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洪澤湖漁業協會

江蘇省洪澤湖漁業協會

江蘇省洪澤湖漁業協會是經江蘇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由洪澤湖周邊市縣涉湖涉漁部門及企業組成的行業協會。協會成立於2014年8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洪澤湖漁業協會
  • 登記單位:江蘇省民政廳
  • 屬性: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14年8月12日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業務範圍,會長成員,協會地址,

協會介紹

江蘇省洪澤湖漁業協會,旨在為洪澤湖地區漁業發展搭建一個生產、經營和加工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平台,同時通過宣傳和推介洪澤湖水產品,積極應對洪澤湖水產品面臨的國內外市場競爭形勢,為單個的生產經營主體在技術、信息、經濟實力上提供支持,保護洪澤湖漁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洪澤湖漁業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協會擁有會員單位50家,其中有國家級龍頭1家,省級龍頭4家,主要經營洪澤湖水產品。 是“洪澤湖大閘蟹、洪澤湖河蜆、洪澤湖青蝦”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的持有人,編制並發布了《洪澤湖網圍養蟹技術規程》《洪澤湖河蜆增養殖技術規程》《洪澤湖青蝦網圍增養殖技術操作規程》三個團體標準。
協會成立以來,秉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技興湖為目標,以市場運行為導向,以品牌塑造為抓手,團結和組織湖區各水產品養殖,加工和經營單位,圍繞漁業增效,漁民增收,整合,宣傳和推介洪澤湖優質水產品,努力維護各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共同打造洪澤湖水產品的品牌優勢,促進洪澤湖漁業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宗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成了“中國·洪澤湖漁業產業聯盟”的形成,沿湖已經有政府,部門,企業,科研,媒體等5大類,50家單位稱為“聯盟單位”,形成了政府出策,部門出人,企業出貸,專家出智,媒體出聲的共同推介洪澤湖漁業的良好格局,為洪澤湖漁業抱團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江蘇省洪澤湖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洪澤湖水域合法從事水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生產者、經營者及漁業工作者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規範湖區漁業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間的關係,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服務、生產技術服務、水產信息服務和水產產品行銷等服務,促進水產業生產經營者之間經濟、技術、信息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湖區漁民的組織化程度和產業的規模化水平,推進湖區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會與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脫鉤後,依法獨立運行。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在江蘇省淮安市黃河東路11號,郵編2233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調查研究洪澤湖漁業發展的相關問題,對湖區水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訂提出建議。
(三)制訂行業規範,協調會員之間及會員與相關單位之間的關係,促進相互協作,共同發展。
(四)溝通水產業生產與科研、教學、推廣等部門的聯繫,普及漁業科學知識,示範推廣先進的水產業生產技術,組織相關培訓、開展技術服務。
(五)客觀反映會員有關水產方面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積極提供法律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收集和發布水產品的市場信息和技術信息,開展信息服務工作。
(七)組織開展湖區水產業投入品和產出品的行銷銜接,推介湖區優質水產品
(八)承擔政府或有關單位授權或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從事湖區水產業活動,有較好的信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有關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和審議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的30%。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湖區漁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時的年齡不超過65 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有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三)審議和決定本會工作計畫;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制定本會的規章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秘書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70%。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定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15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行業自律、科學普及、技術諮詢服務、交流、研究、推介產品。

會長成員

會長
張玉斌
成員
副會長 周虎 江蘇潤通食品有限公司
副會長 潘家迅 江蘇洪澤湖大閘蟹產業有限公司
副會長 陳文永 淮安市科苑漁業發展有限公司水產良種場
副會長 葉劍鋒 淮安市洪澤區水產良種場
副會長 錢海文 盱眙泗州城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副會長 李忠偉 江蘇泗洪縣金水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
副會長 袁家建 宿遷楠景水產食品有限公司
副會長 孫永軍 泗洪縣綠康洪澤湖大閘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會長 宮長青 蘇州泰進食品有限公司
副會長 王木松 洪澤耀華水產品有限公司

協會地址

淮安市淮陰區黃河東路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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