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連雲港市河長制工作條例
(2022年12月28日連雲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長制有效實施,加強河湖管理保護,推進幸福河湖與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河長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河長制,是指在本市各級行政區域或者相應河湖設立河長或者湖長(以下統稱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或者相應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機制。
本條例所稱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塘壩、溝渠等。
第四條 河長制工作堅持生態優先、河長領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
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保護經費保障機制,將河長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河湖保護資金投入。
第六條 對在河長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提高全社會對河湖保護的責任意識,營造共同參與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法治氛圍。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形式對河湖保護作出行為規範,教育引導村(居)民樹立保護河湖的自覺意識。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河湖保護公眾參與機制,引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河湖保護志願服務,以多種方式參與河湖管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