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包括水庫、攔河閘、泵站、水電站及其他獨立建築物工程、供調水工程、灌溉工程、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等各類水利建設工程。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加固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權責一致、分工協作和全面覆蓋的原則進行。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工程參建各方全面落實主體質量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代建單位,下同)全面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主體責任;根據工作需要規範設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質量監督機構開展質量監督工作。不具備設立專職質量監督機構條件的,可採取購買服務或其他方式開展相應的質量監督工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工作不代替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不參與參建各方的具體質量管理活動。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依據:
(一)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政策;
(二)水利水電及相關行業有關規程、規範,技術標準;
(三)省、市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
(四)契約以及經批准的設計檔案等。
第二章 機構職責及人員配置
第六條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有管轄權的水利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質量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和責任追究。
(一)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等;
2.組織擬定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
3.指導建立和落實本地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組織指導本地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
4.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能力建設,加強對區級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提高區級質量監督的執行能力;
5.委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市屬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
(二)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執行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等;
2.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能力建設,提高本地區質量監督的執行能力;
3.委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區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
第七條從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成立,並按規定考核合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滿足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內部組織管理制度和經費保障;
(四)具有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八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秉公履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取得水利或相關專業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有5年以上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相關工作經歷;
(三)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參與制定本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有關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三)對市屬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四)區級質量監督機構未建立前,受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區屬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五)依據有關規定列席、參加受監工程驗收;
(六)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違法違規行為;
(七)按規定參與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受監工程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
(八)參與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評價、誠信評價工作;
(九)指導各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工作;
(十)掌握本市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總結交流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定期編制監督工作簡報,對市屬水利工程質量狀況及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情況進行分析,上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區屬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
(三)依據有關規定列席、參加受監工程驗收;
(四)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違法違規行為;
(五)按規定參與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受監工程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
(六)掌握轄區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總結交流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定期編制監督工作簡報,對區屬水利工程質量狀況及監督工作情況進行分析,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市、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專職質量監督員。未設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置專職質量監督員,且不得少於2人。
第三章 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質量檢測單位檢驗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期限從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契約保修期內,由於承建方責任而產生的質量問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繼續監督其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工作程式:
(一)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管理許可權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的質量監督申請後,應對提交的資料進行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與建設單位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
(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受監工程具體情況制定質量監督計畫、確定監督的組織形式和監督人員,並書面告知參建單位。項目監督組可結合具體項目特點,在被監督檢查單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開工作會議,聽取有關單位關於工程建設情況的介紹,並介紹項目監督人員的組成、監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內容及相關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中,按批准的質量監督計畫,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確認工程項目劃分。對建設單位提交的項目劃分書面報告進行確認並將確認結果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工程實施過程中,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項目劃分發生調整時,重新確認;
(二)確認或核備質量評定標準。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標準進行確認。對規程中未列出的外觀質量項目,核備其質量標準及標準分。對建設單位報送的臨時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進行核備;
(三)開展質量監督檢查。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設計檔案等開展質量監督檢查;
1.覆核質量責任主體資質。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設備製造安裝等單位的資質及其從業人員資格進行覆核;
2.檢查或覆核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情況;
3.監督檢查建設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設計單位現場服務體系、監理單位質量控制體系、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等;
4.質量監督檢測。根據工程建設情況和監督工作需要開展質量抽樣檢測。重點針對主體工程或影響工程結構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實體開展質量抽樣檢測;
(四)核備工程質量結論。對建設單位報送的重要隱蔽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以及單位工程外觀等質量評定資料進行抽查,並按要求核備工程質量結論;
