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監督規定

《水利監督規定》是為推進水利監督體制機製法治建設,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水利部於2022年12月修訂印發的規定,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發的《水利監督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監督規定
  • 發布時間:2022年
  • 發布單位:水利部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水利行業監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利監督職責,規範水利監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有關檔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監督,是指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本級及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監督工作。
  前款所稱“本級”包括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
  第三條 水利監督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督、專業監督、專項監督、日常監督相結合的監督體制。
  水利監督應當按照中央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的有關要求,加強計畫統籌管理,執行中強化統籌協調,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複,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四條 水利部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全國水利監督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和授權,負責流域內或指定範圍的水利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監督工作。
第二章 範圍和事項
  第五條 水利監督範圍包括: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水利部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
  第六條 水利監督事項主要包括:
  (一)水利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管理;
  (二)流域綜合規劃、流域專業(專項)規劃、區域水利規劃編制與實施,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三)重點防洪工程設施水毀修復、大中型水庫防洪調度和汛限水位執行、山洪災害監測預警、蓄滯洪區建設和管理;
  (四)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配置和管理;
  (五)河長制湖長制落實,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管理和保護,河道采砂管理;
  (六)水土保持和水生態修復;
  (七)灌區工程、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小水電管理;
  (八)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
  (九)水資源調度及調水工程調度運行管理;
  (十)中央水利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一)水文水資源監測、預報、評價;
  (十二)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落實;
  (十三)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十四)水利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及套用;
  (十五)其他水利監督事項。
第三章 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水利部成立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組織指導水利監督工作,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督司。
  流域管理機構成立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流域內或指定範圍的水利監督工作。
  第八條 水利部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審定水利監督規章制度;
  (二)研究部署水利監督重點工作;
  (三)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四)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九條 綜合監督由監督司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制訂年度水利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計畫並統籌協調組織實施;
  (二)擬訂水利監督規章制度;
  (三)督促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的監督檢查,受理監督檢查異議問題申訴;
  (四)指導協調水利行業監督檢查體系建設和水利監督信息化建設;
  (五)綜合匯總各項監督檢查成果,組織實施責任追究和年度水利監督工作綜合評價;
  (六)完成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專業監督由各業務司局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按照職責提出本業務範圍內的年度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計畫,配合做好中央計畫事項和備案事項申報管理;
  (二)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制訂或修訂專業監督檢查辦法,明確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問題清單、責任追究標準等;
  (三)組織開展專業監督檢查,提出本業務範圍內的監督檢查工作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認定,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實施責任追究;
  (四)組織匯總分析專業監督檢查成果,對典型性、系統性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加強行業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專項監督由監督司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開展對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急難險重”事項的監督檢查;
  (二)對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開展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實施責任追究;
  (三)重要舉報事項調查。
  第十二條 日常監督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統籌流域內年度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計畫和任務;
  (二)組織開展、協調指導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的監督檢查任務,對發現問題進行認定,印發整改通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或參與實施責任追究,指導督促問題整改;
  (三)參與流域內水利監督工作考核評價;
  (四)參與搭建水利監督信息系統;
  (五)完成水利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計畫,統籌協調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檢查,對有關問題進行認定,指導督促問題整改,實施責任追究,配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水利監督與水行政執法等相互協調、分工合作。水利監督檢查發現有關單位、個人等涉水活動主體涉嫌違反水法律法規的,可根據具體情節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前期調查取證工作,並移送水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發現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等行為,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
第四章 程式及方式
  第十五條 水利監督通過“查、認、改、罰”等環節開展工作,相關信息應及時錄入水利監督信息系統,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工作計畫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組建監督檢查組,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認定;
  (四)提出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意見建議,建立問題台賬,下發整改通知;
  (五)實施責任追究;
  (六)跟蹤問題整改和開展複查。
  第十六條 水利監督檢查方式包括飛檢、檢查、稽察、調查、考核評價等。
  飛檢,是指以“四不兩直”方式開展工作,檢查前不發通知、不向被檢查單位告知行動路線、不要求被檢查單位陪同、不要求被檢查單位匯報,直赴項目現場、直接接觸一線工作人員。
  檢查,是針對某個單項或專題開展的現場檢查或巡查,一般在檢查前印發通知,通知中明確檢查時間、內容、對象、範圍和參加人員,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稽察,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等,對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與設計工作、項目建設管理、項目計畫下達與執行、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安全等。
