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廣東省河湖長制監督檢查辦法》的令
全省各級河長,省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河湖長制的決策部署,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建設幸福河湖,現印發《廣東省河湖長制監督檢查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第一總河長:黃坤明
廣東省總河長:王偉中
2023年5月22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河湖長制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河長湖長和河湖管理部門履職盡責,加強對河湖長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提高河湖管理保護水平,推動河湖面貌持續改善,維護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和水利部《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工作,是指對河長湖長以及河湖管理部門履行河湖長制工作職責、落實河湖管護工作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活動。
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對象包括河長湖長、河湖管理責任部門以及本行政區內河湖。
第三條 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務實高效、強化整改、閉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工作。
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河長辦”)負責具體實施,組織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省各流域河長辦開展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工作。
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省各流域河長辦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本流域落實河湖長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較為突出或者涉及多部門的問題,也可提請省河長辦組織監督檢查。
省河長辦、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及省各流域河長辦,統稱“監督檢查單位”。
第五條 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納入省河湖長制工作考核內容,作為評優評先、項目與資金安排等參考因素。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六條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河湖長制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河長湖長履職情況、河湖長制任務實施情況、河湖管理保護成效等。
縣級以上河長辦具體負責對下一級河湖長制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河湖長制任務實施情況,以及下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和本行政區內河湖管理保護成效等監督檢查。
第七條 河湖長制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包括河湖長組織體系建立及運行、河湖長制工作機構設定及運行、河湖長制工作機制建立及運行、河湖管理保護法規制度建立及執行、河湖管理基礎工作等情況。
第八條 河長湖長履職情況主要檢查各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其中,鎮(鄉、街道)級以上河長湖長履職情況主要包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對轄區內河湖長制和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考核監督,以及協調解決河湖突出問題等情況。
村(居委會)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主要包括河湖日常巡查保潔、發現問題的上報,以及上級交辦事務的處理等情況。
第九條 河湖長制任務實施情況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域岸線管理保護、碧道建設與管理、執法監管等主要任務完成情況。
(一)水資源保護。主要包括流域水量分配與調度、用水總量控制、取水許可、水資源費徵收、落實水資源保護措施、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節約用水工作等。
(二)水安全保障。主要包括流域防洪減災工程建設、防洪薄弱環節建設、病險水庫水閘達標加固、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流域(區域)防洪排澇調度、洪水風險管理等。
(三)水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水產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的防治,入河排污口監管、水質監測、水污染事件處理能力等。
(四)水環境治理。主要包括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黑臭水體整治、農村水環境整治、河湖水質目標管理、水庫(湖泊)富營養化與水華藍藻治理等。
(五)水生態修復。主要包括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水土流失治理、河湖生態空間管控、生態修復和保護等。
(六)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主要包括岸線功能區管控、河湖管理範圍劃界及上圖、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及監管、河道采砂管理責任落實和日常監管工作,以及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涉河湖違法違規問題清理整治情況。
(七)碧道建設與管理。主要包括碧道建設合規性,碧道水資源保障、水安全提升、水環境改善、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景觀與遊憩系統構建等任務落實情況,碧道運行管護和水質監測評價情況等。
(八)執法監管。主要包括聯合執法、專項執法、日常執法情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情況,執法隊伍建設等。
第十條 河湖管理保護成效包括碧道建設與管理、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河湖生態環境改善、監督投訴處理、民眾滿意度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與程式
第十一條 開展河湖長制監督檢查,應當堅持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方式。
日常檢查主要採取“四不兩直”暗訪方式,即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訪中發現需緊急處置的重大問題時,可轉為明查方式。
對上級交辦、領導批示、媒體曝光、公眾舉報的河湖突出問題,可以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按照“查、認、改、責”四個環節開展,實行閉環管理。
(一)查。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無人船、視頻監控等科技手段,實地查看河湖面貌、水工程、水環境基礎設施,撥打監督電話,查閱檔案資料,問詢河長湖長和相關工作人員,走訪民眾,填寫檢查記錄,留取影像資料等,注重提高效率和質量。
(二)認。監督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認定,向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河長辦或行業主管部門反饋發現問題及有關情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河長辦或行業主管部門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佐證材料,向監督檢查單位申請覆核。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意見。
