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為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完好和安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連雲港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堤防、水庫、水閘、泵站、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大財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負責轄區內水利工程管理、維修和養護;組織編制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查水利工程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建立健全水政監察網路,依法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管理需要設定水利工程管理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有關規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審批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及從事相關活動的方案;執行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縣(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做好河道的維修養護和清淤疏浚、保潔等工作。
第四條水利工程遵循分級管理、屬地管理和單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建設智慧水利,實現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智慧型化。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相關單位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範圍規定如下:
(一)河道管理範圍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及河口兩側五米至四十米,或者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設計洪水位確定。
擋潮涵閘下遊河道的管理範圍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無明顯河槽處,其中無港堤河段的管理範圍為港河兩側一千米至二千米。
1.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範圍
(1)新沭河:背水坡堤腳外二十米。
(2)新沂河:灌雲段背水坡堤腳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3)通榆河:灌南段背水坡堤腳外五米。
灌雲段背水坡堤腳外五米,無堤防段河口向外十米至四十米。
海州段背水坡堤腳外至截水溝外溝口。
贛榆新沭河至青口河段背水坡堤腳外十五米,青口河至大溫莊翻水站段背水坡堤腳外十米。
2.區域性骨幹河道和市管骨幹河道堤防管理範圍
(1)龍梁河: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腳外十五米,無堤防段河口向外五米。
(2)石安河:背水坡堤腳外十五米。
(3)薔薇河:背水坡堤腳外十米至二十米。
(4)繡針河(右岸)、龍王河:背水坡堤腳外十五米。
(5)青口河:背水坡堤腳外十五米(城區段背水坡堤腳外五米)。
(6)古泊善後河:背水坡堤腳外五米至十米。
(7)五灌河: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腳,無堤防段河口向外四十米。
(8)灌河、義澤河、武障河、一帆河、鹽河(灌南段)、柴米河、柴南河、北六塘河、南六塘河: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腳外五米,無堤防段河口向外五十米。
(9)燒香河、大浦河、東鹽河、排淡河: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腳外五米至十米,無堤防段河口向外三十米至四十米。
(10)燒香河南段:有堤防段背水坡堤外腳五米至十米,無堤防段河口向外三十米至四十米(河堤外側有排水溝的以外溝口為界,部分無排水溝的以兩側排水溝外溝口延長線為界)。
(11)大浦副河:以河道兩側排水溝的外溝口為界(無排水溝河段以排水溝外溝口延長線為界)。
(12)沭新河(含沭新渠):背水坡堤腳外十五米,有順堤河的到外河口。
(13)龍尾河:河口向外五米。
3.海堤:迎水坡堤腳外一百米至二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外河口為界;無海堤河的,堤腳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處於以上河道城鎮段的堤防,在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堤的管理範圍為堤腳外不少於五米。
(二)水閘、泵站管理範圍
1.大型水閘、泵站:上下遊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側各一百米至三百米。
(1)石樑河水庫南泄洪閘、北泄洪閘:閘下遊河道、堤防一千米。
(2)蔣莊漫水閘:上游右堤至磨山河閘管理範圍交匯處,上游左堤五百米;下游五百米;左右側至新沭河堤腳外二十米。
(3)臨洪閘:上游右堤五百米,左堤至烏龍河調度閘以南一百米;下游右堤至臨洪東站界,左堤至臨洪西站界;左右側至薔薇河堤腳外二十米。
(4)三洋港擋潮閘(含排水閘):上游五百米,下游至拋石防沖槽外五百米;左右側至新沭河堤腳外二十米。
(5)太平莊閘:上游右堤至沭南閘以西五十米,左堤至沭北閘以西五十米;下游一千米;左右側至新沭河背水坡堤腳外二十米。
(6)臨洪東站(含大浦站):進水側右堤一千八百米,左堤一千六百米;出水側從翼牆末端起,下游一千米;左側與臨洪閘管理範圍相接,右側至大浦河左堤腳止。
(7)臨洪西站(含烏龍河自排閘):進水側五百米,出水側至臨洪河口,左側至新沭河堤腳外二十米,右側至新沭河堤腳外二百米。
(8)灌河北泵站:進水側與灌河地涵管理範圍相鄰;出水側至1號交通橋;左側河口向外十米至二十米;右側河口向外七十米至八十米。
2.中型水閘、泵站:上下遊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側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3.小型水閘:上下遊河道、堤防各五十米至五百米;左右側各二十米至一百米。
(三)水庫管理範圍
1.大型水庫:校核洪水位以下庫區、大壩及其兩端各八十米至二百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
(1)石樑河水庫:校核洪水位27.95米(廢黃河高程基準,下同),大壩背水坡坡腳外二百米,大壩兩端各二百米。
(2)小塔山水庫:校核洪水位37.31米,大壩背水坡坡腳外二百米,大壩兩端各二百米及小塔山全部山地。
(3)安峰山水庫:校核洪水位18.67米,大壩背水坡坡腳外二百米,大壩兩端各一百米。
2.中型水庫:校核洪水位以下庫區、大壩及其兩端各五十米至八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米至二百米。
3.小型水庫:小(1)型水庫校核洪水位以下庫區、大壩及其兩端各三十米至五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小(2)型水庫校核洪水位以下庫區、大壩及其兩端各十米至三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十米至五十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水庫集水區域內設立生態保護帶。生態保護帶範圍以及禁止從事的活動,依據《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以及前述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具體幅度的劃定,由縣(區)人民政府依照上述標準或者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七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權進行確權登記,並頒發相關權屬證書。
