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連雲港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連雲港市2023年度立法項目。

2023年10月27日連雲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3年3月10日,連雲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的通知》,2023 年立法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項目地方性法規正式項目:連雲港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10月27日連雲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2023年10月27日連雲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人文環境
第七章 監督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體制機制創新為支撐,規範監管執法,最佳化政務服務,完善法治保障,持續打造“連心城、貼心港”的連雲港營商環境品牌。
第四條 充分利用“一帶一路”強支點、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範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連雲港石化產業基地、國家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等平台,加強區域合作和融合發展,在法治框架內制定、調整和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創新做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統籌推進機制,制定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發展改革部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開發園區、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關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加強企業家榮譽激勵,鼓勵企業家創新,形成尊重企業家風尚、發揮企業家作用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實際制定並公布產業發展規劃,推動構建連雲港特色的現代化產業體系。
鼓勵市場主體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對推動碳中和等綠色低碳技術革新和套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予以優先支持。
第八條 持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支持企業發展對外貿易,高質量建設“一帶一路”強支點,加強與國外城市、國際知名企業合作交流,促進市場要素便捷流動。
探索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和聯動創新發展區聯動改革、聯動創新、聯動發展,實現政策聯動、功能互補、優勢疊加。
發揮連雲港國際樞紐海港優勢,加強港口口岸協同,推進“鐵公水”“海江河”多式聯運品牌建設,增強本市在長江三角洲區域和東中西區域的交通物流影響力。
第九條 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引導民營企業通過自身改革發展、合規經營、轉型升級,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
第十條 加快海洋經濟發展,建設“藍色糧倉”,支持海洋科技創新成果落地轉化,推進深遠海養殖、海洋休閒漁業、漁港經濟區、遠洋捕撈、海洋文創旅遊等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鼓勵引導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農業、工業、交通、教育、衛生、文化旅遊、安防、基層社會治理、公共資源交易、城市管理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構建數字經濟生態系統。
持續打造連雲港電商品牌,壯大跨境電商產業園區,培育發展各類跨境電商企業,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構築跨境電商發展良好生態圈。
第十二條 強化全球招商推介,加強投資促進服務,建立健全招商引資統籌協調、考核激勵、跟蹤服務機制,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責任制,對重大招商項目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對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企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人才、住房、員工落戶、家屬隨遷、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十三條 支持智慧財產權創造,鼓勵企業按照標準構建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引導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的深度合作,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及其成果轉化收益。
鼓勵金融機構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保險等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推出適用於中小微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融資產品。
第十四條 推動建立科技研發資源與服務開放共享平台,針對特色主導產業,整合科技設備、基礎設施、檢驗檢測、智慧財產權、研發信息等各類資源,推動研發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企業等具有專業化服務能力的機構和單位,開展科技資源共建共享和增值服務。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在人才引進支持政策方面,對各類市場主體應當一視同仁。
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綠色通道,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在華永久居留、辦理最高時限居留許可、優秀外籍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等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最佳化交易服務流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功能,依託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消除隱形市場壁壘,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
第十七條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開展金融支持,降低市場主體綜合融資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推動完善融資擔保體系,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融資增信服務,加大銀擔、銀保、銀稅合作力度,降低融資擔保費率,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普惠領域。
第十八條 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按照相關政策對符合惠企減稅降費政策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或者直接享受;確需申報的,應當簡化程式和手續。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及時更新,向社會公布。禁止將清單以外的中介服務事項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
加強中介超市建設,國有資金和財政資金項目應當推廣網上中介超市套用,鼓勵社會性資金項目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服務。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熱力、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報裝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強化業務協同,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並全面推行線上辦理業務。
公用企事業服務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熱力、通信的前置條件,不得設定與技術規範無關的前置條件。推進市政公用業務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實現用戶一次申請,限時、同步辦理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熱力、通信等業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不得限制市場主體依照規定自主選擇繳納涉企保證金方式。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規定減免涉企保證金、分期收繳。規範投標保證金收退管理,推行保證金線上統一收退。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三條 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最佳化線上線下服務,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推行“通行權下放、否決權上收”服務,落實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構建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政務服務資源向基層延伸,推進綜合類自助終端進工業園區、銀行網點、社區、村居、樓宇,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業務幫辦、上門服務等個性化服務。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政務服務便利化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最佳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開辦企業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對非關鍵性申請材料存在錯漏但已承諾按期補正的,登記機關可以容缺登記。
推進“一業一證”改革,實施將一個行業多個許可證載入到一張載明相關行政許可信息的行業綜合執業證制度,實現準入後“一證準營”。市場主體需要單項許可證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實施跨縣(區)“一照多址”改革,屬於同一縣(區)登記機關管轄的,可以在營業執照上載入新設立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免於分支機構登記。
第二十五條 完善市場主體註銷機制,依託省企業註銷網上一體化平台,集中受理各類註銷業務申請,實施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註銷登記全程網辦。
第二十六條 支持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以數字賦能為牽引,建設數字政府,發展智慧生活場景,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構建開放、公平、安全的數字營商環境。
第二十七條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設全流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編制數據共享責任清單和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整合公共數據資源,強化數據共享套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推進本地區政務服務平台互聯互通,促進政務服務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對於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行“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相關辦事指南應當向社會公布。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相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線上或者線下視窗政務服務辦理渠道。已線上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紙質材料。
第二十八條 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和“蘇服碼”在政務服務審批、行政執法、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的套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電子證照類資料應當向電子證照庫實時全面歸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等領域的套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
第二十九條 政務服務中心推行綜合視窗服務,合理設定無差別或者分領域綜合辦事視窗,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定疑難事項專門辦理視窗,受理、轉辦疑難複雜的政務服務事項。對情況較為複雜、需要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研究解決的疑難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推動疑難問題解決。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等事項改革:
(一)最佳化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各審批階段的流程;
