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

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

《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T 1219-2019)是2020年6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地方標準,歸口於江西省水利廳。

地方標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T 1219-2019)規定了河長制湖長制的術語和定義、基礎工作、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工作任務、宣傳引導與公眾參與等內容。該標準適用於江西省內河長制湖長制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of work for river chief system and lake chief system
  • 標準號:DB36/T 1219-2019
  • 發布日期:2019-12-27
  • 實施日期:2020-06-01
  • 中國標準分類號:P 55
  • 國際標準分類號:27.140
  • 批准發布部門: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業分類:農、林、牧、漁業
  • 標準類別:方法標準
  • 性質:推薦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 歸口單位:江西省水利廳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2015年底,江西省率先在全省全境實施河長制,把河長制工作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和抓手。各項工作有序推進,特別是在河長制體系構建、制度建設、專項整治、宣傳引導等基礎性工作上紮實有效。《江西省湖泊保護條例》於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完善了湖長制的相關法規和制度建設;《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進一步健全了河長制組織體系、責任體系、制度體系、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河湖管護成效顯著。相關檔案的出台,對指導江西省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實踐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為進一步快江西省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標準化建設,按照江西省水利廳要求,江西省水利科學研究院組織編制了地方標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T 1219-2019)。

編制進程

  • 標準計畫
2019年9月17日,根據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檔案《省市場監管局關於下達2019年第五批江西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的通知》,《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2019-5-14)被列為2019年第五批江西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地方標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T 1219-2019)由江西省水利廳提出並歸口。
  • 起草階段
2018年5月,受江西省水利廳委託,江西省水利科學研究院承接該標準編制任務,並成立該標準編制組,編制組由環境科學、生態學、農村水利等相關專業的技術骨幹組成。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該標準編制組收集了大量國家層面、其他省市和地區以及江西省開展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相關資料,並對所收集的政策檔案、技術資料和相關標準進行了認真研究,在江西省河長辦公室的指導下,按照科學、實用和可操作等原則,制定了《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標準技術大綱》。
2019年5月,在大綱的框架下,編制組結合江西省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經與江西省河長辦多次溝通、研討,編制形成《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標準(徵求意見稿)》。
2019年6月,江西省河長辦公室下發《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標準(徵求意見稿)》,向江西省各設區市、江西省直管試點縣河長辦公室廣泛徵求意見建議。此次徵求意見共收集意見70條,採納和部分採納意見54條,形成了《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標準(草案)》。
2019年8月1日,編制組參加江西省標準技術評審中心組織召開的2019年第九次地方標準立項評估會,該標準獲立項批覆。
2019年9月,江西省河長辦公室將《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標準(草案)》傳送至江西省25個省級責任單位,第二次徵求意見。此次徵求意見共收集意見17條,其中,採納和部分採納意見16條。
2019年10月10日,編制單位組織了經第二次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標準(草案)》專家諮詢會,諮詢會專家來自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標準化研究院、南昌大學、江西省科學院、南昌工程學院,同時邀請了江西省河長制工作處、九江市河長辦、吉安市河長辦、宜春市河長辦、靖安縣水利局、安福縣河長辦等處室和單位的代表,編制組根據專家和代表們提出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再次對該標準進行了修改完善,使該標準更加科學、合理並具有可操作性等。
  • 發布實施
2019年12月27日,地方標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T 1219-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0年6月1日,地方標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T 1219-2019)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T 1219-2019)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劉聚濤、丁惠君、郭春晶、夏思遠、黃瑚、張潔、方媛瑗、戴國飛、劉少波、吳小毛、謝睿、溫春雲、胡芳、楊平、樓倩、王法磊、韓柳、張蘭婷、代濤濤、劉小佳、鄧香平、周波。

標準目次

前言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基礎工作
2
5 組織體系
4
6 制度體系
5
7 責任體系
10
8 工作任務
11
9 宣傳引導與公眾參與
12
附錄A(資料性附錄)河長制湖長制事件受理及處理台賬表(樣表)
14
附錄B(資料性附錄)河長制公示牌參考樣式
15
附錄C(資料性附錄)湖長制公示牌參考樣式
17
附錄D(資料性附錄)河長制湖長制巡查記錄表(樣表)
19
附錄E(資料性附錄)河長制湖長制督辦單(樣表)
20
附錄F(資料性附錄)河長制湖長制河湖保潔記錄表(樣表)
21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T 1219-2019)規定了河長制湖長制的術語和定義、基礎工作、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工作任務、宣傳引導與公眾參與等內容。該標準適用於江西省內河長制湖長制工作。

引用檔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5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674號)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意見><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技術指南>的通知(辦建管〔2018〕10號)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贛辦字〔2017〕24號)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贛辦字〔2018〕1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河長制工作省級表彰評選暫行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18〕9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河長制湖長制省級會議制度等五項制度的通知(贛府廳發〔2018〕25號)
江西省河長辦公室關於印發<江西省河長辦公室成員名單><江西省河長辦公室工作規則>的通知(贛河辦字〔2018〕58號)
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檔案局—江西省河長辦公室關於印發<江西省河長制湖長制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贛水辦字〔2018〕82號)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一是強化學習培訓。組織系統內相關人員集中學習,開展專題培訓,全面掌握工作標準內容,增強實施工作標準的自覺性,使之得到有效運用;二是抓好貫徹落實。工作實踐中嚴格執行工作標準,通過監督、評價、考核等手段,督促地方落實責任,形成河長制湖長制標準化工作的長效機制;三是積極宣傳引導。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宣傳工作標準的出台意義及實施成效,普及相關知識,營造全民參與河湖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規範》(DB36/T 1219-2019)的制定,對實現河長制湖長制的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具有重要意義;對深化江西省生態文明改革創新、進一步推進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對細化、明確工作流程,釐清工作思路將起到有力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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