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人文環境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開放包容的人文環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持續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建立政企互動溝通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增強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政策資源,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創新做法。支持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崑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等區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並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複製推廣。
第六條 加強與長三角區域相關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以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建設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推進滬蘇同城化發展為重點,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協作,加快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促進市場要素自由流動,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工作合作協同。
第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對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負面影響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企政策綜合協調審查機制和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機制。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制定、調整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
第九條 每年7月21日為蘇州企業家日,共同營造親商安商的社會氛圍,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彰顯和發揮企業家作用。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 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全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完善產業鏈供需平台建設,推進產業鏈和創新鏈深度融合,為企業生產經營、創新提供便利。
鼓勵重點行業和企業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對推動碳中和等綠色低碳技術革新和套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業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 高標準、高質量建設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聯動創新發展區、蘇州片區聯動創新區,推動與自由貿易試驗區聯動改革、聯動創新、聯動發展,實現政策聯動、功能互補、優勢疊加。
支持聯動創新發展區、蘇州片區聯動創新區先行先試、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措施,承接省級、市級有序下放的管理事項,構建聯動合作機制,加強重點改革領域的融合協同,開展差異化、特色化改革探索。
第十三條 打造高質量數位化治理體系,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農業、工業、商業、交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務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套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有關部門應當發布重點領域套用場景項目清單。
推動企業數位化改造、信息化建設和智慧型化生產,提升工業網際網路平台服務能力,完善智慧型製造融合發展中心建設。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最佳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全面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網通辦、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開辦手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辦結。
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線上核驗,推進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先行確認及責任承諾制。
支持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推動多項準營行政許可整合為綜合許可,實現一證準營。市場主體需要單項許可證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推進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已有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共享,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省企業註銷網上一體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申請,由有關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註銷登記全程網辦。
第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定期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對於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涉企保證金比例、分期收繳。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並在相關規範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鼓勵推行產業定製地配置模式,實現用地前期開發標準化和周邊配套定製化,中期準入要求標準化和配置方式定製化,後期供後管理標準化和配套服務定製化。
實施產業用地儲備,發布產業用地供應圖。在工業片區內合理布局工業鄰里中心,集中配置停車場、行政辦公、商務、生活服務、租賃住房、綠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務設施,提升工業片區整體配套水平。
完善項目篩選機制,建立產業項目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推行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後讓、租讓結合、複合利用等供地方式,滿足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用地需求,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推廣土地出讓契約和投資發展監管協定相結合管理模式,將準入要求納入投資發展監管協定,競得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前與屬地政府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定。通過土地供後全鏈管理平台,以企業自主申報和政府核實相結合方式,建立產業用地全鏈條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 強化規劃統籌引領和土地要素支撐,探索構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城市更新機制,激發市場活力。
推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交易平台和配套制度建設。規範工業用地轉讓管理,構建準入標準統一的產業用地一、二級市場。
支持引導市場主體因地制宜採取綜合整治、功能轉換、拆除重建等多種方式實施低效用地再開發,促進節地水平和利用效益提升。
鼓勵產權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現有房屋通過依法自行改造、臨時改變使用功能等方式盤活利用,提升存量資源承載能力。
既有建築改造利用不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受條件限制確有困難的,應當不低於建成時的消防技術標準或者消防安全水平。改造既有建築並變更用途的,應當符合既有建築改造利用消防技術要點。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加大智慧財產權投入,支持企業智慧財產權海內外布局。開展高價值專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著作權培育。
支持智慧財產權運營引導基金運作,為創新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智慧財產權金融支持。支持投保智慧財產權保險。
引導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的深度合作,推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及其成果轉化收益。
