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渭南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於2023年9月6日渭南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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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信息

2023年9月6日,渭南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維護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城市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於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統籌推進、規劃編制、技術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城市管理執法、行政審批、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參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
編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應當統籌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城市雨水管渠系統以及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尊重自然地勢地貌和天然溝渠,維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態系統,注重生態恢復和修復,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城市開發建設應當堅持對生態環境影響最低的開發建設理念,保持雨水徑流特徵開發建設前後大體一致。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實施排水、建築與小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坑塘、河湖、濕地、工業廠區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應當同步建設海綿城市設施。軍事工程、搶險工程、文物保護工程、臨時性工程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懸浮物總量削減率、雨水資源化利用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指標。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按照規劃條件要求編制海綿專篇內容。
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海綿專篇內容的審查。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相關參與單位,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科學合理統籌建設,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在隱蔽工程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工程監理契約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法報備。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將檔案資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檔案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第三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道路、排水、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坑塘、河湖、濕地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各項目管理單位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運行維護。
公共建築、商業樓宇、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開發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投資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契約約定運行維護。
運行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第二十一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制定應急處理預案,明確管理人員,定期巡查、養護和維修,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智慧海綿城市信息化平台,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建設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將海綿城市項目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等信息納入智慧海綿城市信息化平台,並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排水、園林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城市綠地中的濕塘、雨水濕地等易發生危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識標牌,落實應急處理措施,確保全全。
第二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事先徵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
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不能恢復的,應當新建效果不低於原有同類功能的海綿城市設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二)排放或者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三)傾倒廚餘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糞便等易堵塞物;
(四)其他損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運行維護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和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採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城市水系,以及建築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排水設施中的下列設施:
(一)綠色屋頂、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雨水花園、生物滯留池、滲透塘、滲井等滯蓄滲透設施;
(二)濕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設施;
(三)調節塘、調節池等調節設施;
(四)植草溝、滲管、滲渠等轉輸設施;
(五)植被緩衝帶、人工土壤滲濾、雨水濕地、初期雨水棄流等淨化設施;
(六)具有控制城市雨水徑流功能的其他設施。
第三十條 鎮級規劃建設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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