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海島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保護,科學合理利用海島自然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連雲港市相關機構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於2019年7月26日通過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海島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 頒布機構: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
  • 類型:地方性法規
通過過程,條例全文,條例解讀,審議意見,

通過過程

2019年6月26日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保護,科學合理利用海島自然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管轄海域內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規劃、保護、利用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島,是指本市管轄海域內四面環海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包括有居民海島和無居民海島。
第三條海島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合理開發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海島名稱標誌。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海島名稱標誌。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島保護工作,將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海島保護和生態修復經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島保護考核制度,將海島保護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綜合評價體系,定期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海島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海域內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以及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生態保護工作。
市、縣(區)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海島保護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害或者非法占用海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海島保護法律、法規或者破壞海島生態的行為。對於污染海島環境、破壞海島生態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保護規劃
第八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保護原則編制海島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地方國土空間規劃。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軍事機關,具體負責海島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九條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縣域海島保護規劃、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
第十條海島保護專項規劃、縣域海島保護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報批前,應當徵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編制沿海城市、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編制縣域海島保護規劃,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式。
經批准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請批准,並重新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明確需要採取的生態保護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地貌、岸灘以及海島周邊海域的生態系統。
用於工業、交通、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海島,其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包括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環境保護要求;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已經受損的,應當包括生態修復的主要措施。
第十二條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海島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資源及景觀;
(二)海島的用途和環境承載力;
(三)海島各區域、岸線和周邊海域的使用性質及界線;
(四)航道、碼頭(駁岸)、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
(五)開發利用活動中需要採取的保護措施。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人文歷史遺蹟。
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生態島礁工程建設,保護和修復海島生態環境。
對已破壞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實施整治、保護或者修復等公益性建設活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海島保護等相關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嚴格限制新建填海連線島嶼工程,保護海島自然屬性,防止海島滅失。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島的,應當通過橋樑或者隧道方式連線海島和陸地。
第十六條連島、羊山島等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對海島土地資源、水資源以及能源狀況進行調查評估,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海島的開發建設不得超出海島的環境容量。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海島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嚴格控制連島、羊山島等有居民海島建築的密度和高度,保護海岸線的海蝕地貌、景觀帶以及漢代界域石刻、佛教廟宇。未經批准,不得在連島、羊山島及其周邊海域新建圍填海工程。
設立連島沙生植被保護區,防止海島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樣性降低。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居民海島,禁止開發利用:
(一)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專項規劃禁止開發利用的;
(二)生態系統獨特或者極端脆弱的;
(四)開發利用可能阻斷鳥類、魚類等野生動物遷徙的;
(五)開發利用可能影響周邊海域生態安全或者導致海島滅失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開發利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未經批准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採石、挖海砂、採伐林木以及進行生產、建設、旅遊等活動。
嚴格限制在無居民海島採集生物和非生物樣本;因教學、科學研究確需採集的,應當報經海島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開發利用主體在使用或者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嚴重改變海島的自然地形、地貌。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並繳納使用金。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批准或者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
工業、交通、旅遊、娛樂和其他經營性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或者同一無居民海島有兩個以上相同使用類型的意向用島單位和個人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秦山島、竹島等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遵守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按照批准檔案或者無居民海島使用契約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開發利用產生的污水、廢水經處理排放後,周邊海域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在竹島蛇類的主要棲息地、繁殖地設立腹蛇保護區,定期對蝮蛇數量和生存狀況進行監測,嚴格保護蝮蛇棲息環境。
第二十一條平島、達山島和車牛山島周圍四海里範圍為海珍品保護區。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該水域從事養殖和采捕。
在平島、達山島、車牛山島及其周圍島礁上鳥類主要棲息地、繁殖地和水域設立鳥類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觀鳥、垂釣等活動不得干擾、破壞鳥類的棲息環境,不得建設風力發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達山島(達東礁)領海基點及其保護範圍周邊應當設定明顯標誌。
禁止在達山島(達東礁)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但專門為了保護領海基點實施的工程建設活動除外。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誌。
第二十三條嚴格保護開山島的地形、地貌以及軍事設施,可以根據島上生活設施條件和空間容量適度開展愛國主義和國防教育活動。
維護開山島及其周邊的硯台石、大獅礁、小獅礁和船山等島嶼群體生態系統的完整性。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海島保護巡查制度,依法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生態系統保護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島管理信息系統,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自然地理、人文歷史、資源與環境變化、保護與利用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島保護與利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發生重大涉海違法事件或者其他執法困難情形,需要多部門協同執法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無居民海島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海島利用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海島利用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市、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依法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因特殊困難不能及時移送的,應當自執法人員抵岸之日起五日內完成移送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無居民海島採石、挖海砂、採伐林木或者採集生物、非生物樣本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或者組織開展旅遊活動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嚴重改變無居民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或者以欺騙手段獲取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無居民海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非法占用無居民海島面積應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批准檔案或者無居民海島使用契約規定的用途使用無居民海島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平島、達山島和車牛山島周圍四海里範圍水域從事養殖和采捕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等方式拒絕、阻擾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監督檢查,弄虛作假或者不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對海島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低潮高地的保護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比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無居民海島,是指不屬於居民戶籍管理的住址登記地的海島。
本條例所稱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時四面環海水並高於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行。