第八條所有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上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安全監督,不得妨礙防洪,不得進行損害水利工程和設施的任何活動。
第九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設定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界樁和工程標識牌,標識牌應當載明水利工程名稱、管理範圍、管理單位及聯繫方式等信息。
禁止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毀界樁和標識牌。
第十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對本區域內的水利工程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安全鑑定和維護,確保水利工程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一條為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發揮工程應有的效益,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損壞涵閘、抽水站、水電站等各類建築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
(二)禁止在堤壩、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窯、墾種、放牧和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為;
(三)禁止在水庫、河道、溝渠等水域炸魚、毒魚、電魚;
(四)禁止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和渠道內設定影響行水的建築物、障礙物、魚罾魚籪或者種植高稈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庫、河道、渠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以及《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蓋房、圈圍牆、堆放物料、開採沙石土料、埋設管道、電纜或者興建其它的建築物。在水利工程附近進行生產、建設的爆破活動,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灘地、行洪區、湖泊及水庫庫區內圈圩、打壩;
(八)禁止拖拉機及其他機動車輛、畜力車雨後在堤防和水庫大壩的泥濘路面上行駛;
(九)禁止任意平毀和擅自拆除、變賣、轉讓、出租農田水利工程和設施。
第十二條受益和影響範圍跨兩個縣(區)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受益和影響範圍在同一縣(區)但不在同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受益在一個鄉(鎮、街道)範圍內的水利工程,由鄉(鎮、街道)水利站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場圃、廠礦、企事業單位和部隊興建的水利工程,由興建單位按照所在地區防洪排澇和工程管理要求進行管理、維修和養護,並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利用堤壩做公路的,路面和路面兩側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修和養護,並按照公路等級設定交通標誌、標線。水閘上的公路橋由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和養護,大修由水利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四條河道中的航道,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管理。河道堤岸護坡工程,按照以下分工進行維修和養護:
(一)以行洪、排澇為主的河道堤岸護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以通航為主的河道堤岸護坡工程,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三)既是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又是通航河道的堤岸護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運輸部門共同負責。
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設,涉及航道的,應當符合航道建設技術標準,並事先與交通運輸部門會商。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部門建立航道通航水位協調機制,統籌兼顧航道以及通航建築物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和通航條件允許的水位變幅。
內河通航水域永久性攔河閘壩的運行管理單位計畫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作業影響內河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交通運輸執法機構。
第十六條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興建工程設施和建築物的,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縣(區)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工程設施和建築物的位置和界限應當經縣(區)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改變工程設施及建築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結構,應事先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不得在港口規劃範圍外的河道管理範圍內批准建設從事港口經營的碼頭、堆場等設施、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十七條邊界水利工程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的協定執行;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處理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活動的,嚴格按照《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建立采砂管理的督察、通報、考核、問責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聯合執法機制。
第十九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本級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揮機構汛前應當明確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責任人,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市、縣(區)防汛指揮機構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應急預案。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區域規定的防洪標準、省防汛應急預案和防洪規劃,編制各自的水利工程防汛應急預案,明確防汛抗洪組織體系、職責分工、應急回響、險情處置、災後救濟、保障措施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緊急防汛期內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上交通管制,優先保障防汛抗洪車輛和船舶通行。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河道內設定任何行洪障礙物。