第二十一條 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監測,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發布海外維權指引。
完善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依法實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發揮蘇州智慧財產權法庭跨區域管轄職能,推行以購買服務為保障的技術調查官模式,為審理複雜重大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支持。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支持重點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機構、網點和平台建設,提供智慧財產權受理、審查、確權、維權、預警分析的綜合服務。
開展專利導航,逐步構建蘇州產業專利地圖。推進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和產業專利池建設,推動專利協同運用。
建立健全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等產業的智慧財產權預警分析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優質的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中小科技企業加大科技創新和研究開發投入,提升科技研發能力。通過給予科技金融、創業孵化、技術轉移、項目資助等科技服務和政策扶持,促進中小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第二十四條 支持科技研發資源開放共享,完善研發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建設生物醫藥等專業化子平台,集聚服務機構與儀器設施,共享大裝置大平台資源,降低企業研發成本。
第二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發揮服務實體經濟、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功能,促進企業融資暢通和綠色金融發展。
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發揮融資擔保代補代償專項資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小微企業普惠領域。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為誠信經營的中小企業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
發揮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效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初創期企業和項目,助推企業快速成長。
推進小微企業數字徵信實驗區、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央行數字貨幣等創新試點建設,探索建立數字金融服務體系、推動數字資產登記結算平台、數字普惠金融一體化服務平台建設。
第二十六條 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利。
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權、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
第二十七條 協調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創新,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引導社會力量主動參與人才資源開發,加快構建具有吸引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
實施更加開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持續拓寬招才引智渠道,為高層次人才提供資格認定、待遇落實、創業服務、生活優享等一站式服務,配套打造高水平國際人才社區。
本市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出入境通關、停留居留和工作學習生活提供便利。支持設立外國人工作、居留單一視窗,通過單一視窗辦理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一次辦結。構建外國人才用人單位誠信機制,對列入誠信名錄的,在辦理外國人才來華工作許可時享受相關便捷服務。
第二十八條 開展國際職業資格比照認定,落實境外職業資格持有人享受有關政策待遇。加強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擴大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對外開放。
推進企業用工供需對接信息平台建設,支持有需求的企業規範開展共享用工。支持和規範新業態領域多樣化勞動用工,推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契約。
發揮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集聚發展和輻射帶動作用,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穩定。建立健全勞務派遣單位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發揮蘇州勞動法庭專業化審判職能作用,通過設立企業高端人才勞動糾紛、平台經濟新就業形態案件等專業合議庭,加強裁審銜接,規範高效化解勞動爭議,維護和諧穩定勞動關係。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實行交易目錄清單管理,健全出讓、轉讓規則。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管電子化系統和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共享機制。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跨區域合作,構建區域市場主體信息互認、交易系統聯通共享、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等聯動保障機制。
第三十條 全面推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業務網上辦理,在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開設服務專窗,最佳化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
公用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服務標準化,確保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公用事業單位應當對收費項目明碼標價,並按照規定報送成本信息。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供應鏈智慧分級回響和聯防聯控機制,建設應急用工、物流與供應鏈協同調度平台,根據應急回響級別、國內國際市場動態和本行政區域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需要,為市場主體提供人力資源、設施設備、供給需求、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政策信息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培育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參與制定和推廣實施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以及人才評價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充分運用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台,參與和支持市場主體維權。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主體服務體系建設。建設法人服務總入口,推進一企一檔一碼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全規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務。梳理公布惠企政策,完善市級惠企政策綜合服務平台。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辦理模式。
鼓勵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企業發展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綜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創業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政務信息資源歸集、共享、交換和套用機制,建設一網通用的數字政府公共平台,促進和規範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和利用。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務信息,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工作。
本市按照電子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套用機制。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電子證照庫。有關部門應當推廣電子證照在工程建設、開辦企業、不動產登記、公用事業服務等領域的套用。
