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1995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7.20
  • 實施時間:1995.07.20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促進本市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共綠地(各種公園、小遊園、街頭廣場綠化)、行道樹、專用綠地(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綠化)、居住區內綠地、生產綠地(苗圃、花圃)、風景林地、防護綠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大力養花種草,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第五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與城市其他公共設施建設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城市綠化經費應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安排綠化經費。
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化養護費由房地產權單位支付。
第七條 城市綠化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市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市園林管理部門對區園林管理部門在業務上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協調。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駐地綠化和責任地段的綠化和養護、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地應當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設施完好,並不斷充實植物新品種,提高園藝水平。
第九條 園林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苗圃、花圃和草圃建設,培育適宜本市生長的多品種優質苗木和花草,逐步實現苗木、花草自給。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育苗。
第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報或者組織委託。
新建、改建住宅區、大型公共建築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須報經市園林管理部門審批;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大綠化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開發區項目,應當留足綠化用地。其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為: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25%,並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二)舊城改建區和風景保護區不低於20%;
(三)文物保護區不低於25%;
(四)市區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0%;
(五)離市中心較遠的醫院不低於40%,療養院不低於45%;
(六)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的項目不低於40%,並按照有關規定營造衛生防護林帶;
(七)其他建設工程不低於25%。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綠化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按照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努力提高植樹、鋪草、種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綠化效果。綠化單位和責任人應當與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綠化責任書,建立嚴格的責、權、利制度。
第十五條 因線路、管道建設而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園林管理部門確定保護措施。確需處理樹木、綠地的,應當由園林管理部門進行技術處理,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經費和樹木、綠地補償費。
第十六條 樹木、花草所有權和收益按照以下規定確認:
(一)由政府投資或者民眾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林地、行道及幹道綠化帶的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花草歸國家所有;
(二)各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的樹木、花草歸本單位所有;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的樹木、花草歸種植和管理者所有;
(四)居民庭院內的樹木、花草歸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
第十七條 古樹名木是活的文物,應當進行重點保護,禁止砍伐、移植和損壞,特殊情況下確需移植的,須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城市現有樹木、花草不得隨意移植和砍伐。確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須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進行補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繳納補償費,由市園林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改變現有公共綠地使用性質,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改變其他城市綠地使用性質,須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經批准臨時占用,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補償費,並限期恢復綠地原貌。
第二十一條 城市幹線道路兩側的樹木,應當選用整潔美觀、遮蔭效果好、不影響架空線安全使用的樹種。幹線道路隔離綠化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影響交通視線。
現有幹線道路隔離綠化帶和行道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逐步改造。行道樹以及其他樹木影響架空線安全使用的,園林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剪。架線部門不得隨意亂砍亂伐。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可以並處罰款: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以樹木、花草價值的2至3倍罰款;
(二)故意毀壞或者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以樹木價值的5至10倍罰款;
(三)擅自在綠地內擺設攤點、傾倒污物、堆放物品、污料和挖坑、放牧的,處以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罰款;
(四)就樹蓋房或者圍圈樹木,在道路兩側綠籬內亂設營業攤位或者擅自臨時占用綠地的,處以每平方米50至100元罰款;
(五)損害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處以園林綠化設施的1至3倍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綠化工程建設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收取綠化延誤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以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經費專款專用。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取的各種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的城鎮綠化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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