(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風險源和風險等級,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精準化監管。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項目,由有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做出相關承諾,有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三)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線上審批,提供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網上辦理的並聯審批、聯合測繪、聯合驗收等政務服務;
(四)對具備條件的房屋建築工程,探索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分階段竣工驗收等機制;
(五)在審批流程中試行容缺後補機制,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六)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並聯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依照法定程式報經同意後,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施工圖審查自審承諾制。對已經作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自審承諾的項目,不需要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即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中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第三十二條 在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省級以上開發園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相關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評盡評的原則,開展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氣候可行性以及環境評價等區域評估並承擔評估費用。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最佳化辦稅繳費流程,全面推行全程網上辦、掌上辦和自助辦等辦稅繳費方式,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推動稅費業務智慧型化服務。
第三十四條 海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提升整體通關效率,壓縮通關時間。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對於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推進口岸快速提離,推行貨櫃設備交接單、提貨單、裝箱單等單證電子化流轉,推廣試點進口“船邊直提”、出口“抵港直裝”模式並實現各類手續線上辦理、並聯審批。推行靈活查驗,對於有特殊運輸要求的進出口貨物,按照企業申請,經審批後採取預約區外查驗的模式。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門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海關、海事、邊防檢查等單位,持續推進通關模式、口岸收費等制度改革,深化容缺機制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口岸生產作業時限等管理制度建設,推行電子單證、線上受理等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實現港口作業單證無紙化、全程一站式服務。
商務部門應當牽頭推廣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落實貨物申報、艙單申報、運輸工具申報、跨境電商、市場採購等服務功能。
商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牽頭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與交通物流信息節點的對接,推進國際貿易與運輸領域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資源整合,推進港口企業、進出口企業、船舶公司、船務代理、貨運代理等不同主體之間的合作對接和信息互換,實現口岸“通關+物流”一體化聯動。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事指南等。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有關部門應當完成清單更新。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在本部門對外服務場所或者政務服務中心以及相關網站進行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依法監管、鼓勵創新的原則,根據不同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並適時調整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清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加強涉企行政執法監督,構建科學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監督體系,糾正執法不作為、慢作為和亂作為。
實施行政檢查“雙隨機、一公開”,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生產監管需要外,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推進“綜合查一次”改革,編制檢查場景清單,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推行多個行政機關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執法對象開展聯合檢查,共享執法數據資料和處理結果,縮減執法頻次,提高執法效能。
第三十九條 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嚴重失信主體,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負有社會信用管理職責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加強本行業、本領域信用管理。
第四十條 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探索創新監管標準和模式,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著力推行柔性監管、智慧監管,研究制定針對新經濟以及新產業、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制度。及時評估已出台的新業態監管政策,清理各類不合理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一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應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充分聽取有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等方面的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二條 司法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民商事糾紛界限,不得將民商事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依法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幹等人員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完善執行聯動機制,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繫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實施網路查控和處置,切實解決執行難。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案件時,可以按照規定對有關人員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變更強制措施、不起訴決定或者依法提出輕緩量刑建議,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從寬處罰、處分的檢察建議。對涉案企業要求作出合規承諾的,由第三方參與督促企業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預防和減少企業犯罪。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應當完善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稅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置、融資支持和風險防範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有關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執轉破”工作機制,推進預重整和個人債務清理,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最佳化破產案件辦理流程,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建立破產企業動態資產信息庫,引導投資人參與破產重整和資產變現。
第四十四條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支持仲裁和調解機構加入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合力營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支持境外仲裁以及爭議解決機構按照規定在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調解業務。
第四十五條 支持成立由機關單位、專業院校、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聯合體,整合法治資源,培育法治智庫,研究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制度瓶頸和體制機制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智力支持。
鼓勵建設法律服務產業園,集聚優質司法和法律服務資源。支持引進境內外法律服務機構,培育和引進涉外、智慧財產權、金融等法律服務人才。
第六章 人文環境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傳統歷史文化的保護和發掘力度,傳承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薈萃歷史文化名人資源,推動優秀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和親商安商的氛圍。
第四十七條 全面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徵集機制,創新政企溝通機制,採用多種方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開展涉企參觀、考察、調研等活動,應當尊重企業意願,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各類公職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增強服務意識,嚴格遵守紀律底線,不得以權謀私,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傳解讀,營造良好的最佳化營商環境輿論氛圍,不斷增強城市吸引力和競爭力。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設定教育、醫療、養老和托幼等機構,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的基礎上,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務。
第七章 監督保障
第五十條 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查處反饋制度,依託政務服務熱線,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專席。
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聘請市場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有關方面作為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破壞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並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收集梳理和研究市場主體集中訴求,對影響營商環境最佳化提升的政策規定、管理要求、操作流程等提出合理化、可操作的建議方案,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精準施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責任的重要內容進行監督考核。
第五十二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的渠道,嚴肅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安排代表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組織代表視察、調研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支持和鼓勵依法探索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對取得明顯成效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並加大正向激勵。
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五十五條 網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網路輿情監測、研判、處置、反饋機制,發現涉及營商環境的網路輿情,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督促其加強線下整改,及時回應網民關切,有關部門應當核實處置並反饋結果。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導,不得利用新聞報導向市場主體索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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