(五)質量問題處理。建立質量缺陷備案台賬,參加相關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事故調查,監督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編寫工程質量評價意見或質量監督報告。階段驗收前編寫工程質量評價意見,竣工驗收前編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列席工程驗收。列席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驗收、大型工程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契約工程完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自查會議;
(八)參加工程驗收。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或委託有關部門主持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九)建立質量監督檔案;
(十)受理質量舉報投訴。設立質量舉報投訴電話、傳真、電郵等方式途徑,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方式:
(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以集體監督方式進行監督,每次監督檢查應有不少於兩名監督人員同時參加;簽發的各種監督文書應經兩人以上同時簽署才有效;
(二)質量監督工作主要採取巡查、抽查為主的方式,對建設單位和參建單位及其主要從業人員的質量管理行為、工程實體等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可結合實際對現場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實體等進行必要的抽檢;
(三)監督檢查以行為監督為主,檢查的重點是對參建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及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對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查主要是對參建單位質量管理履職情況的佐證;
(四)質量監督工作實行差別化監管,結合日常監督巡查情況,對重點水利工程、薄弱項目及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管,提高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質量監督工作可按相關規定通過購買服務委託有關機構提供輔助監督。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結合工程進展情況,開展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並根據監督檢查結果提出相應的整改要求、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及時向建設單位通報監督檢查結果,並如實填寫質量監督檢查結果通知書。
第十九條針對檢查發現的質量問題或隱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視其存在問題的嚴重性及危害程度,向建設單位及時發出相應的預警通知書、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通知書等,並抄送項目主管部門和相關參建單位。
第二十條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檢測等單位應主動接受並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根據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重視對現場存在的質量問題、隱患的處理,並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落實相關整改要求,消除存在的質量問題或隱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回復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列席單位工程驗收、契約工程完工驗收、竣工驗收自查會議;宜列席大型工程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可列席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驗收;根據質量監督檢查情況,對所列席驗收提出質量監督意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為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參加工程階段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提交質量監督報告,明確提出工程質量結論意見。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驗收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備。未經質量核備的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報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完整的相關驗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質量等級核備。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參建單位的資質等級、經營範圍進行核查,發現越級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有權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對工程現場和其他相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取證,調閱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質量檢測試驗成果、檢查原始記錄等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範、質量標準或設計檔案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採取糾正措施。情節嚴重的,可提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相應的行政措施;
(四)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隱患,可要求建設單位組織進行質量檢測評價;
(五)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單位採取措施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提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相應的行政措施;
(六)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和個人;
(七)提請有關部門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八)提請有關部門對阻礙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正常工作或打擊報復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章 工程質量檢測
第二十五條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取得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從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活動。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的,由建設單位組織檢測單位、設計單位制定方案,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準確和公正。建立質量檢測檔案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工程項目的質量檢測檔案。檢測契約、委託單、原始記錄、質量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塗改。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台賬。
檢測單位每月末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所承接工程質量檢測月匯總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工程項目質量檢測方案,自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檢測單位應當依據檢測方案對工程項目實體質量進行檢測。
第二十九條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有關規定。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一)施工單位常規質量檢測檢驗試樣取樣應當在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人員在場見證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樣品規格和數量隨機抽取,並將樣品當場封裝。鋼筋、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和砂漿試塊、混凝土試塊、預製構件等中間產品以及實體質量中的填土、堆石、砌石、砼、地基及基樁質量的見證檢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按不低於施工單位按規範要求自檢數的15%且不少於一次的標準監督見證取樣;
(二)監理單位平行檢測、跟蹤檢測及建設單位對比檢測試樣取樣應當由受委託的檢測單位自行承擔並在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見證下進行;監督抽檢試樣取樣應當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指揮、監督下進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全程見證;
(三)見證人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取樣送檢的真實性(包括在試樣上作出見證標識、見證封志等),如實填寫見證記錄,參與見證取樣人員應當在相關記錄上籤字。地基及基樁質量的取樣送檢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參與見證並在相關記錄上籤字;
(四)相關見證檢驗取樣的材料、數量及協調工作機制應當在招投標檔案、施工契約、監理契約、檢測方案、監督計畫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水利工程質量飛行檢測工作,通過委託具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開展不定期的質量抽樣檢測,對關鍵部位和重點環節實行強制性檢測,獲取工程質量真實信息,及時發現質量缺陷。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國家、省、市重點水利工程及民眾投訴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水利工程項目列為質量飛行檢測重點;
(二)飛行檢測主要檢測以下三項內容:
1.原材料:水泥、鋼材、砂、石、土料等;
2.中間產品:砂漿(砌築用)、止水材料、錨桿等;
3.實體質量:基礎處理工程質量,主要建築物混凝土質量,堤防加固、復堤、擋水建築物的關鍵部位填土施工質量、金屬結構質量和其它重要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飛行檢測實施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工程項目具體情況,不定期地制定飛行檢測計畫,確定檢測的工程項目名單、檢測部位、檢測方式、檢測數量和檢測時間等,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採用突擊抽檢方式進行飛行檢測。