(三)改。對經認定無誤的問題,被檢查地方、單位應當按照整改目標、時限要求,及時整改,並按時報送整改結果。
(四)責。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按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監督檢查的目標、任務、範圍、方法等。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遵守紀律要求。
監督檢查中收集的檔案、圖片、影像等資料應當及時保存。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後,應當形成監督檢查報告。
第四章 問題分類與處理
第十四條 河湖長制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問題、較嚴重問題和重大問題。
問題的分類標準,由省河長辦組織擬訂,經省河長辦主任同意後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對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進行認定。
分類標準對發現的問題尚未作出規定的,監督檢查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問題嚴重程度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單位對認定的問題,應當建立問題台賬,實行動態跟蹤與銷號管理。
第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能夠立行立改的,可現場反饋,同時納入台賬管理。
不能立行立改的,實行屬地負責與行業監管相結合,採取交辦、分辦、督辦等方式處理。
省河長辦可以向地級以上市河長辦、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發出交辦、分辦、督辦函。省各流域河長辦可以向有關地級以上市河長辦發出交辦函、督辦函。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可以向下一級主管部門發出交辦、督辦函,需要向有關地級以上市河長辦發出交辦、督辦函的,應當提請省河長辦處理。
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發現非本部門職責範圍的問題,應當移交省相關主管部門處理,並抄送省河長辦;承辦部門存在分歧的,移交省河長辦處理。
第十八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有關地級以上市河長辦或行政主管部門發出交辦函,要求其限期組織整改。對較嚴重問題和重大問題的交辦函,可以同時抄送有關河長湖長、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多個地區同時發生或者某個地區反覆發生較嚴重問題、重大問題的,省河長辦可向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發出分辦函,同時抄送有關地級以上市河長辦。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地區、有關行業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對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單位可向有關地級以上市河長辦或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督辦函,通報問題情況(通報內容應當載明問題所在的河湖分級分段河長湖長),提出整改要求,並抄送問題所在河湖最高層級的河長湖長、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
對於影響惡劣、重大問題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進度嚴重滯後的,省河長辦可以實行掛牌督辦。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收到問題交辦、分辦、督辦函後,應當及時組織整改。確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問題,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定期向監督檢查單位報送進展情況,按計畫整改到位。
問題整改到位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報送整改結果,並提供圖片、影像資料等佐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對整改不力、問題較多的,可通過催辦、曝光、提醒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要求。
一般問題、較嚴重問題經交辦、分辦後仍未整改到位,或者整改進度相對滯後的,可以向有關地級以上市河長辦、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發出催辦函。
重大問題經交辦、分辦和督辦後仍未整改到位,或者整改進度嚴重滯後的,可以適當方式曝光。
同一地區或者同一行業領域內發生問題較多、問題反覆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省河長辦可以向有關河長辦或者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發出提醒函。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單位收到整改結果後,應當組織覆核,對整改到位的,應當予以銷號;尚未整改到位的,應當責成相關單位繼續整改。
第二十四條 對整改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以及取得的突出成效,省河長辦應當及時總結推廣,向有關省級河長湖長報告整改情況,並可以對整改成效顯著的有關單位、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第五章 追責問責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河湖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履行河湖長制工作職責、造成河湖管理問題突出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河長湖長、河湖管理部門、河長辦、有關管理單位責任人員,可依法追責問責。
第二十六條 追責問責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約談。對於發生問題較多,或者問題整改不力的,省河長辦可以約談有關市縣級河長辦負責人、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有關縣級河長湖長。省有關單位可以約談下級部門負責人。造成河湖生態重大損害的,省河長辦可提請省級河長湖長約談有關地級以上市河長湖長。
(二)通報。對於發生問題多,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問題,或者同類問題反覆發生的,由省河長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並予以批評。
監督檢查約談和通報標準,由省河長辦組織擬訂,經省河長辦主任同意後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對造成河湖生態環境損害的,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重大問題多、問題整改不力、較嚴重問題和重大問題反覆出現的,省河長辦可以提出處理意見,經省級河長湖長同意後,以一事一單方式,告知有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河長湖長、有關主管部門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河湖管理以及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工作中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地級以上市對所轄縣(市、區)開展河湖長制監督檢查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河湖長制監督檢查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