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石刻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石刻的保護管理,促進石刻合理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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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石刻的保護、管理、利用和研究,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石刻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石刻,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岩畫、摩崖造像、摩崖題刻、碑刻、石雕等文物。具體包括:
(一)將軍崖岩畫、孔望山摩崖造像、鬱林觀石刻群、東連島東海琅琊郡界域刻石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花果山前頂石刻群、白虎山摩崖題刻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三)悟道庵石刻群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四)其他由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公布的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石刻保護名錄,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石刻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確保石刻完整和安全。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石刻保護工作,明確保護管理機構,建立保護協調機制,將石刻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所需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並專款專用。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石刻保護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石刻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石刻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制定實施石刻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石刻的安全保護、病害巡查、修繕保養、陳列展示、科學研究、價值傳播等日常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市、縣(區)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將石刻保護工作納入其中;在對石刻所在山體開展地質災害整治等工程建設時,應當事先徵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協商制定石刻保護方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
民族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內石刻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
公安機關、財政、水利、農業農村、教育、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氣象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石刻保護工作。
第七條 石刻所在地的景區景點、公園、宗教活動場所等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石刻安全責任制度,確定石刻安全管理責任人,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落實各項石刻安全措施。
其他依法占有、管理、使用石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石刻的修繕保養和安全管理義務。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刻傳統工藝、技藝的保護、傳承和發展,加快石刻保護管理緊缺人才以及領軍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優秀專業人才從事石刻保護工作。
對石刻保護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應當充分利用館藏資源,宣傳、普及石刻文化,履行社會教育職能。
鼓勵學校結合自身教學計畫,組織學生就石刻保護相關知識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石刻所在地的企業事業單位、景區景點和公園、宗教活動場所等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對學校組織的學習實踐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認養、志願服務、舉辦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石刻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石刻保護志願者制度,培訓指導志願者參與石刻保護工作,發揮石刻保護志願者在石刻安全巡查、保護、宣傳、講解等活動中的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石刻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害石刻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一條 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應當設定保護標誌,公示石刻名稱、保護範圍、禁止事項、法律責任等內容,保護標誌的設定不得破壞石刻及其周邊歷史環境風貌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石刻保護標誌。
保護標誌的設定應當科學合理,石刻較多且分布零散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在石刻本體八米範圍內設定保護標誌,提示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觸碰、刻劃、損壞石刻。
第十二條 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升石刻保護的科技水平,推動石刻數位化平台建設,採集、整理、保存石刻數字信息,建設網上石刻博物館等數位化展示平台,建立石刻數據信息庫,並納入同級歷史文化遺產資源數據平台。
第十三條 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石刻保護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配備專業人員和設備設施,對影響石刻保護的各種因素進行日常監測,建立監測日誌。加強對溫濕度、溫差、酸雨、風化、水蝕、裂隙等石刻病害的監測和風險評估,及時組織實施保養維護和修復修繕工程。
第十四條 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應當重點保護,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布的保護規劃嚴格落實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將軍崖岩畫、孔望山摩崖造像建設隔離護欄、安防系統等物防、技防設施,加強保護並定期維護。
將軍崖岩畫、孔望山摩崖造像所在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落實石刻安全責任制度,定期整治石刻周邊環境,控制參觀人流,禁止遊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接近石刻,避免因景區開放對石刻造成人為破壞。
第十六條 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東連島東海琅琊郡界域刻石的物防設施,減少因海水、海潮侵蝕造成的石刻開裂、脫落、風化、滲水等損害,採用三維掃描和建模方式,觀測和定期比對東連島東海琅琊郡界域刻石保存狀況。
第十七條 花果山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對花果山前頂石刻群的保護管理,禁止遊客隨意觸碰石刻。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按照石刻保護規劃要求,合理適度利用石刻。
第十八條 在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危及石刻安全,不得破壞石刻的歷史風貌。建築物、構築物的選址、布局、規模、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石刻的歷史風貌以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九條 禁止對石刻實施下列損壞行為:
(一)刻劃、攀爬、打砸石刻;
(二)在石刻上新刻造像、符號、文字;
(三)複製、拓印石刻造成石刻損壞;
(四)其他損壞石刻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移動、破壞視頻監控、管線等石刻保護設備、設施;
(二)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香燭紙錢;
(三)從事燒烤、野炊、露營等活動;
(四)亂拉、亂搭電線電纜;
(五)其他危害石刻安全或者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刻文化價值挖掘,依託石刻資源,開發、經營石刻文化創意產品,促進石刻文化與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在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的保護範圍外、建設控制地帶內,可以開展不對石刻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參觀旅遊和工程建設,促進石刻的合理利用。
鼓勵文化旅遊企業、景區打造具有石刻歷史文化特色的旅遊項目,參與石刻數位化展示平台開發建設,發展沉浸式體驗、虛擬展廳、高清直播等新型石刻文化旅遊服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石刻保護標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保護範圍內的下列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損毀、移動、破壞視頻監控、管線等石刻保護設備、設施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香燭紙錢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從事燒烤、野炊、露營等活動,亂拉、亂搭電線電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石刻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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