第三十一條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契約和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出具真實、準確、有效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並對出具的數據和質量檢測報告負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質量檢測報告。
第三十二條檢測單位在檢測過程中發現項目參建各方人員存在影響檢測結果公正性的行為,應及時報告委託方和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檢驗不合格或者異常情況報告制度,檢測檢驗結果出現不合格或者異常情況時應當在24小時內告知委託方和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檢測工作情況,建立相關檔案和台賬,定期分析存在問題,加強問題跟蹤督促及信息報告,每季度末將工作小結及情況分析報告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工作小結及情況分析報告應包含檢測單位資質及檢測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施工質量檢測檢驗工作(檢測項目內容、取樣、批次、數量等)監督檢查情況,平行檢測、對比檢測工作監督檢查情況,監督抽測方案的編制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情況,質量檢測工作存在問題、檢測發現問題的分析及查處情況,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檔案
第三十六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檔案制度,所有質量監督檢查資料應指定專人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檔案的收集和整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屬於移交的應歸檔檔案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審核工作後,按有關規定移交。
第三十七條質量監督檔案的歸檔應內容完整、準確清晰,責任人和日期明確。
第三十八條質量監督檔案應包括監督工作過程中形成的監督告知書、重要會議記錄(或紀要)、監督檢查結果通知書、預警通知書、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通知書、整改情況報告、質量事故及投訴處理情況報告、材料抽檢及現場檢測報告、監督報告及其他正式的檔案、公函及圖片資料等。
第三十九條質量監督檔案由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整理並按照相關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
第六章 監督檢查違規處理
第四十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相關工程質量的投訴或報告,應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情況屬實的,及時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一條檢測單位違反相關規範規程出具不真實報告、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根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屬於特別嚴重違規行為,列為“黑名單”管理,項目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約談檢測單位負責人,委託人應對其履約評價為不合格,有關單位三年內可拒絕其參與我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檢測活動。
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按本辦法要求履行監督職責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其領導責任,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除執行本辦法規定外,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政策和工程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規定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文書、表格,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現就《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共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辦法》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等。第二章為機構職責及人員配置,主要規定了為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劃分,市、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責及法定要求。第三章為質量監督,主要規定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管理體制、監督時限、監督程式、監督內容和工作方式以及可採取的措施。第四章工程為質量檢測,主要規定了質量檢測活動應當執行的標準和要求,對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平行檢測、監督抽檢、飛行檢測的方法、方式、標準提出了要求和規定,對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出了要求。第五章為監督檔案,主要規定了質量監督檔案的構成及歸檔要求。第六章監督檢查違規處理,主要規定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違規處理,對檢測單位違反相關規範規程出具不真實報告、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列為“黑名單”管理。第七章附 則規定了《辦法》施行時間。
(二)《辦法》的特點
一是具有普遍指導意義。《辦法》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分工、內容程式、措施手段、調查處理等各個方面做了具體的規定,便於水利工程建設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機構、項目參建各方、檢測單位及水利建設市場相關人員理解與運用,有助於提高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效能,形成監管嚴格、次序良好、誠實守信的水利建設市場。二是可操作性強。《辦法》對行駛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政府部門,尤其是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範疇進行了細化規定,規範了監督機構的設立和人員配置要求,明確將確認工程項目劃分、確認質量評定標準、覆核責任主體資質、檢查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開展質量監督抽檢、核備工程質量結論等納入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範疇,規定了質量監督機構開展質量監督活動過程中的義務和權力(措施)。三是強化結果運用。《辦法》針對與水利工程質量密切相關的檢測活動進行了專章規定,明確檢測方案報備、異常情況報告、取樣見證、監督檢測等要求;對飛行檢測的實施範圍及方式作了具體規定,可有效打擊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偷工減料”等違法行為。《辦法》對於檢測單位出具不真實報告、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根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列入“黑名單”管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市場違法檢測行為具有震懾作用,保障水利工程建設檢測活動規範有序。
二、《辦法》中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責劃分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辦法》第二章機構職責及人員配置,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對水利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委託質量監督機構,具體是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中心,開展市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並指導各區開展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委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不具備設立專職質量監督機構條件的,可採取購買服務或其他方式開展相應的質量監督工作。在區級質量監督機構未建立前,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可接受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區屬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三、《辦法》對水利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工作的職責要求
答:水利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質量檢測單位檢驗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相關職責範疇主要包括:受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備案、簽署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制定項目質量監督計畫、開展質量監督檢查、核備工程質量結論等。
四、《辦法》如何規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檢測活動
一是要求檢測單位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實行月報制度,每月末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所承接工程質量檢測月匯總情況報告;建立質量檢測檔案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工程項目的質量檢測檔案;建立檢測檢驗不合格或者異常情況報告制度。二是明確了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工程項目質量檢測方案,自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三是規定了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在開展質量檢測活動的具體要求,確保檢測試樣的真實性。四是明確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飛行檢測的相關要求。五是明確對於檢測單位出具不真實報告、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根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列入“黑名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