  調查,是針對舉報線索、某項專題或帶有普遍性問題開展的專項活動,可結合其他監督方式開展工作。
  考核評價,是針對某個專項或綜合性工作開展的年度或階段性考核,一般通過日常考核和終期考核相結合實施。
  第十七條 水利監督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等認定問題,並向被檢查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反饋意見。被檢查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說明材料,向有關監督檢查單位或監督工作組織單位反映。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協助覆核。
  第十八條 水利監督工作組織單位或監督檢查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據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式,向被檢查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印發整改意見通知,適時視情開展複查。
  被檢查單位接到整改意見通知後,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銷號台賬,明確整改責任,組織問題整改,整改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反饋,同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第十九條 被檢查單位是問題整改的責任主體,其上級主管單位是督促問題整改的責任單位。
  第二十條 水利監督工作組織單位或檢查單位依據職責或授權,按照本規定或專業監督檢查辦法相關標準實施責任追究。
第五章 許可權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組一般由兩名或以上監督人員組成,工作現場應主動出示工作證件,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與檢查項目有關的場地、實驗室、辦公室等場所;
  (二)調閱、記錄或複製與檢查項目有關的檔案、工作記錄、會議記錄或紀要、會計賬簿、電子影像記錄、技術檔案等;
  (三)查驗與檢查項目有關的單位資質、個人資格等證件或證明,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參與方簽署和履行廉潔協定情況;
  (四)調閱、複製涉嫌造假的記錄、單位資質、行政許可證件、個人資格、驗收報告等資料,涉嫌重大問題線索的相關賬簿、憑證、檔案等資料;
  (五)責令停止使用已經查明的存在瑕疵、缺陷或以假充真、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產品;
  (六)運用遙感衛星、無人機、無人船、監測站網、線上業務系統等監測技術手段進行檢查;
  (七)協調有關機構或部門參與調查,控制可能發生嚴重問題的現場,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和質證等;
  (八)按照行政職責可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水利監督檢查應落實迴避要求。監督人員遇有下列情況應主動報告,並申請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需要迴避近親屬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關係的。
  上述申請經組織程式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提供與檢查內容相關的檔案、記錄、賬簿等資料。
  被檢查單位有維護本地區、本部門、本項目正當合法權益的權利,有對檢查發現問題進行合理申辯的權利,有向監督工作組織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反映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廉潔自律、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水利監督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干預被檢查單位的正常工作,凡發現監督檢查組存在不符合有關規定、監督人員違反工作紀律等情況,可向有關監督工作組織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反映。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保障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開展,依法依規落實監督工作經費、人員力量、業務培訓和必要的監督工作裝備等。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水利部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實施責任追究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二十七條 責任追究包括單位責任追究和個人責任追究。
  單位責任追究,是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責任追究,以及對該單位上級主管單位進行的行政管理責任追究。
  個人責任追究,是對檢查發現問題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以及對直接責任人的直接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對單位的責任追究,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情況通報(含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行業內通報、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等,下同),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
  對個人的責任追究,由有管理許可權的單位實施。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情況通報,以及勞動契約約定的責任追究方式。構成違規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九條 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發生弄虛作假、隱瞞問題、干擾或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嚴重問題整改措施不當或拒不整改等惡劣行為,以及一年內多次被責任追究等,應予以從重責任追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主動自查自糾問題,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問題隱患的,可予以減輕或免於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對發現嚴重問題或問題較多,以及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或單位,報水利部水利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納入有關考核評價。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流域、本地區工作實際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水利部印發的《水利監督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規定》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定位,進一步健全行業監督工作體系,明確了綜合、專業、專項、日常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工作體制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工作職責,對於強化行業監督管理,規範水利監督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治水重要論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水利工作的決策部署,要求聚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水利部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開展監督檢查,梳理規範了15類主要水利監督事項,為統籌發展和安全,防範化解水利行業風險隱患,依法依規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提供法治保障。
  《規定》強調建立水利監督長效機制,通過規範監督程式、創新監督方式、強化成果運用,切實發揮水利監督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進一步明確了水利監督“查、認、改、罰”工作流程,構建“四不兩直”飛檢、檢查、稽察、調查、考核評價等貫通協調的行業監督工作機制。強調運用遙感衛星、無人設備、線上監測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監督工作,實行問題整改閉環管理,通過“回頭看”和再監督,推動整改落實,不斷提高科技監督、規範監督的能力水平。
  《規定》牢固樹立服務基層的工作理念,嚴格落實中央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的有關要求,強調水利監督工作的計畫管理和統籌協調,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複,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在總結已有監督管理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的許可權責任,增加監督工作保障條文,為行業監督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制度基礎。
  《規定》遵循上位法有關規定,釐清了對單位和個人追責類型與行政處罰邊界,細化從重、從輕或免於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完善涉法、違紀線索移送等程式規定,進一步提高了水利監督依法行政、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