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

《蘇州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經2011年蘇州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1月4日以蘇府規字〔2011〕10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定銷商品房的建設管理、定銷商品房的銷售管理、責任和義務4章26條,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加快蘇州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府〔2003〕128號文)、《蘇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3〕135號文)、《關於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蘇府〔2004〕64號文)予以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准實施的拆遷項目,仍按原規定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
  • 文號:蘇府規字〔2011〕10號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修改的決定,

檔案發布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府規字〔2011〕10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蘇州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房屋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銷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實施的房屋徵收過程中,以核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屬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定銷商品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城區定銷商品房計畫、供應、銷售和管理工作。
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房屋被徵收人可購買定銷商品房的套型、套數和面積核定工作。
市發改、監察、財政、國土、住建、規劃、物價、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定銷商品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督促、協調轄區範圍內的定銷商品房建設地塊的徵收、搬遷和建設等工作。
第二章 定銷商品房的建設管理
第五條 定銷商品房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徵收計畫,會同市國土、規劃、房屋徵收部門制訂定銷商品房年度建設計畫。
第七條 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定銷商品房年度建設計畫以及建設項目房屋徵收情況,確定定銷商品房建設項目的用地選址方案,並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定銷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原則上以建設小高層和高層住宅為主。
第八條 定銷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積分別為:
(一)多層定銷商品房:45、55、65、75、90平方米;
(二)小高層定銷商品房:55、65、75、85、100、115平方米;
(三)高層定銷商品房:60、70、80、90、105、120平方米。
根據房屋徵收項目的實際情況,可另行設計特殊套型。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方案和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定銷商品房建設方案的委託設計工作。設計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定銷商品房建設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和掛牌等方式出讓。
第十一條 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有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和資金實力。
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設計方案和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建設,並對定銷商品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定銷商品房的銷售管理
第十二條 定銷商品房銷售的價格按照略低於市場價格的原則確定,並根據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作適時調整。具體定價方案由市物價、財政、住建、土地儲備等部門提出,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十三條 房屋被徵收人購買定銷商品房的基本套型面積,根據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確定:
(一)選擇購買多層定銷商品房,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小於90平方米的,可上靠購買相近基本套型面積的定銷商品房;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等於90平方米小於120平方米的,可購買一套或者兩套定銷商品房,但購買定銷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積之和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相當;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等於120平方米小於180平方米的,可在購買一套90平方米定銷商品房的基礎上再購買一套與超出面積相對應的定銷商品房;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等於180平方米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確定的基本套型面積自行組合購買兩套或者兩套以上定銷商品房,但購買定銷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積之和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二)選擇購買小高層定銷商品房,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小於120平方米的,可在本條第一項規定基礎上增購10平方米;大於等於120平方米的,可增購20平方米。增購面積的資金由徵收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三)選擇購買高層定銷商品房,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小於120平方米的,可在本條第一項規定基礎上增購15平方米;大於等於120平方米的,可增購30平方米。增購面積的資金由徵收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定銷商品房用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市住建局負責統一管理,其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五條 定銷商品房購買手續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情況,核定房屋被徵收人可購買定銷商品房的套型、套數和面積,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房源;
(二)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定銷商品房的建設情況和房屋徵收實施情況提供房源供應計畫;
(三)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現場向房屋被徵收人公布定銷商品房銷售政策、安置房源位置和銷售價格等情況;
(四)市房屋徵收部門與房屋被徵收人達成徵收安置補償協定後,應當將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書和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備案。定銷商品房具備銷售條件後,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通知市房屋徵收部門領取《定銷商品房準購證》;
(五)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徵收安置補償協定書的簽訂時間和搬遷先後順序,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房屋被徵收人選購定銷商品房,並向房屋被徵收人發放《定銷商品房準購證》;
(六)房屋被徵收人持《定銷商品房準購證》與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
第十六條 《定銷商品房準購證》持有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通過辦理公證等手續變更定銷商品房購買人。具體辦法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未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定銷商品房作為普通商品房銷售、出租或者用於其它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市住建、國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購買定銷商品房的房屋被徵收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章 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定銷商品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商品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條 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建設、銷售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約定的,經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取消開發建設單位的定銷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資格。
第二十一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和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屬於監察對象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定銷商品房可用作房屋徵收時的產權調換房屋。採用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徵收人,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定銷商品房購買政策。
第二十三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住宅房屋協定搬遷、收購等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多層定銷商品房特指自然層數為四層至六層的住宅建築;小高層定銷商品房特指自然層數為七層至十一層(含十一躍十二層),高度不超過35米的住宅建築;高層定銷商品房特指自然層數為十二層(含十二層)以上的住宅建築。
第二十五條 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加快蘇州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府〔2003〕128號文)、《蘇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3〕135號文)、《關於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蘇府〔2004〕64號文)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准實施的拆遷項目,仍按照原規定辦理。

修改的決定

二、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1〕10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向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修改為“向申請定銷商品房居住保障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
(二)將第三條中的“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修改為“姑蘇區”;
(三)將第十五條第三、四、五項中的“市房屋徵收部門”修改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並將該條第四項中的“產權證明材料”修改為“產權情況材料”;
(四)刪去第十六條中的“通過辦理公證等手續”;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市國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購買定銷商品房的房屋被徵收人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