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

《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是江蘇省地方法規,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洪澤湖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與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作出了明確規定,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發布歷程,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9號
《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1日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水生態修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洪澤湖保護,促進資源科學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開展洪澤湖保護以及從事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洪澤湖周邊滯洪區、自然保護區、大運河文化帶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洪澤湖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循科學規劃、系統治理、統籌兼顧、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洪澤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洪澤湖保護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落實調整經濟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推動綠色發展、促進生態安全的責任。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洪澤湖保護的有關工作。
洪澤湖各級河湖長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洪澤湖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洪澤湖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洪澤湖保護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確定治理目標和考核指標,督促檢查重要工作的落實。
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洪澤湖保護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洪澤湖保護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洪澤湖的主管部門,承擔省洪澤湖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批准設立的省洪澤湖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洪澤湖保護相關工作。
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洪澤湖的主管部門,承擔同級洪澤湖保護綜合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林業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洪澤湖保護有關工作。
第七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金融組織和社會資本參與洪澤湖保護。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防洪排澇、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綠色發展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化與套用。
第九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洪澤湖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公眾參與洪澤湖保護。鼓勵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活動。
第十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洪澤湖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十一條 對保護洪澤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依據流域綜合規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洪澤湖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洪澤湖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功能定位、保護目標、保護範圍、防洪除澇要求、供水保障要求以及措施、水域岸線功能分類保護要求、種植養殖區域以及面積控制目標、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措施、退圩(漁)還湖措施等。
涉及洪澤湖的交通、濕地、林業、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旅遊、養殖水域灘涂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洪澤湖保護規劃相銜接。
經批准的洪澤湖保護規劃是洪澤湖保護的依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洪澤湖保護規劃從事開發利用活動。
第十三條 相關設區的市、縣(區)國土空間規劃應當體現洪澤湖保護範圍和水域岸線功能分類保護要求。
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預留防洪設施建設空間。
第十四條 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洪澤湖保護規劃,組織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洪澤湖具體保護範圍,設定界樁、標識牌,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洪澤湖保護規劃以及省洪澤湖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洪澤湖治理目標和考核指標,制定實施計畫,並將實施計畫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六條 洪澤湖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棄置廢棄船隻,擅自棄置清淤棄土;
(二)圍湖造地、圈圩種植、圈圩養殖;
(三)新設除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四)設定住家船、餐飲船;
(五)新建、擴建賓館飯店,開發建設房地產,或者違法建設其他設施;
(六)在洪澤湖迎水側水域、湖洲、灘地上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七)其他縮小水域面積、侵占水域岸線、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破壞水生態和水環境的行為。
洪澤湖保護範圍內已有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應當依法逐步退出。對已有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寬圩堤和墊高土地地面,不得新建、擴建硬質道路、涵閘、泵站、房屋等設施;已經列入洪澤湖退圩還湖規劃和實施方案的,在退出前不得轉作他用。
第十七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產業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推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生態系統、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工業污染整治,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
第十八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洪澤湖堤防、滯洪區、主要出入湖河道整治,提高洪澇災害防禦工程標準,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防洪減災工程體系,提升洪澇災害整體防禦能力。
第十九條 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圩區的建設和治理應當符合防洪要求,合理控制圩區標準,統籌安排圩區外排水河道規模,嚴格控制聯圩並圩。禁止在洪澤湖蓄水範圍內開展圩區建設。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開展洪澤湖洪水調度,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措施,落實滯洪區滯洪和超標準洪水應對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條 確需在洪澤湖保護範圍和入湖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湖)、穿河(湖)、臨河(湖)、穿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設施的,其工程建設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應當經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許可權批准。