有關部門應當對紙質證照和電子證照實行同步簽發、更新、註銷。推行檔案電子化,探索電子檔案單套歸檔工作。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等領域的套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服務大廳建設,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受理、集成辦理。政務服務大廳應當設定政務公開專區提供政務信息公開、查詢、諮詢等服務,配備服務終端機等自助設備方便申請人自助辦理。
各類政務服務和稅費減免等事項,以及關聯的公用事業服務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分級分類進駐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鼓勵在市場主體集聚、政務服務需求量大的產業載體、商務樓宇設立一站式政務服務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事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按照標準統一、整體聯動、業務協同的要求,推進縣級市(區)政務服務平台與市級政務服務平台對接。按照省有關規定,推動市級政務服務平台與省級政務服務平台對接。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行一網通辦,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填報、提交和審查,對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材料免於提交、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免於提交實體證照、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有關部門應當對與市場主體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和辦件量較大的高頻事項,逐步推出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的一件事項目,在政務服務平台設定網上辦事入口,實現一口申報、數據共享、協同辦理、統一出件。
探索人工智慧輔助審批服務,提升審批效能。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有關部門應當完成清單更新。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在本部門對外服務場所或者政務服務中心以及相關網站進行公布,方便申請人瀏覽、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八條 在本市省級以上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行區域評估,區域管理機構應當統籌組織對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環境影響評價、文物資源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區域評估費用由實施評估的區域管理機構承擔。
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由區域內市場主體免費共享,不再對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分別制定審批流程圖,明確審批事項、審批時限及申報材料清單,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一審、聯合驗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消防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探索樁基工程和主體工程施工許可分階段辦理,房屋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依法確定總承包單位,承諾自願承擔規劃變更或者設計方案調整風險並依法建設的,取得樁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後,可以申請樁基施工許可。
根據施工圖審查改革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報經同意後,實行免審承諾制。對已經作出施工圖免審承諾的項目,不需要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就可以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帶方案掛牌出讓地塊和有意向單位的產業用地,探索推動項目建設條件核實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等評估評價工作並行開展,同步落實建設條件和管控要求,推進拿地即開工工作。
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行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合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最佳化辦稅繳費流程,精簡辦稅資料,減輕辦稅繳費負擔。拓展網上、移動、郵寄、自助等服務方式,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和全程網上辦稅。依法推進相關稅費綜合申報,壓減納稅繳費次數和時間。推動稅費業務智慧型化服務。
深化大數據分析和套用,綜合採取多種方式,加大政策宣傳和輔導力度,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海關、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通關流程,完善企業提前申報、兩步申報等模式,深化申報容錯機制和主動披露容錯機制,積極推廣各類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按照有關規定推行匯總徵稅、自報自繳、關稅保證保險、先放後檢等模式。最佳化監管流程,加快時效性商品通關速度。對接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最佳化聯運中轉監管模式,推行監管一體化作業。
持續推廣國際貿易單一視窗運用,推動貨物申報、艙單申報、運輸工具申報、跨境電商、市場採購、國際會展等相關業務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辦理。推進進出口企業、船運公司、船務代理、貨運代理等不同主體之間的合作對接和信息共享,推動口岸“通關+物流”的一體化服務聯動。
第四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網上登記服務,並與有關部門加強業務協同、數據共享,推動交易、納稅、登記全流程網上辦理。全市不動產抵押登記全程網上辦在二個工作日內辦結。
鼓勵在金融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場所設立不動產登記便民服務辦理點,提供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應當統一收取房屋交易、稅費申報和不動產登記所需全部材料,實現一窗受理、集成辦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事業單位加強協作,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業務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和信用監管,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中介服務機構超市平台,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人文環境
第四十四條 弘揚蘇州城市精神,發揚張家港精神、崑山之路、園區經驗的創業幹事時代精神,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和親商安商的氛圍。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蘇州園林、中國大運河蘇州段等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掘力度,傳承和弘揚崑曲、評彈、蘇工蘇作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深化文旅融合和開發,打造特色鮮明的江南文化城市品牌,進一步提升蘇州文化軟實力。
第四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徵集機制,採用多種方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創新政企溝通機制,建立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主動向企業家問計求策的規範性程式,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協商、聽證機制,暢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四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營商環境輿情收集和回應工作,對於在輿情中暴露的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及時調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完善12345政務服務熱線,實行統一接聽、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監督、統一考核。
第四十七條 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嚴格實行生態空間管控,加強水、土壤、大氣污染防治,推進生態修復,持續改善水環境和土壤、空氣品質,提升美麗蘇州建設新形象。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打造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世界級湖區和太湖生態島,提升生態環境競爭力,建設更高水平的生態之城,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打造適宜人居和創新創業的環境。
