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5月14日印發珠海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4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檔案,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城市道路和綠地、城市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遵循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原則,綜合採取“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四條 本市所有新、改、擴建的建築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城市水系等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責任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市、區(含功能區,下同)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指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編制本區域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制定實施計畫,納入績效考核管理。
  市級職能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實施市本級項目建設;區級職能部門負責具體落實行業管理和區級項目建設,實現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流程全覆蓋。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發改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項目備案或審批管理。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監管等工作,會同海綿城市主管部門建立相應管理制度,開展績效考核,探索創新投融資模式,建立長效投入機制,制定海綿城市建設獎勵政策。
  第八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內容和要求,制定完善有關海綿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規範,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規劃選址意見書、出讓用地規劃條件、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方案設計及審查等審批管理。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任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保障海綿城市項目的建設用地指標,按照確定的用地規劃條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和審批管理。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海綿城市綠地專項規劃,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和綠色圖章等審批管理,制定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的相關技術規範、完善有關海綿城市設計技術標準規範,並做好項目設計、施工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統籌指導海綿城市監測平台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交通部門負責編制海綿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的相關技術規範,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交通工程質量技術管理,指導道路交通工程建設主體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水務(利)部門負責編制海綿城市排水防澇、河湖水系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的相關技術規範,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河長制”和藍線管理。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組織開展水資源利用、水生態環境整治,指導城鄉防洪設施管理和技術審查機構、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建設和管理海綿城市監測平台。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立項、用地、設計管理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是海綿城市建設的重要依據,是城鄉規劃的重要部分。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確定區域內建築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城市水系等項目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強制性指標,明確城市生態格局和藍綠線劃定、重要海綿設施的布局、海綿項目庫的編制和以匯水分區為單元重點建設區域的系統化方案。
  第十四條 編制或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考慮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編制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落實地塊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和重要海綿設施的布局及規模。編制或修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落實海綿城市建設任務和項目計畫。編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十五條 全市所有新、改、擴建項目應按照海綿城市要求進行建設,海綿城市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運營。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議書中應對海綿城市設施必要性等進行明確闡述,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技術和經濟可行性分析以及投資估算。社會投資項目在項目備案申請報告中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主要建設內容、規模及社會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出讓用地規劃條件或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應提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基本指標要求,並納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條件。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設計階段同步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內容應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要求、項目規劃方案、海綿城市計算書(含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計算、海綿城市設施規模計算、指標核算情況)等。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劃條件要求開展海綿城市方案設計,方案設計不能滿足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自然資源部門不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審圖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範和技術要求,一併審查海綿城市設計內容,在施工圖審查意見書中明確海綿城市設計內容的審查結論,達不到海綿城市技術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
第四章 建設、驗收、移交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要求,合理統籌施工,相關分項工程施工應符合設計檔案及規範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監理單位全過程監督,尤其要加強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隱蔽型設施的施工監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明確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備案。對於未按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落實海綿城市措施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驗收備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 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隨主體工程一併交付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市政、交通、水務(利)部門分別牽頭制定相應領域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規定。項目業主或產權單位負責落實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負責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建立完善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利用先進技術、監測手段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及運營管理,通過市場化運作,提高運營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套用。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和主管部門應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引導活動,提高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認識。
  第二十九條 建設、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審圖機構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規定處理。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三十條 各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實施意見(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5日。

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關於海綿城市建設的指示要求和工作部署,規範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全面有序、統籌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市政府印發實施《珠海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珠府〔2021〕2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1.“海綿城市”是.可以發揮什麼作用
  《管理辦法》第二條是海綿城市的術語解釋。其實“海綿城市”是一個形象的比喻,把整座城市比喻成一塊會“呼吸”、有“彈性”的海綿。下雨時,把雨水吸收儲存到“海綿”里;需要水時,擠擠“海綿”把水釋放出來,從而實現水的良性循環利用。建好海綿城市主要有四大作用,可以增強城市排水防澇能力、有效削減雨水徑流污染、促進雨水資源利用、緩解城市熱島效應。通過綠地、人工濕地、雨水花園、屋頂花園等“海綿體”的吸收儲存,可以延緩雨水外排時間,削減暴雨徑流總量,減輕管網排放壓力,從而防治城市內澇。降雨時空氣中攜帶的污染物質、地面吸附的污染物質會隨著雨水一起流淌,容易造成河道污染,而“海綿體”能對雨水進行淨化、過濾,從而削減雨水徑流污染、改善城市河道水質。“海綿城市”的願景就是城市如同生態“海綿”般富有“彈性”,能夠舒暢地“呼吸吐納”。
  2.《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
  建設海綿城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抓手,也是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的要求。通過採取“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措施,不斷增強城市排水防澇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對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明確“到2030年,城市建成區80%以上的面積達到目標要求”,建設海綿城市任重道遠,很有必要繼續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確保實現海綿城市建設目標達標。
  3.《管理辦法》的主要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珠海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和《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制定《管理辦法》。
  4.海綿城市的建設目標和實效有哪些
  通過海綿城市建設,雨水徑流控制率達到指標要求,全市山水林田湖等生態空間得到有效保護,排水防澇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城市內澇積水和黑臭水體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水生態、水資源、水環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善。海綿城市建設獲得社會認可,達到“小雨不積水、大雨不內澇、水體不黑臭、熱島有緩解”的理想效果。海綿城市建設要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原則,綜合採取“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除了解決源頭的徑流控制外,還要考慮過程控制、系統治理,以解決城市內澇、水體黑臭等問題為導向,以雨水綜合管理為核心,將綠色設施與灰色設施相結合,統籌建設。
  5.《管理辦法》的主要思路
  一是堅持可操作性。遵照海綿城市相關的上位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要求,確定了辦法的總體思路與格局,確保相關規定要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持一致。圍繞本市海綿城市建設的適用範圍、推進機制、部門職責、規劃編制、規劃銜接、總體要求、立項要求、規劃條件、設計要求、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建設管控、竣工驗收、移交管理、運營管理、建設模式、技術推廣和宣傳引導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本著務實、可行、適用的工作要求進行制度設計,確保辦法能夠落地、便於操作。
  二是堅持因地制宜。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在機制體制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據此,在第五條推進機制方面明確了市、區兩級政府的主要職責任務,市、區(含功能區,下同)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指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編制本區域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制定實施計畫,納入績效考核管理。市級職能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實施市本級項目建設;區級職能部門負責具體落實行業管理和區級項目建設,實現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流程全覆蓋。
  6.《管理辦法》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1)關於適用範圍。本市所有新、改、擴建的建築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城市水系等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2)關於明確部門職責。海綿城市建設涉及規劃、排水、園林、建築、水利、道路等多個專業,需要多個主管部門協調配合。本辦法結合市機構改革職能分工,明確了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任務分工。
  (3)關於項目規劃、立項、用地、設計管理要求。本辦法指出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是海綿城市建設的重要依據,是城鄉規劃的重要部分,明確重點建設區域的系統化方案。在編制或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時,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明確了建設項目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和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的管控要求。
  (4)關於項目建設、驗收、移交管理要求。本辦法明確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等工程五方主體須依法對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海綿設施專項驗收進行監督。同時,明確了項目竣工驗收、移交管理等要求,對於未按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落實海綿城市措施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驗收備案申請。
  (5)關於運營管理要求。本辦法提出建設、市政、交通、水務(利)部門分別制定相應領域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規定,項目業主或產權單位負責落實,應配備專人管理,利用先進技術、監測手段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6)關於其他建設要求。本辦法提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社會資本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及運營管理。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套用。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引導活動,提高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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