在洪澤湖保護範圍內開展水上旅遊、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洪澤湖保護規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工程安全、生態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關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一條 洪澤湖保護範圍內實施格線化管理。省洪澤湖水利工程管理機構負責格線化管理機制運行的具體協調、指導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河湖公共空間治理,維護河湖公共空間的完整性。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公共空間治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三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洪澤湖和入湖河道的水位、水量、水質、水生態、開發利用狀況、地下水資源等進行動態監測,建立健全監測體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每兩年對洪澤湖保護狀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章 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 洪澤湖水資源配置與調度應當統籌本地水源與引江水源,協調省外調水與省內用水,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調度洪澤湖水資源,組織編制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明確相關河段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分解下達到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洪澤湖抗旱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發布洪澤湖乾旱預警信息。
第二十五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洪澤湖飲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調輸水通道保護,組織開展應急水源地建設。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確定洪澤湖生態水位並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洪澤湖生態水位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生態水位保障實施方案。洪澤湖水位接近生態水位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補水、限制取水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洪澤湖以及入湖河道水域岸線功能區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開展河湖水域岸線綜合整治,最佳化整合生產岸線、整治提升生活岸線、保護修復生態岸線,依法清退不符合功能區用途管制要求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洪澤湖采砂管理實行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洪澤湖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並予以公告。
洪澤湖入湖河道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由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並公告。
第二十九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河湖和航道的清淤疏浚、綜合治理等,建立疏浚砂綜合利用機制,促進疏浚砂綜合利用。河湖和航道的清淤疏浚、綜合治理工程涉及疏浚砂綜合利用的,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疏浚砂處置方案。
第三十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重要典型生態系統的完整分布區、生態環境敏感區、珍貴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和重要棲息地、重要自然遺蹟分布區等區域,依法設立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加強自然保護地的保護和管理,維護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洪澤湖水生生物資源監測,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採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措施,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
第三十二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洪澤湖保護規劃,編制洪澤湖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並實施。
禁養區內的養殖應當依法退出;限養區內的養殖應當按照規劃嚴格控制規模;養殖區的布局應當滿足水域功能區的要求,兼顧近岸水域水生生物棲息地保護與恢復。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確定洪澤湖禁止捕撈和限制捕撈的漁業資源區域、種類、期限。
洪澤湖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止生產性捕撈和垂釣。
第三十四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歷史文化遺存,合理規劃和建設水工遺址展示點、水文化展覽館、水情教育基地等設施,繼承和弘揚大運河、洪澤湖歷史文化。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條 相關設區的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加大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推進城市內澇治理,合理規劃建設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三十六條 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洪澤湖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畫,並分解下達實施。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洪澤湖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洪澤湖主要入湖河道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左右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入湖河道水質未達標的,由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整治方案並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排污單位採取限制生產、停止生產等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
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洪澤湖入湖河道排污口核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產業政策。
在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禁止和嚴格限制的產業、產品名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洪澤湖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增加嚴格限制新建的生產項目類別。
第三十九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加強對洪澤湖周邊圩區農田灌溉退水的治理和水質監控,因地制宜採取建設生物攔截帶、生態溝渠、徑流集蓄與再利用設施等措施,推進農田灌溉水循環利用,控制地表徑流農業污染。
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畜禽養殖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關於禁養區的規定。依法設定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因地制宜開展綜合利用;達到省定規模的養殖場(小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畜禽糞污處理利用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轉。
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使用餌料、藥物,開展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促進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或者循環利用。
第四十條 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和住家船、餐飲船不得進入洪澤湖保護範圍。
