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長治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長治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是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範海綿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長治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長治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由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2年12月30日通過,並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1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治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長治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由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2年12月30日通過,並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6日

條例全文

長治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2年12月30日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範海綿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縣(區)城市規劃區海綿城市的規劃與建設、運行與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體制與績效評價考核制度,指導督促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履行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職責。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財政、生態環境、水行政、市場監管、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科學技術等部門以及園林、氣象等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及運行維護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非市政公用海綿城市建設及運行維護管理費用由產權人或者經營權人承擔。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知識科普宣傳,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對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技術指標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建設設施設備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水行政、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標準規範和技術導則。
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升、設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澇點消除;
(二)自然河流、湖泊、濕地等水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受破壞的水生態系統修復,熱島效應緩解;
(三)因地制宜實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徑流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消除城市黑臭水體;
(四)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和國家相關標準,雨水積存蓄滯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五)其他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大型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及工業企業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回用設施,實行再生水回用;
(二)建築與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低影響開發要求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對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三)道路、廣場和停車場通過低影響開發設施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綠色空間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四)公園和綠地應當採取低影響開發措施,消納自身雨水,並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五)城市排水防澇實施雨污分流,科學布局雨水調蓄利用設施,因地制宜建設行泄通道,提高內澇防治水平;
(六)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優先採用藍綠技術措施,統籌灰色設施,合理有序開展水系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七)公共服務設施減少硬質鋪裝面積,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八)工礦企業和工業廠區應當建設雨水收集、淨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對老舊城區分期分批進行改造,以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水體統籌治理為重點突破口,推進區域整體治理,提高雨水積存和滯蓄能力。
第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可以不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類別,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同步開展海綿化設計、建設;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違反海綿化建設標準、規範,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或工程質量;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未按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原材料、工藝、施工質量、工程驗收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執行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技術標準,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參加河、湖、渠、公園、綠地等建設工程項目中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竣工驗收,並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具有先進、適用、可行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納入海綿城市建設先進適用技術與產品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應當優先採購列入海綿城市建設先進適用技術與產品目錄中的產品。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建設設施設備在國家規定及契約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契約約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超過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運行維護管理:
(一)城市公共綠地、道路、廣場、水系、排水管網、停車場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設施設備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設施設備,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三)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設備,按照契約約定進行運行維護管理;
(四)運行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對海綿城市建設設施設備進行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按照下列要求確保海綿城市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一)對海綿城市重要設施設備進行標識、登記;
(二)對海綿城市設施設備進行巡查、清理、養護和維修;
(三)對海綿城市設施設備功能進行檢測、評估、維持和修復;
(四)對運行維護人員開展教育和培訓,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破壞海綿城市設施設備或者影響其海綿功能的行為: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動海綿城市設施設備;
(二)向雨水管網、雨水檢查井和其他海綿城市設施設備內排入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三)損毀海綿城市設施設備,或者其他導致海綿城市設施設備損壞或者其海綿功能嚴重喪失的行為。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同意,並承擔包括恢復和改建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四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等設定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識,建立預警系統,制定應急處理預案,保障海綿城市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海綿城市工程建設、運行維護進行監督管理、評估和考核。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維護政府投入資金的保障與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海綿城市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接入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海綿城市監測數據的融合套用,提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違法行為,依照國家規定記入本市建築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三十條 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長治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治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各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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