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

《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是2020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8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3〕113號)同時廢止。(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
一、前言
生態空間是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生態空間範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牢固樹立生態保護紅線的觀念,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統籌協調管控制度,統籌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以及各類海域保護線,完善主體功能區制度。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構建與最佳化國土生態安全格局,對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生態紅線區域劃定和保護工作。2013年,省政府印發《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劃定15大類779塊生態紅線區域。其中,陸域生態紅線區域面積2.28萬平方公里,約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22.23%;海域生態紅線區域面積1263.91平方公里。配套實施監管考核和生態補償辦法,省財政累計安排生態補償資金100億元,生態空間管控措施基本落地。2018年,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指南》要求,經國務院批覆同意,省政府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生態保育區和核心景觀區、風景名勝區的一級保護區(核心景區)等8大類407個區域8474.27平方公里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約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8.21%,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空間管控措施。
為實現《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與《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有效銜接,確保生態空間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在動態最佳化調整《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的基礎上,開展生態空間保護區域的劃定工作。圍繞“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的總體目標,最終確定了15大類811塊陸域生態空間保護區域,總面積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22.49%。其中,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陸域面積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8.21%;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面積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14.28%。本規劃中涉及的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容,將根據生態保護紅線評估結果做好動態完善,管控要求執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二、概況
江蘇氣候宜人、平原廣闊、土地肥沃、物產豐富,素有“魚米之鄉”美譽,是我國最適合人口繁衍、開發利用程度最高、經濟最發達、人口最密集的區域之一。
經濟社會。江蘇省共有13個設區市,96個縣(市、區)。2018年,全省地區生產總值達到9.26萬億元,較上年增長6.7%,經濟運行保持在合理區間和中高速增長。常住人口8050.7萬人,人口密度751人/平方公里,是全國平均水平的5倍,居各省區之首。全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096元,城鄉居民收入比為2.26∶1,收入差距持續縮小。
氣候特徵。江蘇處於亞熱帶向暖溫帶的過渡地帶,大致以淮河—灌溉總渠一線為界,以南屬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以北屬暖溫帶濕潤季風氣候,具有南北生物資源的多樣性和農業生產的適宜性。水熱同期,年均降水量1000毫米左右。
地形地貌。江蘇是全國地勢最低的一個省區,絕大部分地區在海拔50米以下,以平原為主。平原面積占陸地國土空間的68%,主要由蘇南平原、江淮平原、黃淮平原和東部濱海平原組成。低山丘陵集中在西南和北部地區,面積占比為15%,主要有老山山脈、寧鎮山脈、茅山山脈、宜溧山脈和雲台山脈等。江河湖泊密布,共有大小河道2900多條,湖泊近300個,水庫1100多座,水面面積占全省陸地面積的17%。全省大致可分為沂沭泗水系、淮河下游水系、長江和太湖水系等四大流域系統,長江橫穿東西,京杭大運河縱貫南北。
自然資源。農業生產條件得天獨厚,全省耕地面積45827平方公里,濕地面積為28219平方公里,沿海灘涂面積超過5000平方公里,約占全國灘涂總面積的1/4。全省平均本地水資源量322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全國平均的1/5。全省已發現的礦產品種有133種,探明資源儲量的有68種,其中鈮鉭礦、含鉀砂頁岩、泥灰岩、凹凸棒石粘土、二氧化碳氣等礦產查明資源儲量居全國前列。
生物多樣性。江蘇位於我國大陸東部沿海地帶的中心部位,地處長江、淮河下游地區,東瀕黃海,有954公里的海岸線,森林生態系統和濕地生態系統占據主導,在保護國際遷徙候鳥、保護長江珍稀、瀕危水生動物等方面承擔著重大的使命。
全省維管束植物2290種,其中,蕨類植物163種,裸子植物14種,被子植物2113種。脊椎動物1070種,其中鳥類尤為豐富,達473種,占全國鳥類總種數的36.8%。全省水生動物資源極為豐富,共有魚類476種。全省有中國特有種550種,其中,特有植物468種,特有哺乳動物10種,特有鳥類3種,特有爬行動物18種,特有兩棲動物7種,特有魚類44種。省內農作物種質資源種類繁多、類型多樣,有栽培大田農作物133種、果桑茶34種、蔬菜種質資源172種,養殖種質資源25種148品種。
綠色發展。省政府成立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持續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低水平落後產能,2018年壓減鋼鐵產能80萬噸、水泥產能210萬噸、平板玻璃產能660萬重量箱;關閉高耗能高污染及“散亂污”規模以上企業3600多家;關停低端落後化工企業1200家以上。全省規模以上工業綜合能源消費量同比下降2.5%。全省PM2.5平均濃度48微克/立方米。104個國考斷面水質優III類比例68.3%、劣V類比例1%,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均完成國家下達的目標任務。長江、淮河等重點流域及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保持穩定,太湖治理連續11年實現“確保飲用水安全,確保不發生大面積湖泛”的目標。
三、指導思想、目標與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和維護生態功能為主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確保全省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切實維護生態安全。
(二)基本原則。
1.保護優先。以保護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構建國家生態安全格局為根本目的,堅持把保護和修復放在優先位置,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遵循自然地域分異規律,綜合考慮流域上下游關係、區域間生態功能的互補作用,按照保障區域生態安全的要求,明確不同區域的主導生態功能,科學合理確定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3.控管結合。針對不同級別、類型的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實行分級分類保護措施,明確生態環境準入條件和負面清單,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力度,確保各類生態空間得到有效保護。
4.統籌協調。生態空間保護區域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功能區劃、城鄉發展布局、水功能區劃、流域綜合規劃等相銜接,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相協調,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將生態保護要求落實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實施最嚴格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5.動態最佳化。根據構建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格局、提升生態保護能力和生態系統完整性的需要,依法依規動態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不斷最佳化和完善生態保護空間布局。
(三)總體目標。
通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實施,確保“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形成符合江蘇實際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分布格局,確保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重要生態系統以及主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提高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為全省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自然資源有序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撐。
