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是2015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 印發機關:蘇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細則主要適用於採用資金方式進行生態補償的活動。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縣級市(區)財政、農林、水源地主管、風景名勝區主管等部門相關職責: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生態補償工作;提出生態補償方案,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確定生態補償資金分配方案;負責生態補償資金審核結果和分配方案的公示;負責制定生態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規範生態補償資金會計核算和檔案管理,監督生態補償資金使用;做好生態補償政策的宣傳。
農林部門:負責水稻田、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生態補償範圍的認定;配合財政部門提出水稻田、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生態補償方案;審核水稻田、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生態補償申報材料;加強生態補償區域內生態保護技術指導,監督水稻田、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生態保護落實情況;做好生態補償政策的宣傳。
水源地主管部門:負責水源地生態補償範圍認定;配合財政部門提出水源地生態補償方案;審核水源地生態補償申報材料;加強生態補償區域內生態保護技術指導,監督水源地生態保護落實情況;做好生態補償政策的宣傳。
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範圍認定;配合財政部門提出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方案;審核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申報材料;加強生態補償區域內生態保護技術指導,監督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落實情況;做好生態補償政策的宣傳。
第四條(補償範圍) 實施生態補償的具體範圍,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實施生態補償的水稻田指經縣級以上農林部門認定的實際種植的水稻田。
(二)實施生態補償的生態公益林指經縣級以上農林部門認定的縣級以上的生態公益林。
(三)實施生態補償的重要濕地指已納入《蘇州市級重要濕地名錄》、由市農林部門認定的太湖、陽澄湖重要濕地。
(四)實施生態補償的水源地指納入省政府公布的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名錄、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門認定的水源地。
(五)實施生態補償的風景名勝區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認定的風景名勝區內的核心景區。
(六)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補償標準) 水稻田、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水源地、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農林、水利(水務)、園林和綠化等部門聯合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對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稻田、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水源地、風景名勝區等提高補償標準的,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六條(資金承擔) 生態補償資金按以下方式承擔:
(一)縣級市範圍內的生態補償資金由縣級市財政全額承擔。
(二)市區範圍內的水稻田、縣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太湖、陽澄湖重要濕地、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按市級標準執行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各區自行提高生態補償標準及自行確定新增生態補償範圍的補償資金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三)國家、省對生態補償資金承擔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申報程式) 水稻田、重要濕地、水源地生態補償資金由村(居)民委員會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申報。
生態公益林、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資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級市(區)財政部門申報。
其他組織符合生態補償資金申報條件的,可以直接向縣級市(區)財政部門申報。
第八條(申報材料) 初次申報生態補償資金時,補償對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蘇州市生態補償資金申報表;
(二)蘇州市生態保護承諾書。
第九條(初次申報審核) 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各村(居)民委員會初次申報的水稻田、重要濕地、水源地生態補償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並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縣級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農林、水源地主管、風景名勝區主管、國土等部門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和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匯總。
區財政部門會同區農林、水源地主管、風景名勝區主管、國土等部門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的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匯總,報市財政部門。區人民政府擴大生態補償範圍或者提高補償標準的,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區農林、水源地主管、風景名勝區主管、國土等部門對擴大範圍或者提高標準部分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農林、水利(水務)、園林和綠化、國土等部門對各區審核的申報材料進行審定、匯總。
第十條(再次申報審核) 水稻田的生態補償資金每年均需按初次申報流程申報、審核、匯總。
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水源地、風景名勝區等的生態補償資金再次申報時,如補償範圍、對象、標準等未有調整變化的,則不需要每年進行申報,由市財政部門根據農林、水利(水務)、園林和綠化等部門提供的審核意見審定、匯總;如補償範圍、對象、標準等發生調整變化的,則變化部分按初次申報流程申報、審核、匯總,並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重疊部分不重複補償) 生態補償對象範圍內,重要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有重疊的,重疊的部分不重複補償,適用最高補償標準。
第十二條(審核結果公示) 市、縣級市(區)財政部門將生態補償資金審核結果在財政政務網上公示,市財政部門公示各區接受市級生態補償資金的匯總數。縣級市(區)財政部門公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受市、縣級市(區)生態補償資金的匯總數,其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受生態公益林和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資金的要單列。各級財政部門將生態補償資金審核結果告知補償範圍涉及的基層財政部門,由基層財政部門在補償範圍涉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欄將各村接受生態補償資金的明細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對公示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進行公示的財政部門書面提出。由進行公示的財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異議進行覆核,並自公示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分配方案公布) 縣級市財政部門將確定的生態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在財政政務網上公布;並將生態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告知補償範圍涉及的基層財政部門,由基層財政部門在補償範圍涉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其他組織所在地公示欄公布。縣級市財政部門將確定的生態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向市財政部門備案。
市財政部門將生態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在財政政務網上公布,並將生態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告知區財政部門,由區財政部門告知補償範圍涉及的基層財政部門,再由基層財政部門在補償範圍涉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欄公布。
第十四條(資金撥付) 市承擔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區財政部門,再由區財政部門連同區級承擔部分一起轉撥基層財政部門。
縣級市(區)承擔的生態補償資金,由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撥付基層財政部門。
基層財政部門應當在生態補償資金到賬後15日內將應撥付給村(居)民委員會的生態補償資金撥付給村(居)民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滯留。
其他組織的生態補償資金,由縣級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
第十五條(資金分配使用) 撥付到村(居)民委員會的水稻田、重要濕地、水源地生態補償資金由村(居)民委員會安排使用,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在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向全體村(居)民公布。
