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四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四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由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號
《四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由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2年7月29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9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並於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10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升城市蓄水、滲水和涵養水的能力,形成生態、安全、可持續的城市水循環系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發展區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城市規劃、建設的管控,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綜合採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技術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徵和水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政府統籌、多專業融合、部門分工協同的工作體制機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監督考核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並與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詳細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做好銜接,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第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並依法納入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等環節。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範圍,海綿城市建設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條 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海綿城市建設:
(一)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被緩衝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並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淨化,沿岸截流乾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五)流域區域治理應當保護山體自然風貌,恢復山體原有植被,修復河湖水系和濕地等水體,保護現有雨洪調蓄空間,提高水資源涵養、蓄積、淨化能力。
老舊城區雨污分流、黑臭水體以及易積易澇點治理、管線入地、建築節能、綠化硬化綜合整治、停車場建設等工程應當同步進行海綿城市建設;新城區(包括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條 工程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海綿城市建設:
(一)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二)文物保護、搶險救災、臨時性建築、軍用房屋建築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築小區、學校、醫院、辦公場所等區域配建養老、健身、停車、變配電室、水氣熱力加壓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築;
(四)不涉及室外建設的舊建築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層等工程。
第十一條 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二)設計單位在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中應當設定海綿城市建設專篇;
(三)施工單位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查;
(四)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設計檔案、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五)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招標檔案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並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主體責任,並負責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確保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一)公共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其他海綿城市設施,由設施所有者負責。
主體責任不明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
第十四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綠地濕塘、雨水濕地等區域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識和監測預警裝置,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動、拆除或者損毀、危害海綿城市設施。
第十六條 因城市管理、項目建設或者其他原因,占用、改動、拆除公共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占用、改動、拆除其他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經設施所有者同意。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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