(四)編制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規定》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2. 地方法規。
《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
《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
《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
《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
《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
《江蘇省生態公益林條例》
《江蘇省省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
《江蘇省〈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3. 其他重要檔案。
《省政府關於江蘇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批覆》(蘇政復〔2003〕29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國發〔2010〕46號)
《國務院關於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的批覆》(國函〔2011〕167號)
《國務院關於江蘇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的批覆》(國函〔2012〕162號)
《江蘇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4〕20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號)
《關於印發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的公告》(環境保護部 中國科學院公告2015年第61號)
《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2016年)的通知》(水資源函〔2016〕383號)
《水利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髮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水建管〔2016〕329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廳字〔2017〕2號)
《省政府關於江蘇省海洋生態紅線保護規劃(2016-2020年)的批覆》(蘇政復〔2017〕18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指南〉的通知》(環辦生態〔2017〕48號)
《江蘇省第一次地理國情普查公報》(2017年9月)
《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
《省政府關於江蘇省骨幹河道名錄(2018年修訂)的批覆》(蘇政復〔2019〕20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42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廳字〔2019〕48號)
四、分級分類管控措施
(一)劃分標準。
根據江蘇省自然生態環境地理特徵和生態保護需求,結合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各部門專項規劃等,劃分出15種生態空間保護區域類型,並提出如下劃分標準:
1.自然保護區。
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應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2.風景名勝區。
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遊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一級保護區(核心景區)原則上應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其餘區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市、縣(市、區)批建的風景名勝區、風景區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位於生態空間以外或人文景觀類的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可不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3.森林公園。
指森林景觀優美,自然景觀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場所。
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的生態保育區和核心景觀區原則上應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其餘區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市、縣(市、區)批建的森林公園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4.地質遺蹟保護區。
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長地質歷史時期,由於各種內外動力地質作用,形成、發展並遺留下來的珍貴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產。
國家級、省級地質公園的地質遺蹟保護區原則上應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地質公園的其餘區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市、縣(市、區)批建的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區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5.濕地公園。
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國家級、省級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原則上應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其餘區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市、縣(市、區)批建的濕地公園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6.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指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水質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
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原則上應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其餘區域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或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7.海洋特別保護區(陸地部分)。
指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要求,需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的區域。
經批准公布的海洋特別保護區(陸地部分)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有必要的,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8.洪水調蓄區。
指對流域性河道具有削減洪峰和蓄納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庫、濕地及低洼地等區域。
《國家蓄滯洪區修訂名錄》中的洪水調蓄區,以及具有洪水調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區域性骨幹河道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有必要的,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9.重要水源涵養區。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養、河流補給和水量調節功能的河流發源地與水資源補給區。
省內海拔100米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養功能的山體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有必要的,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10.重要漁業水域。
指對維護漁業水域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水域,包括經濟魚類集中分布區、魚蝦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魚蝦貝藻養殖場、水生動物洄游通道、苗種區和繁殖保護區等。
國家級、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核心區原則上應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其餘區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市、縣(市、區)批建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有必要的,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11.重要濕地。
指在調節氣候、降解污染、涵養水源、調蓄洪水、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澤、沿海灘涂和水庫等濕地生態系統。
洪澤湖、駱馬湖、高郵湖、邵伯湖、里下河腹部地區湖泊湖盪、白馬湖、寶應湖、太湖、滆湖、長盪湖、石臼湖、固城湖等12個省管湖泊的湖體部分屬於自然保護地範圍的,原則上應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湖體周邊的濕地、自然岸線等也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其餘區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市、縣(市、區)管湖泊的湖體及湖體周邊的濕地、自然岸線等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有必要的,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12.清水通道維護區。