條例解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連雲港市海島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已由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9年6月26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江蘇省有26個島嶼,其中20個基岩海島全部位於我市海域,海島總面積達6.94平方公里。除連島和羊山島為有居民海島外,其他均為無居民海島。這些海島不僅是江蘇海洋生態功能的貯存庫和海域生態空間拓展的支撐點,而且蘊藏著豐富的海洋漁業、港航、旅遊等資源,是連雲港市乃至全省海洋經濟發展從近海走向深遠海的前進基地,具有極高的戰略價值。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頒布施行,加快了我市海島保護和利用的步伐。地處偏遠的海島,吸引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各類海島保護和利用活動不斷增加,整體規劃、科學規範和依法管理亟將提上日程。一是我市大部分海島缺少保護和利用專項規劃。《海島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海島保護規劃制度。海島保護規劃是從事海島保護、利用活動的依據。”目前,除秦山島和竹島編制了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外,我市其他無人居住海島都沒有編制專項規劃。二是主導海島保護和利用的主體不夠明確。《海島保護法》規定,沿海城市、縣、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作為重要的國土空間資源,海島在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上,需要提升到國土空間規劃的高度加以重視。三是我市海島具有特殊性,亟需建立有效管理機制。與國內絕大部分處於原始未開發狀態的無居民海島不同,我市較大的無居民海島實際上都是有人常年駐守的,島上建有碼頭、部隊營房、防空洞等大量軍事和生活設施。現有法律缺少專門針對有人駐守的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制度,不利於加強我市海島保護和利用管理。四是海島保護和利用的資金單一。目前,我市海島保護和利用的投入主要依靠中央財政資金。2011年以來,我市共爭取到位中央海域和海島保護資金2億餘元。社會資金,由於存在確權發證和權益維護方面的困難,難以大量引入,造成通信、交通、安全方面的基礎設施水平不能滿足海島保護和開發的實際需要,制約了海島經濟的發展。五是海上執法維權的力度需進一步強化。我市海域位於東海區與黃渤海區在海事、海警、海洋、漁政、交通救助等方面管理的分界海域,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經常遇到干擾和破壞,並多次發生暴力抗法事件。因此,針對我市海島保護和利用的實際狀況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七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共七條),從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職責分工等方面進行了立法定位,解釋了海島定義、適用範圍,規定了海島管理體制,明確了社會參與、公益訴訟等措施。第二章保護規劃(共五條),明確了各類規劃編制主體、編制和修改程式,保護和利用規劃的內容等。第三章保護措施(共十一條),規定了海島保護、生態修復、填連海工程限制等保護措施,確立了有居民海島和無居民海島的分類保護制度,並針對我市具體的海島分別制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第四章監督檢查(共五條),從海島監測、定期巡查、監督管理和聯合執法、現場檢查等環節確定了海島保護和利用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第五章法律責任(共七條),明確了在海島保護和利用過程中,開發者和管理者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為海島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第六章附則(共二條),明確了低潮高地、無居民海島定義以及條例生效日期等內容。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海島分類保護制度。我省主要基岩質海島都在連雲港市海域範圍內。為了使《條例》更有針對性,在第三章保護措施中,第十六條對連島、羊山島兩個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專門規定,對保護海島上建築物密度、海岸線的海蝕地貌特徵、景觀帶、沙生植被以及漢代界域石刻、佛教廟宇等提出了要求。第二十條對已經納入國家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秦山島、竹島等可開發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有針對性地規定要建立蝮蛇保護區制度。第二十三條對開山島及其周邊島嶼群體提出專門的保護措施和要求。
(二)關於行政處罰措施。《條例》第五章根據連雲港市實際情況,創設了第三十一條非法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行政處罰措施。對上位法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的違法行為,《條例》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對法定行政處罰幅度進行了細化。其中,第三十條中將在無居民海島採石挖砂的處罰幅度規定了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旅遊活動的處罰為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對嚴重改變無居民海島地形地貌的處罰幅度為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海珍品保護區內非法捕撈的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下限提高到一萬元。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連雲港市海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司法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遊廳、公安廳、民政廳、應急管理廳、水利廳等有關單位和相關法制專業組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保護,科學合理利用海島自然資源,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對海島管理體制、保護規劃、保護措施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條例確立了有居民海島和無居民海島的分類保護制度,並針對具體的海島分別制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內容較為全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