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綠化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城市綠化條例
  • 外文名: Greening regulations of the city Datong
  • 通過時間:2005年10月27日
  • 批准時間:2005年12月2日
  • 目的: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2005年10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政府領導,民眾參與,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和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提倡多渠道籌集綠化資金。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共建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綠化的組織、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等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從其規定。
第六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與城市其他公共設施建設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城市綠化經費應當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安排綠化經費。居住區綠化養護費由房地產權人支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綠化和保護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義務,有舉報、制止損害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權利。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分期實施。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提高城市綠化用地比例。空閒或者騰出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城市綠化。在城市建設中應當嚴格控制建築密度,擴大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工程應當按城市綠化系統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應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居住區、住宅小區綠地所占居住區總用地面積比率不低於30%;
(二)城市道路主幹道綠帶面積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於20%,次幹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於15%;
(三)城市內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頻寬度不少於30米;
(四)單位綠地面積所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率,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於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其綠地率不低於30%,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活動場所、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於35%;
(五)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舊城改造地區的綠化用地面積,按照前款(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可以降低5%。
建設工程中的綠化用地面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及其他基本建設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竣工。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時竣工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個年度綠化季節。
第十三條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中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規劃審批時,應當有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應當實行資質核准制度、招投標制度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確保綠化工程質量。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總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其所占比率不少於建設項目總投資的2%。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建設工程項目批准施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七日內將配套的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專戶存入建設銀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發展的需要,培育適宜本市生長的優質苗木和花草,逐步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花草自給。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代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應當移交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代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不得轉作他用。
第十八條 因線路、管道建設而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協商確定保護措施。施工確需移動樹木、綠地的,應當由所在地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進行技術處理,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經費和樹木、綠地補償費。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各種管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下管線的外緣,離行道樹幹中心不得少於1米;
(二)架設電桿、安裝消防等設施,離樹幹中心不得少於1米;
(三)高壓輸電線的高度不得低於9米;
(四)其他新建架空線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設施未達到前項規定的,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應當制定保護措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城市綠化,提高植樹、鋪草、種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綠化效果。
第二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綠化責任單位應當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簽訂綠化責任書。建立嚴格的責、權、利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綠線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公布,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按下列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共綠地、道路綠地,由市、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本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的綠地,由居住區管理者負責;
(四)居民個人所有是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由該居民個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推行門前綠化管護承包責任制,與城市規劃區內臨街單位和居民簽訂門前綠化管護承包責任書。
第二十六條 樹木花草所有權和收益按照以下規定確認:
(一)由政府投資或者民眾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林地、行道及幹道綠化帶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花草歸國家所有;
(二)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的樹木、花草歸本單位所有;
(三)居住區的樹木、花草歸種植者和業主所有;
(四)居民庭院內樹木、花草歸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
第二十七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應當進行重點保護,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禁止砍伐、移植和損壞古樹名木,特殊情況下確需移植的應當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確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
(一)20株以下,由所在地園林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二)20株以上,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系統規劃、綠地性質和劃定的綠線或者改變、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特殊需要改變綠地系統規劃、綠地性質的、應當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應當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並將占用的綠化用地清理乾淨。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搖晃、攀折樹木,剝刮樹皮,採花摘果;
(二)在樹上牽繩掛物、架設電線,就樹蓋房,圍圈樹木,以樹承重、設定廣告牌標語牌,刻劃釘釘;
(三)穿越綠帶,移動座椅、果皮箱,攀登園林建築和雕塑,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四)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傾到垃圾、渣土和或者傾倒、排放污水、廢棄物、燃燒物品、停放車輛、放牧、捕獵、開墾種植;
(五)在公共綠地內設定營業攤位,從事商業、服務性經營活動;
(六)距樹木一米以內堆放物料,樹冠垂直投影一米內挖坑取土、傾倒有害物質;
(七)其他破壞綠地、有礙樹木生長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經批准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每砍伐一株樹,應當在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地補植10株以上的樹木,保證成活,或者由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有償代為補植,並按照規定繳納伐移樹木價值3至5倍的補償費。伐移和補植工作需在園林專業人員的技術指導下進行。
第三十四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因客觀環境限制達不到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繳納缺建綠地補償金。
第三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收取綠化補償金,應當按規定上繳財政,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七條 城市綠化補償的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或者未將占用的綠化用地清理乾淨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每平方米5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復原貌、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刻劃釘釘,搖晃、攀折樹木,剝刮樹皮,穿越綠帶,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渣土或者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嚴重污染綠地的,處以污染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三)在綠地內擅自挖坑取土、燃燒物品、停放車輛、放牧、捕獵、開墾種植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就樹蓋房、圍圈樹木或者在公共綠地內設定營業攤位,從事商業、服務性經營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五)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按造價的1至2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數量、樹種、時間、地點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可處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砍伐、移植或者損害古樹名木致使損傷或死亡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退還綠地、恢復原狀,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共綠地(各種公園、小遊園、街區廣場綠地)、行道樹、專用綠地(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綠地)、居民住宅區內綠地、生產綠地(苗圃、花圃)、風景林地、防護綠地。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設施,包括亭、廊、花架、噴泉,假山、石桌、石凳、護欄、圍牆、園路、園林雕塑及其他景觀建築。
本條例所稱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四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各縣、區城鎮綠化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大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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