指具有重要水源輸送和水質保護功能的河流、運河及其兩側一定範圍內予以保護的區域。
南水北調、江水東引、引江濟太工程河道,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幹河道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有必要的,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13.生態公益林。
指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體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利用方向,並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標準劃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市、縣級生態公益林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有必要的,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14.太湖重要保護區。
指太湖濕地生態系統。包括太湖湖體、湖中島嶼以及與太湖湖體密切相關的沿岸濕地、林地、草地、山地等生態系統。
太湖一級保護區範圍內的濕地、林地、草地、山地等生態系統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有必要的,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15.特殊物種保護區。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產功能和種質資源保護功能的區域。
具有特殊生物生產功能和種質資源保護功能的區域可納入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有必要的,可納入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
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補劃時,應優先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中補劃。
(二)管控措施。
——實行分級管理。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隨意占用和調整。
——實施分類管理。對15種不同類型和保護對象,實行共同與差別化的管控措施。在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管控。若同一生態保護空間兼具2種以上類別,按最嚴格的要求落實監管措施。本規劃沒有明確管控措施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規範調整程式。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由地方人民政府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經徵求省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後,由省政府批准。
1.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其中,核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緩衝區內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嚴禁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實驗區內禁止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撈沙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未做總體規劃或未進行功能分區的,依照有關核心區、緩衝區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2.風景名勝區。
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禁止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禁止亂扔垃圾;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風景名勝區內已建的設施,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清理,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凡屬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嚴重妨礙遊覽活動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逐步遷出;遷出前,不得擴建、新建設施。
3.森林公園。
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採伐森林公園的林木,必須遵守有關林業法規、經營方案和技術規程的規定;森林公園的設施和景點建設,必須按照總體規劃設計進行;在珍貴景物、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除必要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和其他工程設施。
4.地質遺蹟保護區。
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在保護區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蹟造成影響的一定範圍內進行採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未經管理機構批准,在保護區範圍內採集標本和化石;在保護區內修建與地質遺蹟保護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築設施。對已建成並可能對地質遺蹟造成污染或破壞的設施,應限期治理或停業外遷。
5.濕地公園。
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截斷濕地水源;挖沙、採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入外來物種;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以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
6.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新建、擴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化學製漿造紙、製革、電鍍、印製線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煉焦、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等建設項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機毒物控制名錄中確定的污染物;建設高爾夫球場、廢物回收(加工)場和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疊,或者設定煤場、灰場、垃圾填埋場;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設定排污口;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設定水上餐飲、娛樂設施(場所),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或者在水域內采砂、取土;圍墾河道和灘地,從事圍網、網箱養殖,或者設定屠宰場;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在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7.海洋特別保護區(陸地部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狩獵、採拾鳥卵;砍伐紅樹林、採挖珊瑚和破壞珊瑚礁;炸魚、毒魚、電魚;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擅自採集、加工、銷售野生動植物及礦物質製品;移動、污損和破壞海洋特別保護區設施。
8.洪水調蓄區。
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
9.重要水源涵養區。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耕,植樹種草;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禁止鏟草皮、挖樹兜;禁止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
10.重要漁業水域。
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禁止使用嚴重殺傷漁業資源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捕撈;禁止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和渠道內設定影響行水的漁罾、漁籪等捕魚設施;禁止在航道內設定礙航漁具;因水工建設、疏航、勘探、興建錨地、爆破、排污、傾廢等行為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對漁業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並依法予以補償,對依法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重要濕地。
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開(圍)墾、填埋濕地;挖砂、取土、開礦、挖塘、燒荒;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以及魚類洄游通道;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採集野生植物,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12.清水通道維護區。
嚴格執行《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
13.生態公益林。
禁止從事下列活動:砍柴、采脂和狩獵;挖砂、取土和開山採石;野外用火;修建墳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體廢物;其他破壞生態公益林資源的行為。
14.太湖重要保護區。
