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以及財政部、水利部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6日,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水利廳印發《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23〕13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水利(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定了《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水利廳
2023年1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以及財政部、水利部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水利發展資金”)指由省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用於支持我省有關水利建設、發展和改革方面的資金。水利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中央財政下達的水利發展資金與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統籌安排使用,除中央財政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利發展資金政策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四條 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總體建設方案或年度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並符合國家、省及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第五條 水利發展資金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國家、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水利中長期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編制水利發展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水利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職責:組織水利發展資金預算編制,會同省水利廳分配下達資金預算;會同省水利廳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負責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
(二)省水利廳職責:負責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發布項目實施指導意見(或實施方案);提出資金分配及任務清單建議方案;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對資金和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七條 省以下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職責,由各地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的分工,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下達、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等監管工作。
第三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一)農村水利建設與管護。用於中型灌區建設和節水改造,農村生態河道建設和農村河道管護,農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設和管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農村塘壩除險加固改造等。
(二)水土保持。用於水土流失預防保護、綜合治理、監測監管、示範建設等。
(三)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用於列入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名錄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維修養護、白蟻防治、安全鑑定(評價)、劃界確權、檢測監測等,水庫管理與保護,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管護等;省水文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南水北調截污(尾水)導流工程維修養護;水情教育及水利風景區等水文化載體建設等。
(四)河湖管理與保護。用於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監測監控評估等,重點流域性河湖巡查,重點水域保護與修復,太湖、洪澤湖等重點湖泊治理保護;省骨幹河道管護、幸福河湖建設獎補及河湖長制建設等。
(五)水資源節約管理與保護。用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節約用水、水資源保護、水資源規範化管理、水生態文明建設、水資源監測、水資源管理能力建設等。
(六)河湖采砂及水行政執法管理。用於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洪澤湖、駱馬湖、中運河等水域禁采和全省水行政執法等。
(七)水旱災害防禦。用於流域性、重要區域性及省際邊界水利工程設施度汛隱患消險和水毀修復,防汛倉庫維修,防汛通訊、監測預警相關設施設備水毀修復,水旱災害防禦決策信息系統維護、設施設備修復和技術保障支持,水利搶險能力建設,駱馬湖周邊和淮河入江水道沿線地區排澇降漬補助,水旱災害防禦物資補充及儲備管理,水文報汛,興建應急抗旱水源和調水供水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等。
(八)南水北調水費獎補。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足額繳納南水北調基本水費的獎補。
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水利建設、發展和改革其他重點工作,根據省級水利發展資金年度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條 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等經常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支出。
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對工程類項目在符合相關定額和預算管理規定的範圍內,從省以上水利發展資金中按照不超過3%的比例據實列支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工程審計驗收等費用,不足部分從市縣資金中列支。省、市本級直接實施的項目可參照上述標準相應在省、市水利發展資金中列支有關費用。
水利發展資金不得與省級以上基建投資重複安排,但按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有關規定執行的除外。
第十條 水利發展資金鼓勵各地有序推進智慧水利建設,提高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鼓勵各地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方式,發揮水利發展資金引導撬動作用,創新項目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十一條 省水利廳匯總編制完成的以水利發展資金為主要資金渠道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應商省財政廳同意後印發實施。市縣水利部門在編制本地區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時,應充分徵求市縣同級財政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水利發展資金採取“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並實行年度動態調整。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支持的政策內容設立任務清單。任務清單主要包括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支出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除另有規定外,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清單範圍安排資金。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管理
第十三條 水利發展資金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用於省本級的資金主要採用項目法分配。用於市縣的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的,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逐步過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強資金分配與任務清單的銜接匹配,確保資金投入與任務相統一。
(一)農村水利建設與管護資金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中型灌區建設和節水改造、農村塘壩除險加固改造採用項目法分配。其他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進行獎補。農村生態河道建設分配因素為河道級別、生態河道長度等,農村河道管護分配因素為農村河道長度等;農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設分配因素為年度建設任務、財政分檔等,管護資金分配因素為農村供水人口、供水管網長度等;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分配因素為改革面積、典型示範等;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分配因素為耕地面積等。
