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綠化條例

為了發展城市綠化事業,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平市城市綠化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28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全文
(2018年9月28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
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管並重、全民參與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證綠化用地需要,保障公共綠化經費投入。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地、樹木的建設和養護,並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綠化規劃與建設應當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條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合理確定綠化目標、綠地布局和綠地控制原則,實行平面綠化和立體綠化協調發展,提高園林景觀效果和生態環境效應。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地控制線不得任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徵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照法定程式調整。
第十條新建綠化工程的綠地率指標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公園綠地參照《公園設計規範》執行;
(二)廣場用地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三)南河、北河及鐵路旁的防護綠化帶每側不得低於三十米;
(四)居住區附屬綠地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的居住區附屬綠地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五)城市道路主幹道的附屬綠地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次幹道的附屬綠地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城市外環路的附屬綠化帶每側寬度不得低於二十米;
(六)工業用地附屬綠地參照國家和省有關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執行;
(七)商業服務業設施、物流倉儲、交通樞紐等附屬綠地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八)學校、醫院、機關團體等附屬綠地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九)其他綠化工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改建綠化工程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和廣場用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二)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單位負責;
(三)附屬綠地由綠地所依附的主體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
建設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種植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第十三條城市高架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具備立體綠化條件的,應當實行立體綠化。
城市主幹道兩側應當實行開放式綠化。確需修建圍牆的,應當根據需要優先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等。
室外公共停車場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建設林蔭式停車場。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並在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內完成。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並不得減少綠化面積和降低綠化標準。
第十五條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竣工驗收資料檔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養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二)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單位負責;
(三)附屬綠地中的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居民區附屬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的綠地,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養護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綠地和珍貴樹木實行智慧型化檔案管理。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做好綠地、樹木的養護工作。發現植物病蟲害後,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要求開展消殺、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有關樹木修剪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對樹木進行修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樹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未修剪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修剪,並在修剪後三日內告知養護管理責任人:
(一)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二)危及管線、架空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或者存在其他公共安全隱患的;
(三)因樹木生長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
(五)其他需要修剪樹木的情形。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樹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移植;確需砍伐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城市規劃需要的;
(二)樹木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樹齡已達到更新期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
(五)其他需要移植、砍伐樹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養護管理責任人。
砍伐樹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繳納樹木補償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滿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在樹木上晾曬衣物、架設電線電纜、照明設施,圍圈、攀折樹木,擅自採摘花果;
(二)在綠地上堆放物料、沙石,營火、燒烤,挖坑掘窯,種植農作物;
(三)填封樹穴,剝損樹皮,破壞樹木支架、護欄、根系,損壞園林建築小品;
(四)焚燒綠地、樹木;
(五)其他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異地苗木進行城市綠化。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城市綠化帶內堆放含有影響植物生長的融雪劑等化學產品的積雪,避免對植物造成損害。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附屬綠化工程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限期內仍未完成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專業單位完成,所需費用由建設責任人承擔。
違反第二款規定,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者未按照審查同意的設計方案建設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養護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開展消殺、防治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治理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委託專業單位治理,所需費用由養護管理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修剪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樹木基準價值二倍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樹木基準價值二倍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按照占用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款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實際損失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異地苗木進行城市綠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用於城市綠化的土地,包括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和附屬綠地。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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