嚴格執行《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
15.特殊物種保護區。
禁止新建、擴建對土壤、水體造成污染的項目;嚴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開發建設活動不得對種質資源造成損害;嚴格控制外來物種的引入。
五、生態保護效益分析
(一)回響民生需求,服務高質量發展。
為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對涉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重大產業項目和重大線性基礎設施,開設“綠色”通道,逐一研究解決方案。在項目選址選線和環保措施制定的環節中,提前介入,加強服務,切實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以推動項目儘快落地建設。
(二)最佳化生態格局,提升生態服務功能。
江蘇省22.49%的陸域國土面積劃入了生態空間保護區域,保護了江蘇60%以上的森林(林地)生態系統和50%以上的濕地生態系統,將長江、太湖、駱馬湖、高郵湖、邵伯湖、淮北丘崗、江淮丘陵、寧鎮山地、宜溧山地等具有重要水源涵養、水土保持、洪水調蓄功能的區域,以及蘇北濱海濕地、洪澤湖濕地等具有重要生物多樣性維護功能的區域都劃入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形成了“一橫兩縱三區”的生態安全格局,有效保護了江蘇的生物多樣性、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有效解決水土流失、生物生境破碎化等問題,使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顯著增強。
(三)增強水源涵養,保障飲用水安全。
長江是江蘇重要的飲用水水源地,是江蘇人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母親河。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戰略性基礎設施。太湖是太湖流域地區的重要飲用水水源地。我省將長江生態岸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太湖、洪澤湖、駱馬湖、高郵湖、寶應湖、邵伯湖、白馬湖等水源涵養湖泊等都納入生態空間保護區域,結合退漁還濕、退漁還湖等系列生態系統修復工程,將進一步增強區域水源地的保護、南水北調水質的保證和整體水源涵養量,切實保障全省乃至全國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四)保護生境安全,維護生物多樣性。
江蘇省是兩千多種高等植物、千餘種動物的棲息地和庇護所。根據重點保護物種的分布特徵,生物多樣性保護較為重要的區域主要分布在濱海地區、太湖流域和宜溧山區。鹽城沿海濕地、長江、太湖、洪澤湖、宜興龍池山、句容寶華山等主要野生動植物的生境或棲息地都已納入生態空間保護區域,並實施生物多樣性行動計畫,有利於丹頂鶴、麋鹿、白鶴、江豚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有利於保護和恢復多樣的生態系統。
(五)保障人居安全,促進可持續發展。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要按照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妥善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從根本上預防和控制各種不合理的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功能的破壞,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為人居環境安全提供有力的生態保障,為協調區域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最佳化、人口分布、經濟布局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以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必要的生態支撐。
六、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確保本地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落地實施,確定邊界範圍,設立邊界標誌,設定管護崗位,加強日常巡護。要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情況作為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切實履行保護責任。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海事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做好指導協調和執法監督,共同守護生態空間管控區域。
(二)確立優先地位。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劃定後,相關規劃要符合管控要求。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嚴格控制城鄉發展邊界和產業布局,與各項空間規劃、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管控要求相銜接,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三)嚴格調整程式。
列入省委、省政府的重大產業項目、國家和省計畫的重大交通線性基礎設施,如涉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要通過調整選址、選線,實現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避讓;確實無法避讓的項目,要在所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類型的管理部門指導下實施無害化穿(跨)越,並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設專章進行科學論證;確需最佳化調整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項目,在環評批覆中設定專章,對相關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進行充分調查,開展不可避免性論證或編制調整論證報告,由實施重大項目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經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後,由省政府批准。
(四)健全管控機制。
建立健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管理法規或規章,明確各類保護地具體管控措施。制定和完善生態空間管控區相關監督管理考核辦法,重點對各設區市黨委、政府的制度建設、主要指標落實、保護成效等進行考核。最佳化生態補償政策,按照“誰保護的多、誰保護的好、誰保護的重要,誰多受益”的原則,創新激勵約束機制,對生態保護成效突出的地方、單位和個人加大補償力度,對造成破壞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建立和完善綜合監測監管網路體系,建立監督執法制度,構建常態化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執法督查,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罰破壞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違法行為。研究出台重大線性基礎設施工程和重大產業項目環境管理辦法,對列入國家和省重大建設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產業項目給予支持和指導。
(五)加強保護修復。
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制定實施生態系統保護與修複方案,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優先保護良好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態廊道,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加強對各類保護地的監管力度,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干擾自然生態的系統性、完整性。分區分類開展受損生態系統修復,採取以封禁為主的自然恢復措施,輔以人工修復,改善和提升生態功能。
(六)強化科技支撐。
加大基礎理論、保護技術和管理政策研究力度。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地理信息系統,做好與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技術銜接。逐步建立完善生態系統、植被和珍稀、瀕危物種分布資料庫,建立遙感監測和地面監測相結合的生態監測體系,及時掌握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變化情況。
(七)鼓勵公眾參與。
健全和完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保護等政策和公共宣傳平台,定期發布監控、評價、處罰和考核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開展生態保護政策解讀,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眾參與活動。鼓勵公眾監督、舉報違反生態保護制度的行為,引導公眾自覺參與保護工作。
七、陸域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名錄
全省陸域共劃定15大類811塊生態空間保護區域,總面積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22.49%。其中,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陸域面積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8.21%;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面積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14.28%。
設區市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名錄及江蘇省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分布圖詳見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名錄及分布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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