第四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設定教育、醫療、養老和托幼等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加強與國內外高端資源的嫁接融合,引入優質教育、醫療、養老等機構,積極推進長三角區域公共服務一體化。
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考慮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條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住房保障項目的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完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加快構建現代開放綜合立體交通運輸體系,推動綠色交通發展,提升交通運輸質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推動交通運輸的市域統籌化、滬蘇同城化和長三角一體化。
第四十九條 探索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信用監管閉環管理體制,提高治理能力。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智慧型監管方式套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
實行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修複製度。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廢止、解釋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建議。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堅持全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徵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等方面的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反饋機制,保障市場主體的知情權、參與權。
第五十一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競爭審查建議的受理回應機制。鼓勵第三方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整合精簡現有執法隊伍,在相關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
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協作機制和專業支撐機制。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屬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探索“區塊鏈+公證”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的套用。
第五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清單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相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為市場主體化解糾紛提供多元解決方式,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解決機制。
行政機關能夠依法直接處理或者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申請。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依法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幹等人員採取強制措施的,儘可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全面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完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建設,提升審判、執行的質量和效率。
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繫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實施網路查控和處置,切實解決執行難。
人民檢察院辦理涉企案件時,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或者有關人員,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依法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的同時,可以要求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並由第三方參與督促企業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綜合訴訟服務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訴訟指引、審判事務、訴訟監督等訴訟服務網上辦理水平。
加強蘇州國際商事法庭審判機制建設,通過開展網上立案、委託代理視頻見證等方式,為中外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慧型精準的司法服務。
第五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運用破產審判管理系統,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稅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置、融資支持和風險防範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執轉破”工作機制,推進預重整和個人債務清理,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最佳化破產案件辦理流程,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建立破產企業動態資產信息庫,引導投資人參與破產重整和資產變現。
第五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遵循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氛圍。
加快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律師服務、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在勞動爭議、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效。
第五十九條 支持成立由機關單位、專業院校、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聯合體,整合法治資源,培育法治智庫,研究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制度瓶頸和體制機制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智力支持。
鼓勵建設法律服務產業園,集聚優質司法、法律服務資源。支持引進境內外知名法律服務機構,培育和引進涉外、智慧財產權、金融等法律服務人才。
第六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並探索區域協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
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安排代表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組織代表視察、調研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的渠道,嚴肅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條例》共六章六十三條,除總則和附則外,設市場環境、政務環境、人文環境、法治環境四章。
一、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一是從產業引導、聯動創新區建設、數字經濟等巨觀層面作出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明確政府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完善產業鏈和創新鏈供需平台建設,鼓勵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第十二條明確支持聯動創新發展區、蘇州片區聯動創新區先行先試、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措施,承接省級、市級有序下放的管理事項,構建聯動合作機制,加強重點改革領域的融合協同,開展差異化特色化改革探索。第十三條對數字經濟發展作出規定,強調打造高質量數位化治理體系,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二是從市場主體登記、年報、註銷、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條例》第十四條對照省條例,將市場主體開辦手續時間由三個工作日縮短到兩個工作日,明確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第十五條規定推進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第十六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註銷登記全程網辦。