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

《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是為了深入實施河湖長制,強化河湖管理保護,建設幸福河湖,推動綠色水經濟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2月22日,《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送審稿)》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2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2月22日,《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送審稿)》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深入實施河湖長制,強化河湖管理保護,建設幸福河湖,推動綠色水經濟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河湖長制,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湖長制,是指各河湖設立河長湖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湖水域岸線管理和執法監管等河湖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推動綠色水經濟發展,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的工作機制。
本條例所稱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實施河湖長制,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流域統籌、系統治理、監督考核的原則。
第四條【河湖長體系】本省建立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河湖長體系。
省、市、縣、鎮級應當設立總河長,可以設立副總河長。
各河湖設立河長湖長。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村級河長湖長。鼓勵村民小組設立自然村河長。本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流域分別設立省級河長,潼湖流域設立省級湖長。
水庫可以設立湖長,或者納入相應河長的管理範圍。
河長湖長的調整,按照崗位調整實行自然遞補機制。
第五條【河長制辦公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定河長制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河湖長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本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流域設定流域河長制辦公室。
第六條【河湖長製成員單位】縣級以上河湖長製成員單位由本級總河長確定,按照各自職能履行河湖管理保護、合理利用以及河湖長制工作相關職責。
第七條【資金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加強對河湖長制和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資金保障。
第八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科普宣傳與普法教育,增強公眾河湖管理保護意識。
第九條【表彰激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河湖長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十條【總河長】縣級以上總河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河湖長制及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有關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等,推動建立部門(單位)間協調聯動機制;
(二)組織研究部署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重點任務、重大專項行動;
(三)組織領導幸福河湖建設和綠色水經濟發展等工作;
(四)動態掌握河湖健康狀況,協調解決河湖長制推進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督導落實河湖長制監督考核與激勵問責制度;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鎮級總河長組織實施轄區河湖長制工作,開展河湖巡查,負責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的具體問題,監督指導本級和村級河長湖長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河長湖長】縣級以上河長湖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河湖長制和責任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二)明晰相應河湖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地區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
(三)開展河湖巡查調研活動,動態掌握河湖健康狀況;
(四)對本級河湖長製成員單位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鎮級河長湖長】鎮級河長湖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河湖經常性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河長湖長或河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製成員單位報告;
(二)組織開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潔、河湖問題清理整治,依法組織執法行動等;
(三)指導監督村級河長湖長開展工作;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村級河長湖長】村級河長湖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訂立河湖保護村規民約,協助做好村居周邊的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二)開展河湖日常巡查,對發現的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河長湖長或河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製成員單位報告;
(三)協助上級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完成河湖管理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河長制辦公室職責】河長制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訂實施河湖長制的有關政策、制度、計畫、方案等;
(二)承擔本級河長湖長履職保障工作,推動落實河長湖長交辦的事項,協調解決河湖長制推進中的問題;
(三)組織河湖長制監督考核工作;
(四)統籌推動幸福河湖建設和綠色水經濟發展等工作;
(五)對河湖管理保護中的問題進行交辦、分辦、督辦;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河湖長製成員單位職責】河湖長製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湖水域岸線管理和執法監管等河湖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職責,落實建設幸福河湖、發展綠色水經濟等河湖長制重點工作,完成河長湖長交辦、河長制辦公室分辦的任務。
第十六條【省流域河長制辦公室職責】省流域河長制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流域省級河長湖長的服務保障工作,協調落實流域省級河長湖長和省河長制辦公室交辦的事項;