(二)水土保持資金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採用項目法分配。其他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年度工作任務等,主要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進行獎補。
(三)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省屬水利工程維修、水文設施設備維修採用項目法分配。其他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工程設施數量、類型、規模、堤防長度、運行狀況、年度工作任務等。水庫安全鑑定、水情教育及水利風景區等水文化載體建設等實行“以獎代補”。
(四)河湖管理與保護資金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省級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監測監控評估採用項目法分配。其他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河湖面積、長度、年度工作任務等;骨幹河道管護分配因素為河道長度、年度工作任務等,幸福河湖建設實行“以獎代補”。
(五)水資源節約管理與保護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獎補按考核結果執行。其他主要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等,實行“以獎代補”。
(六)河湖采砂及水行政執法管理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采砂管理、水域禁采、水行政執法年度工作任務等。
(七)水旱災害防禦資金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水利工程設施度汛隱患消險和水毀修復等安全度汛採用項目法分配。其他採用因素法分配,排澇降漬補助分配因素為影響區域內耕地面積、排澇泵站數量、抽排能力、圩堤長度等,水旱災害防禦物資儲備管理分配因素為水旱災害防禦物資消耗情況及在冊物資數量等,水文報汛分配因素為年度工作任務等。
(八)南水北調水費獎補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為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水費上繳任務數、實際上繳額度和上繳時間等。
第十四條 對採用因素法分配的水利發展資金,由省水利廳根據上述分配因素,以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水利廳確定的水利發展目標任務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的任務量等情況,結合績效評價、相關專項工作考核、監督檢查等結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與省財政廳會商後確定分配方案。
分配因素髮生變化,由省水利廳提出調整建議,商省財政廳同意後執行。
第十五條 對採用項目法的項目,市縣項目由市縣水利部門商財政部門申報,省級項目由省級相關單位申報。省水利廳組織審核後提出資金分配建議,與省財政廳會商後確定分配方案。市縣水利部門應當採取競爭立項等方式,建立健全項目庫,督促項目單位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省級資金應當在省人大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省水利廳在水利發展資金預算批准後,提出資金分配和任務清單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後,資金直接下達市縣財政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下達市縣的水利發展資金,實行資金和任務清單同步下達。
省級財政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的方式,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省以上水利發展資金預計數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至各有關市縣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對市縣的補助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下達。市縣水利部門、財政部門在省下達的資金額度內,根據本辦法或項目實施管理指導意見要求,提出資金具體分配方案,原則上應當在接到專項資金30日內將資金和任務分解下達或落實到位,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及時報送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備案。省直單位的補助資金,通過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下達。
第十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市縣水利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水利發展資金預算,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契約約定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財政部門、水利部門不得滯留、拖延。
第十九條 水利發展資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設類項目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執行,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類項目執行《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管理卡》制度。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資金專項核算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實施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重大設計變更或預算調整的,由負責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批覆的水利、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准變更項目,涉及的項目資金按資金來源渠道相應收回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對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工程建設類項目和其他重大項目,各級水利部門應結合項目審批、預算評審,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設立、預算申請的前置條件。各級財政部門加強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審核和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水利發展資金應當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水利發展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績效指標應當細化、量化,以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
績效目標分支出方向由市縣水利部門和省本級單位設定,在規定時間內報省水利廳,省水利廳審核匯總後提交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水利廳按程式批覆下達各支出方向績效目標。市縣水利部門設定的績效目標應經同級財政部門覆核。
第二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和省本級單位應按批覆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預算執行過程中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發現偏差及時採取措施糾偏。需要調整和完善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設定績效目標的程式和要求及時辦理。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採取分類分級實施的原則開展。省水利廳可按支出方向開展部門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財政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根據工作需要,可選擇部分支出方向開展一定實施期的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適當形式予以通報,並作為下一年度水利發展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財政評價或部門評價等級為“中”的市縣(市、區)或項目,在下年度預算安排時,視情在評價年度預算20%比例以內予以核減;等級為“差”的,視情取消或暫停下一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資金分配和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發布或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按照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加強水利發展資金的監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三十一條 水利發展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9〕8號)、《江蘇省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1〕15號)同時廢止。《江蘇省省級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農〔2020〕94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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