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河長制工作條例

《連雲港市河長制工作條例》經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由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發布,自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江蘇省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以來頒布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分六章43條,堅持生態優先、河長領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從組織體系和職責、工作機制、監督考核等方面,加強頂層設計,彰顯示範引領。明確了河湖長制的定義和範圍、河湖長制的組織體系、各級河湖長的工作職責、工作機制和監督考核評價機制。突出部門協作、上下聯動、河海共治、流域統籌。強化各級河湖長履職情況監督檢查、正向激勵、考核問責,健全“河湖長+”部門協作機制,服務和保障建設維護安全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河長制工作條例
  • 發布單位: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連雲港市河長制工作條例
(2022年12月28日連雲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長制有效實施,加強河湖管理保護,推進幸福河湖與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河長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河長制,是指在本市各級行政區域或者相應河湖設立河長或者湖長(以下統稱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或者相應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機制。
本條例所稱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塘壩、溝渠等。
第四條 河長制工作堅持生態優先、河長領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
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保護經費保障機制,將河長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河湖保護資金投入。
第六條 對在河長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提高全社會對河湖保護的責任意識,營造共同參與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法治氛圍。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形式對河湖保護作出行為規範,教育引導村(居)民樹立保護河湖的自覺意識。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河湖保護公眾參與機制,引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河湖保護志願服務,以多種方式參與河湖管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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