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號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已於2020年6月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20年6月17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域保護,發揮水域的綜合功能,改善水生態環境,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域的保護,適用本辦法。在水域內涉及文物等其他保護內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庫、塘壩、溝渠及其管理範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及農田溝渠。入海水域範圍為入海河道全部進入大海至河床已無明顯的河槽之處。
第三條 水域保護實行保護優先、綜合利用、嚴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域保護工作,推動建立水域保護部門協作和區域協作機制,將水域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水域面積不減少、水域功能不衰退。因水環境治理等特殊情形確需調整本行政區域內水域面積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辦事處履行水域保護相關職責的,適用本辦法關於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水域保護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保護需要依法劃定,水域面積按照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庫、塘壩、溝渠的常水位、正常蓄水位確定。
第七條 下列水域應當劃為重點保護水域: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蘇省骨幹河道名錄》《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中的河道、湖泊水域以及註冊登記的水庫水域;
(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範圍內的水域;
(三)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域和自然保護區水域;
(四)清水通道維護區和重要濕地的水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點保護水域。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河道分級管理許可權,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保護水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公布的重點保護水域名錄應當明確水域名稱、位置、類型、面積、主要功能等內容,涉及水功能區內容應當符合《江蘇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保護水域空間管控網路體系,建立格線化管理機制。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水域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水域保護範圍、生態保護目標、水系連通措施及方案、水域內重要生態資源和基礎設施保護措施、資源開發利用控制指標、水域占用清退方案、生態修復措施等內容。
水域保護專項規劃應當以發展規劃為依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等要求,與有關專項規劃相協調,統籌推進水域功能管理、資源管控和生態保護。
有關部門編制涉及水域的其他規劃,應當與水域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水域保護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水域生態修復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生態補償內容。
實施水域生態修復過程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域面積、水文、利用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測,建立健全水域監測體系,每兩年開展一次水域調查評價,評估水域保護狀況,向社會公布。相關調查監測成果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部門共享。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及大中型水庫的水域調查評價;其他河湖水庫的水域調查評價按照管理許可權,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統,完善水域檔案資料,提高水域保護科學水平。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域開發利用項目普查登記,實行量化管理。水域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實施水域生態清淤、水生植被構造等措施,削減內源污染,降低富營養化,提升水域自淨能力。
第十四條 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涉及耕地調整的,應當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要求,在本縣(市、區)範圍內做好統籌安排;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有關要求報批,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調整補劃。
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需要堆放棄土的,應當符合湖泊保護規劃中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方案的要求,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劃定管理範圍。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水域保護等專項規劃加強水域及其岸線管理,明確水域開發利用相關要求,開展水域分區管理。水域分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建立水域及其岸線資源總量管理、全面節約集約利用和違規退出制度,嚴格占用補償和節約集約利用機制,限制高消耗低產出的水域岸線資源利用項目。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需要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應當在不降低原有水域匯水、排水、蓄水等標準的基礎上,在原匯水、排水區域內或者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縣(市、區)範圍內建設,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
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在水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經批准的水域保護專項規劃和相關河道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域內餐飲船、住家船、堆場等進行排查,對不符合水域保護規定的,應當制定水域占用清退方案,逐步將其清理出水域。已經取得養殖等相關許可手續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各類開發區進行舊城區的改建、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確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溝叉、貯水湖塘窪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等水域的,有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域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編制區域水域調整方案,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區域水域調整方案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符合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和水域保護專項規劃要求,並依法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區域水域調整需要修改水域保護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式修改規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水域保護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的水域保護意識,鼓勵水域保護的科學研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域保護工作納入河長制工作進行監測評價,並納入領導幹部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範圍。