撥付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生態公益林、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資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資金用途) 生態補償資金應當用於維護生態環境、發展生態經濟、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擬定生態補償資金使用預算,報鎮(街道辦事處)人大批准後實施;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擬定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代表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七條(水稻田保護責任) 獲得水稻田生態補償的對象應履行以下保護責任:
(一)切實加強對所申報生態補償水稻田的保護,對位於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水稻田,要嚴格按照國家《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嚴禁將水稻田征作他用和改變耕地性質;
(二)列為生態補償的水稻田在申報期間不得改種其他作物或改為其他農業用地。因重大自然災害的發生確實需要改種其他作物,或改為其他農業用地的,須報縣級市(區)農業部門認定;
(三)做好所申報生態補償水稻田的登記造冊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應採取綜合措施防控面源污染,保障生產安全、生態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
(五)加強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向相關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生態公益林保護責任) 獲得生態公益林生態補償的對象應履行以下保護責任:
(一)嚴格執行《江蘇省生態公益林條例》,加強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
(二)簽訂生態公益林確認書,明確管護區域面積和界限,設立生態公益林標誌牌、界樁;
(三)組織本鎮、村生態公益林管護(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工作;按規定配備護林員,明確管護責任區,落實對護林員責任制考核;
(四)保證管護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不受破壞,逐步改造撫育生態公益林,維護林業基礎設施;
(五)建立健全生態公益林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盜砍濫伐、濫捕亂獵和侵占林地防範機制,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並上報。
第十九條(重要濕地保護責任) 獲得重要濕地生態補償的對象應履行以下保護責任:
(一)嚴格執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和《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
(二)在太湖、陽澄湖沿岸1公里、其他重要濕地沿岸0.5公里的區域內,簽訂濕地保護區域確認書,明確管護區域面積和界限;
(三)保護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濕地植被;加強沿湖蘆葦等水生植物的管理;
(四)保護區域內濕地生態環境,不得人為減少自然濕地面積;
(五)除航道、重要引排河道等特殊用途以外的河流濕地應採用生態護岸,不增加硬質駁岸;
(六)做好濕地保潔工作,組織人員打撈漂浮廢棄物;
(七)加強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向相關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水源地保護責任) 獲得水源地生態補償的對象應履行以下保護責任:
(一)嚴格執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
(二)一級保護區附近禁止停放任何船隻。作業船必須集中停放在指定停泊處,停泊處有專人管理;
(三)協助區、鎮實施出入湖河道清淤,配合做好沿湖閘門啟閉管理工作;
(四)配合開展水草、藍藻打撈工作;
(五)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加強養殖管理,提倡生態養殖,鼓勵生態種植;
(六)加強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向相關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風景名勝區保護責任) 獲得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的對象應履行以下保護責任: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和《蘇州市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規,加強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的保護;
(二)嚴格履行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手續,杜絕違規建設;
(三)禁止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療養院培訓中心以及與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四)嚴格保護河湖、山體、地貌、森林、動植物、化石、特殊地質以及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園林建築、環境設施;
(五)加強巡查,及時發現並制止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景物的行為,向相關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統計報告制度) 由市、縣級市(區)財政部門建立生態補償資金統計報告制度,縣級市(區)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生態補償資金收支情況表上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整改要求) 在生態補償範圍內發生下列行為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一)在水稻田發生下列行為:
1.將列入生態補償申報期內的水稻田改種其他作物;
2.將列為生態補償申報期內的水稻田改為其他農業用地;
3.列入生態補償的水稻田面積與實際種植面積不相符;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在生態公益林內發生下列行為:
1.毀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公益林標誌牌;
2.從事砍柴、狩獵、挖砂、取土、開山採石、野外用火、修建墳墓、排放污染物或者堆放固體廢物活動;
3.未經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核非法侵占林地;
4.採伐、採挖名勝古蹟、紀念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或者其他立地條件差、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森林和林木;
5.更新採伐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生態公益林、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態公益林或者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達到數量成熟年齡的生態公益林;
6.未經批准進行更新採伐、撫育採伐或者採挖、低效林分改造採伐或者從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範圍內向外移植樹齡十年以上的林木和採伐珍貴樹木;
7.改變林地用途、破壞生態環境;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三)在重要濕地保護區域範圍內發生下列行為:
1.圍墾、圈占、填埋濕地;
2.挖塘、取土、燒荒;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生息繁衍場所;
3.非法獵捕、採集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鳥卵,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4.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非法征占用濕地;
5.非法抽采排放濕地蓄水或者截斷濕地水系;
6.傾倒固體廢棄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質、非法排放污水;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四)在水源地範圍內發生下列行為:
1.未按計畫完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務;
2.多次發生船隻亂停亂放;
3.船民不服從閘門管理人員調度,多次出現河水倒流現象;
4.新建、擴建對水體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
5.設定排污口;
6.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
7.設定水上餐飲、娛樂設施(場所),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或者在水域內采砂、取土;
8.圍墾河道和灘地,從事圍網、網箱養殖,或者設定畜禽飼養場、屠宰場;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五)在風景名勝區發生下列行為:
1.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2.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或者堆放、棄置、處理廢渣、尾礦、油料、含病原體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3.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等破壞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園林建築、環境設施;
4.在核心景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療養院、培訓中心、商業用房等以及與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5.建設項目未經選址審批擅自開工建設;
6.亂扔垃圾;
7.其他破壞生態資源和人文景物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處罰條款) 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市、縣級市(區)農林、水源地主管、風景名勝區主管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整改通知書和書面告知情況,決定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生態補償資金。
第二十五條(解釋許可權) 本細則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農林、水利(水務)、園林和綠化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執行時間) 本細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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