在洪澤湖和入湖河道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根據船舶種類、噸位、功率和配員等,配備相適應的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以及廢油、殘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存儲容器,並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條 禁止在洪澤湖保護範圍和入湖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跨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
第四十二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份、本省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建立洪澤湖水污染防治跨區域協作機制,共同預防和治理水污染、保護水環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跨省斷面納入水環境監測網路,建立與相鄰省份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聯動工作機制,加強水環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應急處置等合作,共同處理跨省突發水環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糾紛,協調解決重大水環境問題。
第五章 水生態修復
第四十三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的要求,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組織開展退圩(漁)還湖、水域岸線生態修復、清淤疏浚、水系連通、入湖河道綜合治理、水生態涵養區建設、水土流失防治等,恢復、修復河湖功能。
第四十四條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洪澤湖退圩(漁)還湖規劃,編制實施方案,落實年度計畫。
退圩(漁)還湖需要堆放棄土的,應當符合洪澤湖退圩(漁)還湖規劃的要求,兼顧防洪調蓄、生態保護與科學利用。退圩(漁)還湖完成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劃定洪澤湖保護範圍。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設用地指標時,對退圩(漁)還湖涉及的水利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優先予以支持。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整治等形成的新增耕地,優先用於退圩(漁)還湖需要調整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調整補劃。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洪澤湖退圩(漁)還湖涉及用地的協調、指導工作。
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實施退圩(漁)還湖時,應當採取切合當地實際的政策措施,依法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洪澤湖保護規劃,在確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開展洪澤湖水域岸線生態修復,建設生態型護岸,保護洪澤湖灘地,改善水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
第四十六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河道清淤、岸坡防護、截污納管、生態濕地過濾、排污口整治等多種措施,開展入湖河道綜合治理,保證入湖河道水質達標。
第四十七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將生態功能突出的區域劃定為水生態涵養區,實行嚴格保護。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洪澤湖和入湖河道水生植物的管理,科學利用、合理收割蘆葦、蒲草等水生植物。
第四十八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河湖水網水系特點,實施河湖水系連通工程,逐步恢復河湖自然連通能力;加強防洪、供水、生態綜合調度,促進水體互聯互通、活水暢流。
第四十九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河湖淤積監測,根據需要進行清淤疏浚,實施淤泥無害化、減量化處置,推動無污染淤泥的綜合利用。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洪澤湖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納入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範圍,並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鼓勵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上下游、左右岸地方人民政府之間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鼓勵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洪澤湖生態保護補償基金。鼓勵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相關主體之間採取自願協商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洪澤湖保護範圍內棄置廢棄船隻的,由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違法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違法者無法確定的,組織清除。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洪澤湖保護範圍內擅自棄置清淤棄土的,由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洪澤湖保護範圍內設定住家船、餐飲船的,由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拖離或者拆除,逾期不拖離的,予以拖離;不能拖離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因污染洪澤湖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規定造成洪澤湖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依法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五十五條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洪澤湖聯合執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洪澤湖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有條件的地方經依法批准,可以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洪澤湖管理保護行政處罰權。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職責分工,對洪澤湖保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對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洪澤湖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督查檢查發現問題整治不力、民眾反映集中的地區,省洪澤湖管理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約談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是指淮安市、宿遷市行政區域內廢黃河以南、洪澤湖大堤以西、盱眙山脈分水嶺以北、蘇皖省界以東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相關設區的市、縣(區),是指淮安市、宿遷市,淮安市淮陰區、洪澤區、盱眙縣,宿遷市宿城區、泗陽縣、泗洪縣。
本條例所稱洪澤湖保護範圍,是指洪澤湖設計洪水位以下的湖泊水體(包括淮河洪山頭以下至老子山的幹流)、湖盆、湖洲、湖灘、湖心島嶼、湖水出入口、堤防及其護堤地。其中,無堤防段根據洪澤湖設計洪水位確定;有堤防段以背水坡堤腳外五十米為界(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為界),城鎮段堤防背水坡堤腳外不小於五米。
本條例所稱入湖河道,是指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的高橋河、維橋河、池河、淮河幹流、團結河、懷洪新河、新汴河、老汴河、新濉河、老濉河、濉河、徐洪河、安東河、西民便河、古山河、五河、肖河、馬化河、朱成窪河、成子河、高松河、黃碼河、淮泗河、趙公河、老場溝、楊場溝、張福河。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布歷程

2022年3月31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當天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

內容解讀

《江蘇省洪澤湖保護條例》將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洪澤湖的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與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作出規定。針對洪澤湖目前面臨的水域面積萎縮、生態環境退化等問題作出一系列禁止性規定,包括禁止圍湖造地、圈圩種植、圈圩養殖;禁止新建、擴建賓館飯店等,守牢生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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