
第七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持續改善居住條件,提升物業管理水平,完善社區周邊配套設施,提供優質居住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關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的;
(二)無正當理由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或者變相延長付款期限的;
(三)違反規定在清單之外向市場主體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的;
(四)違反規定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年度報告的;
(五)違法增設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環節,延長辦事時限的;
(六)違反規定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材料的;
(七)違法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中介服務費用轉嫁市場主體承擔的;
(八)不按照規定製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不執行年度執法檢查計畫或者超出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實施行政檢查的;
(九)實施現場檢查不執行行政檢查單制度,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的;
(十)違反規定突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一)違反規定對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實施行政強制的;
(十二)違反規定不受理或者推諉、敷衍、拖延辦理有關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
(十三)侵害市場主體利益、損害營商環境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七章七十四條,分別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法律責任和附則。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工作職責、改革創新、區域協同、輿論宣傳。第二章市場環境,主要規定了產業引導、主體保護、要素支持、為企服務等內容,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三章政務環境,主要規定了服務體系、辦事規則、特殊事項辦理等內容,努力營造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第四章法治環境,主要規定了依法決策、監管、執法、司法、監督等內容,努力營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第五章人文環境,主要規定了城市文化、政企溝通、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等內容,努力營造開放包容的人文環境。第六章法律責任,針對一些禁止性規定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條例施行時間。
條例立足臨沂市實際,圍繞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制度設計,主要內容和特點體突出四個導向。
突出創新導向。對標國際國內營商環境先進經驗,加大改革創新工作力度。對照山東省條例體例結構,增加“人文環境”內容並單獨成章,強化城市軟實力建設,打造臨沂最強比較優勢。體現臨沂特色的改革創新,將市場主體登記註銷改革、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工程建設項目容缺後補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固化下來。適應新經濟發展要求,明確了總部經濟、數字經濟、電子商務、商城建設、數字政府建設、數據套用場景開發等相關創新規定。
突出問題導向。以國家和省營商環境評價為指引,全面排查企業投資生產經營中的“堵點”“痛點”問題,通過法治手段著力破解。針對增加企業負擔問題,規定了整治政府拖欠賬款、涉企收費目錄管理、企業年報多報合一、區域化評估等制度。針對執法監管不到位和權力濫用問題,重點對年度執法檢查計畫、處罰裁量基準、從輕減輕處罰清單、慎用行政強制和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等進行立法。針對監管手段單一問題,規定了信用監管方式,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提升信用監管效能。針對涉審第三方機構監管缺失問題,從編制公布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禁止事項、完善網上中介超市平台、加強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監管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突出需求導向。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總結近年來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提升固化實踐證明有效、市場主體認可的政策措施。圍繞市場準入退出便利化需求,明確了住所登記申報承諾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直播電商集群註冊、行業綜合許可證、市場主體除名等制度。圍繞企業融資信貸需求,要求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設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圍繞企業訴求回應需求,對營商環境監測點、社會監督員、企業評議部門、政企溝通、涉企政策意見徵集、投訴舉報和查處回應等進行了規範。
突出服務導向。貫徹全生命周期服務理念,全方位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維護市場主體權益,促進各類市場主體持續健康發展。聚焦規範政務事項辦理,對政務服務標準化、政務數據協同共享、無證明城市建設、告知承諾制、相關事項並聯辦理等進行了規定。聚焦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干擾,要求推行非現場監管,落實行政檢查單制度,實施行政檢查不得要求企業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或者負責人陪同。聚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要求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完善投資項目服務推進機制、公平使用生產要素和服務資源、重大工程項目跨前服務等。聚焦助企紓困幫扶,建立了困難企業扶持、涉案企業合規經營、破產企業拯救等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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