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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工作。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編制、發改、民政、人社、市場監管、司法、審計等部門,加強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本部門、本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規範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章購買主體
第五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六條本市各級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可作為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七條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八條尚未分類的事業單位,暫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待明確分類後再確定其政府購買服務角色定位。
第三章承接主體
第九條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十條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十一條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應與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相結合。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提升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的能力。
第十四條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於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四章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十五條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應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應在經濟上和技術上可行,購買成本應合理,購買服務效益應便於衡量和評價。
第十六條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一)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定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七條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各縣級市(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應報蘇州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市各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指導性目錄。
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範圍內,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要求編制本部門指導性目錄。部門指導性目錄需細化明確本部門需要購買的具體服務項目,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聯合發文確定。
各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進行部門指導性目錄的動態調整;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各部門不得自行調整部門指導性目錄。
部門指導性目錄的編制、調整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五章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應當作為部門預算編報內容。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根據指導性目錄和實際需要,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政府採購預算,與部門預算一併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報批。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綜合物價、人工費用、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
第二十四條核定後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採購預算,隨部門預算批覆一併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下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政府採購預算,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涉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調整,購買主體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預算調整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批後調整預算。
第二十六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將事業單位承擔的服務事項調整為以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的,應當將相關經費預算由事業單位調整至購買主體管理。
第六章承接主體確定方式及程式
第二十八條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九條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採購方式審批等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購買主體應當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批覆下達後,根據政府採購管理要求編制採購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後開展採購活動。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採購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採購人可根據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按照公平、效率原則自行確定承接主體。
第七章契約及履約管理
第三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按規定程式確定承接主體後,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購買服務契約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購買主體應將契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延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匹配的前提下,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契約。
第三十五條政府購買服務不得轉包。
採購檔案明確規定採購項目允許分包,且投標檔案或回響檔案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契約。
政府採購契約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採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採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按照契約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三十七條承接主體完成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按照購買契約規定組織履約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包括每項服務標準的履約情況及履約結果的運用情況。
購買主體可以邀請第三方評價機構或行業內專家參與項目驗收並出具意見。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
第三十八條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台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記錄保存並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範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
承接主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向金融機構融資。
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八章績效管理
第四十條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的實施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績效目標設定、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的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四十一條購買主體負責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其中,對受益對象為社會公眾且社會關注度高的民生類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預算金額市級在300萬元及以上的,縣(區)級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具備條件的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包括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績效評價和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績效評價指標應當在購買服務契約中予以明確,核心指標應當包括項目管理、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項目成本效益情況等內容。
績效評價指標採用應當遵循定量優先、簡便有效的原則,確實不能以客觀的量化指標評價的績效,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價,以提高績效評價質量。
第四十四條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資金支付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信息公開
第四十五條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等相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法規政策、地區指導性目錄、重點績效評價結果報告等。
第四十七條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及時在蘇州市政府採購網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契約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契約期限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對於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還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在指定媒體上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將驗收結果於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管,實現監管的制度化和常態化。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條發改、市場監管、民政、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政府購買服務各方履約情況等市場行為納入執業評估、執法檢查、績效考核與信用考評等監管體系。
第五十一條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發生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各縣級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細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實施細則(試行)》(蘇府辦〔2014〕225號)同時廢止。
解讀
經蘇州市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蘇州市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於2021年2月1日施行,現就《實施細則》解讀如下:
一、出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等規定,蘇州市結合實際出台新《實施細則》。
二、出台背景
《蘇州市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實施細則(試行)》(蘇府辦〔2014〕225號,以下簡稱原《實施細則》),自製定以來對於規範有序地推進我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形勢的發展,原《實施細則》中的有些規定已不太適應新的情況,需要結合《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和我市實際情況,對原《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作相應的修訂。
三、主要目標
按照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進一步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突出政府購買服務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確保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指導性目錄編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要求。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以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內容框架與順序為基礎,共11章,54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購買主體,第三章承接主體,第四章購買內容和目錄,第五章預算管理,第六章承接主體確定方式及程式,第七章契約及履約管理,第八章績效管理,第九章信息公開,第十章監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則。
(一)關於名稱問題。為了與上級檔案的名稱一致,在《實施細則》中使用“政府購買服務”為規範名稱。
(二)關於概念定義。“政府購買服務”概念定義,明確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其中強調需要“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定義更加明確。
(三)關於購買主體範圍。《實施細則》規定購買主體為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可作為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明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管理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另外,考慮我市實際,對尚未分類的事業單位,暫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待明確分類後再確定其政府購買服務角色定位。
(四)關於承接主體範圍。《實施細則》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範圍作了微調,並明確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承接主體。
為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要求,《實施細則》簡化了承接主體條件,刪除了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商行業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的規定。
(五)關於購買服務內容。《實施細則》明確購買服務內容為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兩大類。
為了防止有些部門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將本該由自己直接履職的事務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外包出去,轉嫁工作責任。為此,《實施細則》首提負面清單,明確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六)關於指導性目錄。《實施細則》明確指導性目錄分為地區指導性目錄和部門指導性目錄兩大類。財政部門制定地區性指導性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範圍內,編制本部門指導性目錄,並對部門指導行目錄的編制、調整作了詳細規定。強調了納入指導性目錄是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前提條件。
(七)關於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服務提供方式的重大創新,強調從“養人辦事”提供服務向“花錢買服務、辦事不養人”轉變,預算管理是創新轉變的主要抓手。因此,《實施細則》中共7條內容,從安排原則、資金安排、預算編制調整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提升了可操作性。
(八)關於確定方式。政府購買服務明確要“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因此《實施細則》刪除了定向委託內容。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採購項目,規定由採購人應根據內控制度,按照公平、效率原則自行確定承接主體。
(九)關於契約及履約管理。為加強可操作性,《實施細則》對契約及履約管理也作了詳細規定,對契約履行期限、轉包與分包、履約驗收要求、承接主體責任,契約融資作了明確規定。
(十)關於績效管理。根據落實全面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績效管理的實施主體,規定了事前績效評估、重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確定和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要求。
(十一)關於信息公開。《實施細則》根據2020年頒布實施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和我市實際情況,對信息公開作了相關規定。
(十二)關於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根據幾年來的實踐經驗,重新梳理了監督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