(二)負責監督流域管理範圍內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參與省級河湖長制工作考核;
(三)負責建立流域管理範圍內跨區域協作平台,指導落實重要河湖管理保護工作,協調河湖長制工作中的問題,並跟蹤督辦;
(四)協助省河長制辦公室統籌推進流域管理範圍內幸福河湖建設和綠色水經濟發展有關工作;
(五)對河湖管理保護中的問題進行交辦、督辦;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河長令】縣級以上總河長可以簽發總河長令,部署河湖長制重點工作、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等,發布河湖長制重要政策檔案。
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製成員單位應當組織落實總河長令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會議制度】實行河湖長制會議制度。
總河長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總河長會議,部署年度河湖長制工作,研究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河湖聯防聯治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長製成員單位聯合執法機制。
跨行政區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長湖長應當組織建立聯防聯治機制,協調推動協同治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條【閉環管理】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建立河湖問題台賬,對河湖管理保護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交辦、分辦、督辦,實行動態跟蹤與銷號管理。
有關單位對交辦、分辦、督辦事項,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信息公開】河長湖長的姓名、職務、責任河湖名稱和範圍、監督電話等信息,應當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河長湖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告。公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河長湖長名單應當通過本行政區域內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信息系統及信息共享】省河長制辦公室應當組織建設省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平台。
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運用信息平台,提高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製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共享共用。
第二十三條【協作機制】建立和完善河長制辦公室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協作機制,依法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二十四條【共治共享】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河湖管理保護,進行科普宣傳活動,共同維護河湖安全,共同享受河湖生態資源。
第二十五條【志願者隊伍】鼓勵和支持護河志願者隊伍建設,為河湖管理保護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十六條【民間河長湖長】各級河長制辦公室可以組織選聘積極參與河湖管理保護的人員擔任民間河長湖長。
民間河長湖長可以開展河湖巡查、科普宣傳、普法教育、河湖保潔、水質檢測等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民間河長湖長反映的情況,有關部門應當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反饋。
第二十七條【企業參與】鼓勵和支持企業和社會團體通過共同建設、協同治理、協助管護等方式,參與特定河段、湖泊的管理保護。
河湖管理單位可以與企業和社會團體簽訂協定,明確參與管理的河段或者湖泊範圍、管理責任。河湖管理單位不因簽訂協定而免除法定職責。
參與管理的企業和社會團體可以在特定河段依法開展河湖保潔、綠化美化、便民設施建設、水情教育、企業文化和產品宣傳推廣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工作便利】河長制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民間河長湖長、護河志願者隊伍參與河湖管理保護提供培訓、信息共享等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五章 建設幸福河湖
第二十九條【政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安瀾、生態、宜居、文化、富民為目標,建構河流倫理,建設幸福河湖,促進人水和諧。
第三十條【總體要求】建設幸福河湖,應當以流域為單元,堅持系統治理,提升河湖保護治理能力和生態價值,推動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提高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十一條【主要任務】建設幸福河湖,包括下列主要任務:
(一)統籌水安全、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加強水域岸線保護修復和萬里碧道、綠美碧帶等生態廊道建設。
(二)開展河湖健康評價,建立河湖健康檔案,健全管護長效機制,提升管護能力。
(三)挖掘河湖生態價值,弘揚先進水文化,推動河湖生態價值轉化為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助力流域區域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二條【評價機制】省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制定幸福河湖評價體系,組織開展幸福河湖評價工作。符合幸福河湖標準的,授予幸福河湖稱號,並實行動態管理。
開展幸福河湖評價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六章 發展綠色水經濟
第三十三條【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綠色水經濟新業態發展,積極探索生態價值轉化機制,增加優質水生態產品供給,促進消費提質升級,推動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
第三十四條【總體要求】發展綠色水經濟應當堅持保護與發展並重、政府引導與市場主導並重,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發揮河湖資源綜合效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市場主體可以圍繞水資源、水域岸線空間保護和開發利用,依法開展水上運動、水文旅文創、濱水休閒康養、優質水利用、節水治污、水利科技、水金融等綠色水經濟活動。
第三十五條【水經濟規劃】發展綠色水經濟應當堅持規劃引領。
省河長制辦公室組織編制全省水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級河長制辦公室可以組織編制本級水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推動發展】河湖長製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最佳化水經濟項目審批程式,強化用地用林和水資源、水域岸線資源等要素保障,支持水經濟發展。
第三十七條【管理要求】從事水經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八條【行業自律】支持依法成立水經濟行業協會,協助制定行業發展政策,推動建立行業發展規範、技術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共享、技術培訓、信用管理和政策法規諮詢等服務。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 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對河湖長制體系、河長湖長履職、河湖長制工作任務落實等進行監督檢查。