已設定的,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對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應當依法加強經營管理,不得改變水利工程功能、影響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態環境,可以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利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四條一切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用水計畫,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確需超計畫用水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超計畫用水申請,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能用水。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和水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在積極保障財政投入的同時,縣(區)人民政府可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水利工程,開發利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工程管理中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灌區、溝渠、塘壩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另行規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所轄水利工程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連雲港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4號
《連雲港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7月4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方偉
2019年7月16日

解讀

近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連雲港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以第4號政府令印發。
一、制定背景
連雲港市境內河流水庫眾多,有流域性河道4條,223公里;地方性骨幹河道78條,1513公里;大中型水庫11座,小型水庫141座;大中型水閘70座,大中型泵站12座。
1996年,我市制定了《連雲港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於1998年進行了修訂(以下稱98年管理辦法),在保證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98年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現實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上位法發生了較大變化。作為98年管理辦法制定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均進行了多次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於2018年實施;其他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也都發生了變化。二是水利工程管理的現實情況發生了變化。由於多年積累的原因,我市水利工程管護中資金投入不足、管理範圍不明確、管理體制不順暢等問題較為突出。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
二、起草過程
市水利局於2016年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起草方案,邀請河海大學相關專家參與起草工作,2017年底完成了《辦法(建議稿)》。經過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專家論證、聽證會等立法程式,最終形成《辦法(草案)》,2019年1月份通過市法制辦(現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因《辦法》涉及的部門名稱和職責在機構改革過程中有所調整,市政府辦於2019年4月份在全市縣區和相關部門再次徵求意見,達成共識並形成定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總計二十九條。
(一)關於管理體制與管理模式
為加強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水利工程管理,形成管理合力,《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管理體制和分類管理,第三條第四款增加新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做好河道的維修養護和清淤疏浚、保潔等工作。”
(二)關於管理範圍
結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及確權劃界工作,《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第六條分別對河道管理範圍,水閘、泵站管理範圍,水庫管理範圍,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作了重新梳理和規定,對流域性河道、區域性骨幹河道、市管骨幹河道的堤防管理範圍及大型水閘、泵站、大型水庫的管理範圍進行一一列舉,對其他水利工程予以原則性規定,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授權縣(區)政府依照標準和具體情況作出規定或制定實施細則,使之更適應現實的管護需要。
(三)關於采砂管理
針對我市存在的采砂活動,《辦法》第十八條採用指引式規定“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等活動的,嚴格按照《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建立采砂管理的督察、通報、考核、問責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聯合執法機制。”
(四)關於防汛抗洪管理
結合我市機構改革後防汛職責的調整,《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對防汛抗洪管理作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區域規定的防洪標準、省防汛應急預案和防洪規劃,編制各自的水利工程防汛應急預案,明確防汛抗洪組織體系、職責分工、應急回響、險情處置、災後救濟、保障措施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五)關於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予以規定。特別是第二十五條“在積極保障財政投入的同時,縣(區)人民政府可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水利工程,開發利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用政府立法的方式將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水利工程的新模式固定下來,以保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積極穩妥推進。
(六)關於水利工程現代化
隨著現代網路技術的發展,水利管理和保護手段也要與時俱進,《辦法》第四條增加了“建設智慧水利,實現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智慧型化”,以促進水利與網際網路相融合。
(七)關於法律責任
由於上位法已經對相關行政處罰作出規定,設區市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新的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對法律責任中的處罰條款採取了概括性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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