監測評價內容包括河長履職情況、管理成效、水域水質以及水域面積、水域功能變化等。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情況進行檢查,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占用水域或者其他危害水域生態安全、水域功能等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保護水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域保護工作不力的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實,並向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查處涉水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於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接受、審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水域保護聯合執法機制,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查處水域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水域保護聯合執法。有條件的地方經依法批准,可以相對集中水域保護行政處罰權,開展鄉鎮綜合執法。
第二十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水域保護協作,構建長江三角洲區域信息共享、聯勤聯動的水域保護體系。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水域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清水通道維護區,指具有重要水源輸送和水質保護功能的河流、運河及其兩側一定範圍內予以保護的區域。
(二)重要濕地,指列入國家、省級、市級重要濕地名錄,在調節氣候、降解污染、涵養水源、調蓄洪水、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澤、沿海灘涂和水庫等
濕地生態系統。
(三)常水位,指在江河等的某一地點,經過長時期對水位的觀測後得出的,在一年或者若干年中,有50%的水位等於或者超過該水位的高程值。正常蓄水位,指水庫等在正常運用情況下,為滿足興利要求,在開始供水時應當達到的蓄水位。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立法歷程
2019年12月06日,
江蘇省水利廳發布“關於徵求《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為了加強水域管理與保護,充分發揮水域的綜合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江蘇省水利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2020年3月16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通知,《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同意,為加強水域管理與保護,充分發揮水域的綜合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省水利廳起草)
2020年3月20日,
江蘇省司法廳發布“關於《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將《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內容解讀
解讀一
6月18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江蘇省將對五類重要水域實行特別保護。《辦法》 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的主要載體與重要組成部分。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庫、塘壩、溝渠及其管理範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及農田溝渠。入海水域範圍為入海河道全部進入大海至河床已無明顯的河槽之處。
《辦法》明確對五類重要水域實行特別保護,包括:列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蘇省骨幹河道名錄》《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中的河道、湖泊水域以及註冊登記的水庫水域;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範圍內的水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域和自然保護區水域;清水通道維護區和重要濕地的水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點保護水域。
同時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保護水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公布的重點保護水域名錄應當明確水域名稱、位置、類型、面積、主要功能等內容,涉及水功能區內容應當符合《江蘇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保護水域空間管控網路體系,建立格線化管理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水域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二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對於進一步加強水域保護,發揮水域的綜合功能,改善水生態環境,確保實現水域面積不減少、水域功能不衰退的保護目標,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法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治水發表重要講話、做出重要指示,明確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方針,突出強調要從改變自然、征服自然轉向調整人的行為、糾正人的錯誤行為。他指出水已經成為我國嚴重短缺的產品,成了制約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成為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嚴重安全問題。水稀缺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涵養水源的生態空間大面積減少,盛水的盆越來越小,降水存不下,留不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水資源,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提出“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好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強化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生息、維護河湖生態功能”。加強水域保護,既是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重要任務,也是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實踐。
我省地處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河湖眾多,水系發達,水域面積約占國土面積的16%左右。河湖水域具有調蓄洪水、供給水資源、保障水環境容量、維持良好生態、調節氣候及發展航運、養殖、旅遊等多方面的功能,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長期以來,在歷屆省委省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我省的水域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積極開展退田退圩還湖,共退還出120平方公里的自由水面;通過生態調水引流,確保了太湖不發生大面積湖泛和飲用水源地的安全。對水域開發利用活動和建設項目占用河湖水域的管理,我省也出台了一些規定,但是對水域生態修復、動態監測等保護方面的規定較少,操作性、針對性不強,不能適應我省水域保護的需要。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積極踐行新時期治水方針,切實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我省應當通過地方立法對水域保護工作予以完善。為此,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出台了《辦法》。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還借鑑了浙江等兄弟省市關於水域保護方面的規定。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30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規劃引領
