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南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南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22年11月25日南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目錄,全文內容,

全文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建設與生態系統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將海綿城市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開展績效評價。
市屬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參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責任分工,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效果評估。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氣象、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水文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開展業務培訓、技術交流等活動;
(二)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資金和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費用,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及運營管理;
(三)完善產業扶持政策,促進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的發展壯大;
(四)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套用;
(五)廣泛開展科普宣傳,鼓勵和引導單位、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智慧型化和信息化建設,對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審批、項目庫、設施監測、建設進度和成效等進行綜合管理,提升海綿城市建設智慧運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在摸清排水管網、河湖水系、降水時空分布、自然地形地貌等現狀基礎上,針對城市特點,合理確定規劃目標和指標,明確雨水滯蓄空間、徑流通道和設施布局,科學劃分排水分區,合理確定技術路線。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氣象、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對海綿城市建設的指標體系、設計要點、建設管理流程等進行明確。
第十條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在編制或者修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綠色建築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有關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畫,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城市新建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目標導向,結合氣候地質條件、場地條件、規劃目標和指標等因素,綜合採用生態措施與工程措施,增強雨水的就地消納和滯蓄能力,促進形成生態、安全、可持續的城市水循環系統。
城市已建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地下管網整治、污水處理提質增效、水環境綜合治理、內澇防治、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黑臭水體、合流排水系統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資源化利用率低、水資源豐枯矛盾等問題。
第十二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要求進行建設,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移交運營。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地質條件、建設項目特點等因素,依法制定有關海綿城市建設豁免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實施。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標準和條件的工程項目,可以不對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作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和項目立項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並由主管部門監管實施。
無須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者土地出讓的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徵求部門意見階段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同步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增強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擴大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
(二)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小微濕地、植草溝、雨水塘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海綿體功能,並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三)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淨化,沿岸截流乾管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的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恢復河流的自我淨化、自我修復功能,構建城市良性水循環系統,改善水環境質量;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檔案和契約中載明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具體內容、標準、技術規範,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予以落實。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說明海綿城市設計意圖,解釋設計內容,並作出詳細說明。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應當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以及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設計檔案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具體功能、標準等內容,確保工程所使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海綿城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按照規定進行檢驗。
施工過程應當形成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並在建設項目竣工時提交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竣工資料。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對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施工的監理職責,加強對地下管網、調蓄設施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以及對海綿城市設施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拒不改正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質量管理範圍,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重點審查和監督的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報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檔案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補充。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籌集和使用的監督,並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對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狀況進行監督,並將監督考核結果通過城市建設信息平台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移交運營維護單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是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
市政設施、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由項目管理單位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維護管理;公共建築、住宅小區等開發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方維護管理。
運營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營維護單位。
第二十五條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
(二)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對隱蔽建設和存在安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標識;
(三)開展日常監測、巡查、養護和維修,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許可權報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承擔包括採取臨時措施、海綿城市設施恢復等費用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一)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糞便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排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氣體液體、烹飪油煙、泔水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質;
(三)偷盜、損毀、穿鑿或者擅自拆卸、移動、占壓海綿城市設施;
(四)其他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區域海綿城市設施管理預警和應急處置預案,並指導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編制本單位應急處置預案。
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報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並納入城市建設信息平台。遇到緊急情況時,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定期評估海綿設施運營維護狀況,相關信息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平台。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人應當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國家規定記入本市建築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