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監督規定》是為推進水利監督體制機製法治建設,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水利部於2022年12月修訂印發的規定,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發的《水利監督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監督規定
- 發布時間:2022年
- 發布單位:水利部
《水利監督規定》是為推進水利監督體制機製法治建設,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水利部於2022年12月修訂印發的規定,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發的《水利監督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水利監督規定》是為推進水利監督體制機製法治建設,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水利部於2022年12月修訂印發的規定,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發的《水利監督規定(試行)》同時廢止。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水利...
《水利監督規定(試行)》是水利部2019年發布的規定。規定印發 水利監督規定(試行)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為加強水利監督管理...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號通知印發)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行政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34號)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法規名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察暫行規定 實施日期:2006.09.01 修改日期:法規文號: 水監[2006]256號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察行為,強化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
第二條 凡在畢節地區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等相關活動的項目業主(建設單位) 、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及實施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建設工程是指在畢節地區範圍內...
河北省水利廳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水資源管理,規範監督檢查行為,確保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實,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水利部 2019年12月26日 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河湖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級河長湖長和河湖管理有關部門履職盡責,全面強化河湖管理,持續改善河湖面貌,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
進一步督促工程管理單位嚴格落實運行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升運行管理水平。《辦法》對監督檢查的工作主體、對象、內容、流程方法和責任追究等進行了規定,提出了針對直管水庫(水電站)、水閘、堤防、淤地壩工程的檢查問題清單及評分標準。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規程》(DB34/T 2289-2015)規定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規定、工作程式、項目劃分確認、外觀質量評定、監督檢查、竣工檢測、質量核備與核定、工程驗收的質量監督、檔案及信息管理、質量舉報及投訴。該標準...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水資源管理,規範監督檢查行為,確保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監督規定(試行)》...
第十三條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應及時匯總整理問題整改落實情況,並在水利監督信息平台填報整改情況和上傳佐證材料。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檢查發現問題整改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對整改狀態...
(四)對違反監督檢查辦法規定的問題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五)配合水利部開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一)按照管理許可權或調度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具有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等...
《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水利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
該項標準適用於省內大中型水利建設工程(含1級、2級、3級堤防工程)的質量監督。該標準對質量監督手續、監督計畫、項目劃分、質量評定標準、質量抽檢、監督檢查、質量缺陷、驗收監督、質量結論、質量監督購買服務、檔案管理等進行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政監察,是指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水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水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水資源監察、河道監察、水土保持監察、水工程...
進一步提高河湖管理保護水平,推動河湖面貌持續改善,維護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和水利部《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六)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七)按規定參與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受監工程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八)參與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評價、誠信評價工作;(九)指導各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三)重點監管。將出現水土保持問題的責任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官網公開,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水土保持責任。(四)信用懲戒。按照有關規定,將責任單位的信用信息報送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國...
現場檢查隨機確定檢查對象,每年現場檢查的項目數量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執行。對有舉報線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監測評價結論為“紅”色的項目、不按規定提交水土保持監測季報和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的項目應當開展現場檢查。第五十一條 根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
(六)負責受監水務工程建設誠信評價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工作,簽發施工安全評價書,編制受監項目工程安全監督報告。(七)對受監項目申報優良樣板工地或參加其他專項評比時,出具該項目安全評價意見。(八)依據有關規定參與...
第十二條 對政府質量監督工作的巡查,主要檢查是否按規定開展了質量監督工作。第十三條 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負責組織指導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巡查工作。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建安中心)負責具體實施,主要包括...
前款所稱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水利部組織、指導全國的水政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