河湖長製成員單位應當對職責範圍內落實河湖長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考核述職】河湖長制工作實行考核和述職制度。
縣級以上總河長應當組織對本級河湖長製成員單位以及下一級河湖長制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縣級以上河長湖長應當組織對相應河湖的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總河長應當定期審閱或聽取本級河湖長製成員單位和下一級總河長的履職情況報告。
第四十一條【社會監督員】縣級以上河長制辦公室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長湖長、河湖長製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四十二條【河長湖長問責】河長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巡查河湖的;
(二)對河湖相關問題處理不力的;
(三)未落實河長湖長工作部署的;
(四)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河長湖長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河長制辦公室及河湖長製成員單位問責】河長制辦公室及河湖長製成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其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對重點工作、專項工作等河湖長制工作部署落實不力的;
(二)對河湖相關問題推諉扯皮、處理不力的;
(三)對河湖相關問題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的;
(四)履職不力導致對河湖重大問題不知情的;
(五)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河湖長制相關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工作人員追責】河長制辦公室及河湖長製成員單位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5年X月X日起實施。

起草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立法必要性。全面推行河湖長制,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立足解決我國複雜水問題、保障國家水安全,從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江河保護治理領域根本性、開創性的重大政策舉措。通過制定《條例》,一是可以將我省河湖長制實踐中已較為成熟的政策和經驗上升為法律,促使河湖長制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提升河湖長制制度的穩定性;二是可以使各級河長湖長和河長制工作機構的履職於法有據,更好發揮河長湖長和河長辦的組織協調作用,提升河湖長制在建設幸福河湖、發展綠色水經濟等方面的統籌能力;三是可以讓河湖長制各項工作機製得以常態化,鼓勵支持社會參與,依法開展監督考核,減少制度運行對行政權威的過度依賴。目前全國已有10個省份專門出台了河湖長制地方性法規,具備相關立法的經驗借鑑。
(二)立法可行性。一是具有完備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中央兩辦《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法規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護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國家已將河長制相關內容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我省已將河長制相關內容納入《關於大力推進水污染防治的決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等3項地方性法規。二是具備堅實的立法實踐基礎。河湖長制建立6年來,我省高位推動河湖長制全面落實,從建章立制、責任到人,到重拳治亂、全面改善,再到系統治理、萬里碧道,全省河湖面貌發生歷史性變化,河湖長制連續5年獲國務院督查激勵。我省河湖長制工作制度趨於穩定,基本形成“黨政領導、河長主導、部門協同、流域統籌、系統治理、齊抓共管”治水格局。三是具有相關立法的經驗借鑑。據統計,全國已有浙江、福建、海南、江西、吉林、青海、遼寧、四川及重慶等10省及直轄市出台了河湖長制工作條例(規定);江蘇泰州市、四川雅安市、福建龍巖市、西藏山南市、廣東汕頭市等5個地市已出台河湖長制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送審稿)》主要內容
《條例(送審稿)》分為總則、責任分工、工作機制、社會參與、建設幸福河湖、發展綠色水經濟、監督考核、附則等八章,共四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河湖長體系、資金保障、宣傳教育、表彰激勵等內容。
第二章,責任分工。規定了總河長、省市縣鎮村四級河長湖長、河長辦、河湖長制責任單位、省流域河長辦等主要職責。
第三章,工作機制。規定了河長令、會議制度、聯防聯控機制、問題閉環管理、信息公開制度、信息系統及信息共享、協作機制等工作機制。
第四章,社會參與。規定了民間河長、護河志願者、支持社會參與河湖共治共管要求、提供工作便利等內容。
第五章,建設幸福河湖。規定了建設幸福河湖的政府責任、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評價機制等內容。
第六章,發展綠色水經濟。規定了政府責任、發展水經濟總體要求、水經濟規劃、河湖長製成員單位要素保障、管理要求、行業自律等內容。
第七章,監督考核。規定了監督檢查、考核述職、社會監督員,以及河長湖長、河長辦及成員單位、工作人員等履職不到位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規定了條例施行日期。
三、主要問題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對河湖長制進行專門立法。《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和蓄滯洪區。為做好銜接,《條例(送審稿)》明確了適用範圍為河流、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等。鑒於水庫作為人工湖泊,具有明確的管理單位和責任人,《條例(送審稿)》明確了水庫可以設立湖長,或者納入相應河長的管理範圍。
(二)關於河湖長組織體系
《條例(送審稿)》明確了建立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河湖長體系,省、市、縣、鎮級應當設立總河長,可以設立副總河長。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村級河長湖長。鼓勵村民小組設立自然村河長。各河湖設立河長湖長。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流域分別設立省級河長,潼湖流域設立省級湖長。
(三)關於河湖長制有關主體責任
參照水利部《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河長制辦公室工作規則(試行)》,《條例(送審稿)》明確了總河長、縣級以上河長湖長、鎮級河長湖長、村級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製成員單位以及省流域河長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促進各責任主體在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中行使職權有法可依。
(四)關於廣東立法特色內容
為體現廣東河湖長制立法特色,《條例(送審稿)》明確了社會參與、建設幸福河湖、發展綠色水經濟等創新工作內容。社會參與章節,主要以鼓勵性條款為主,引導社會共同維護河湖安全,共同享受河湖生態資源。建設幸福河湖、發展綠色水經濟以原則性條款為主,明確責任主體,規範引導各有關主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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