三是從供地、智慧財產權、科技、金融等方面作出規定。《條例》第十八條將我市創新的供地方式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明確推行產業定製地配置模式,對供地前期、中期、後期三個階段分別作出規定。第十九條對存量土地房屋盤活利用作出規定,支持引導市場主體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方式實施低效用地再開發,鼓勵產權人對存量土地和現有房屋通過依法自行改造、臨時改變使用功能等方式盤活利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對我市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公共服務方面的特色做法作出規定,如,發揮蘇州智慧財產權法庭跨區域管轄職能,推行以購買服務為保障的技術調查官模式,建立健全全市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開展專利導航、逐步構建蘇州產業專利地圖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通過科技金融、創業孵化、技術轉移、項目資助等科技服務和政策扶持,促進中小科技企業做大做強;完善研發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共享大裝置大平台資源,降低企業研發成本。第二十五條對金融服務作出規定,強調發揮融資擔保代補代償專項資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小微企業普惠領域;發揮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效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初創期企業和項目,助推企業快速成長。四是從人力資源、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應急保障、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第二十八條對企業關注的用工難和中介服務市場亂收費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加強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推進企業用工供需對接信息平台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集聚發展和輻射帶動作用,發揮蘇州勞動法庭專業化審判職能作用。第三十條明確全面推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業務網上辦理。
二、營造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
一是加強市場主體服務體系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主體服務體系建設,明確線上建設法人服務總入口,線下鼓勵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企業發展服務機構。二是推進政府數位化轉型。第三十四條明確建設一網通用的數字政府公共平台,促進和規範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和利用,同時,對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的套用作出規定。三是推進政務事項辦理便利化。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從線下、線上兩個層面對政務事項辦理作出系統規定。明確各類政務服務和稅費減免等事項,以及關聯的公用事業服務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分級分類進駐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同時,針對當前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和運行中的問題,規定了相關平台對接、事項納入平台辦理、檔案材料共享、辦理最佳化等有關措施。四是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第三十七條規定實行證明事項清單管理,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核查,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五是實行區域評估。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環境影響評價、文物資源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由區域內市場主體免費共享,不再對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六是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最佳化。第三十九條明確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一審、聯合驗收。七是最佳化稅務服務和通關。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主要從最佳化工作流程方面作出細化規定。八是規範不動產登記。第四十二條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網上登記服務,推動交易、納稅、登記全流程網上辦理。全市不動產抵押登記全程網上辦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事業單位加強協作,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業務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九是加強中介機構管理。第四十三條明確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和信用監管,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超市平台。
三、營造開放包容的人文環境
一是設立企業家日。為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彰顯和發揮企業家作用,突出重要性,總則第九條規定每年7月21日為蘇州企業家日,共同營造親商安商的社會氛圍。二是弘揚創新創業、親商安商的精神。第四十四條規定弘揚蘇州城市精神,發揚張家港精神、崑山之路、園區經驗的創業幹事時代精神,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和親商安商的氛圍。三是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徵集機制,採用多種方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四是加強人居環境和公共服務保障。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從生態環境、公共服務、住房、交通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將生態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打造適宜人居和創新創業的環境。五是加強信用管理。第四十九條對企業關注的信用管理作出規定,強調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實行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修複製度。
四、營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
《條例》第五章從立法、執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務、監督等方面,對法治環境建設作出系統規定。一是適時立法。第五十條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廢止、解釋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建議。二是規範執法。第五十二條針對企業困擾的多頭執法問題,作出規定,明確整合精簡現有執法隊伍,在相關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協作機制和專業支撐機制。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屬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三是司法保障。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幹等人員採取強制措施的,儘可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人民檢察院辦理涉企案件時,可以按照規定開展企業合規建設,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第五十七條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四是加強普法和法律公共服務。第五十八條強調遵循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教育。第五十九條規定支持成立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聯合體,研究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制度瓶頸和體制機制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智力支持。五是強化法律監督和監察監督。第六十條規定市、縣兩級人大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並探索區域協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第六十一條明確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的渠道,嚴肅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