強化水域岸線規劃管理,是聚焦河湖空間控制要求、開發強度管控和管理指標落地,推動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的重要手段。為此,《辦法》強化了規劃約束。一是規範規劃編制的程式和內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水域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水域保護範圍,生態保護目標,水系連通措施及方案,水域內重要生態資源、基礎設施保護措施,資源開發利用控制指標,水域占用清退方案,生態修復措施等內容。二是明確規劃編制的依據和要求。水域保護專項規劃應當以發展規劃為依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等要求,與有關專項規劃相協調,統籌推進水域功能管理、資源管控和生態保護。三是規定相關規劃的銜接。有關部門編制涉及水域的其他規劃,應當與水域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關於空間管控
實行用途管控,建立河湖水域及其岸線自然資源總量管理、全面節約和違規退出制度,最佳化岸線功能布局,核定岸線開發利用總量控制的“天花板”,確保水域與城市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紅線相協調,是強化水域及其岸線保護的重要手段。為此,《辦法》明確了水域空間的管控具體措施。一是建立重點保護水域制度。加強對包括《江蘇省骨幹河道名錄》《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中的河道、湖泊水域以及註冊登記的水庫水域、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准保護區範圍內的水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域、自然保護區水域、清水通道維護區、重要濕地的水域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點保護水域空間的管控。二是建立格線化管理機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保護水域空間管控網路體系。三是建立水域分區管理機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水域及其岸線管理,明確水域開發利用相關要求,開展水域分區管理,水域分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四是建立水域節約集約利用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水域及其岸線資源總量管理、全面節約集約利用和違規退出制度,嚴格占用補償和節約集約利用機制,限制高消耗低產出的水域岸線資源利用項目。五是建立水域占用清退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域內餐飲船、住家船、堆場等進行排查,對不符合水域保護規定的,逐步將其清理出水域。六是建立區域水域調整機制。進行舊城區的改建、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確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溝叉、貯水湖塘窪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等水域的,有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域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編制區域水域調整方案,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
(三)關於動態監測
加強水域面積動態監測,建立水域調查評價制度,是確保水域面積不減少,推進水域保護的重要技術支撐。為此,《辦法》強化了水域動態監測。一是規定水域動態監測的內容和頻次。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域面積、水文、利用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測,建立健全水域監測體系,每兩年開展一次水域調查評價,評估水域保護狀況,向社會公布;相關調查監測成果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部門共享。二是規定水域動態監測的管理許可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及大中型水庫的水域調查評價;其他河湖水庫的水域調查評價按照管理許可權,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是規定水域信息管理系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統,完善水域檔案資料,提高水域保護科學水平;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域開發利用項目普查登記,實行量化管理。
(四)關於水生態修復
推進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實施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工程,逐步恢復水域面積,提升調蓄能力,積極營造有利於水生態修復的健康湖盆形態;促進河湖水生態修復,水生植物恢復,提高河湖生態功能,是切實增強人民民眾水生態文明滿意度和獲得感的重要途徑。為此,《辦法》明確了水生態修復的具體措施。一是編制水域生態修復實施方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水域保護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域生態修復實施方案。二是定期開展生態清淤。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實施水域生態清淤、水生植被構造等措施,削減內源污染,降低富營養化,提升水域自淨能力。三是實施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涉及耕地調整的,應當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要求,在本縣(市、區)範圍內做好統籌安排;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有關要求報批,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調整補劃。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需要堆放棄土的,應當符合湖泊保護規劃中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方案的要求,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劃定管理範圍。
(五)關於水域保護監管和協作
為了科學評價水域保護成效,強化聯合監管,壓實水域保護責任,《辦法》對水域保護監管和協作進行了規範。一是建立水域保護評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域保護工作納入河長制工作進行監測評價,並納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範圍;監測評價內容包括河長履職情況、管理成效、水域水質以及水域面積、水域功能變化等。二是建立水域保護信息報告制度。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情況進行檢查,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占用水域或者其他危害水域生態安全、水域功能等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三是建立約談制度。省、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域保護工作不力的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實,並向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四是落實“兩法銜接”工作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在查處涉水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接受、審查。五是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水域保護聯合執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查處水域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水域保護聯合執法。六是建立區域協作機制。明確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構建長江三角洲區域信息共享、聯勤聯動的水域保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