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

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
  • 發布文號: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 發布時間: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基本信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四章罰則,第五章附則,

基本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號)
《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已經1998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並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措施,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
第四條 省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省城鄉綠化工作。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綠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創建園林式單位。
第六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侵占綠地、損害樹木花草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對在城市綠化建設和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城市綠化規劃按有關程式批准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依據、指導思想、原則和發展目標;
(二)規劃年限和範圍;
(三)綠化指標;
(四)各類綠地規劃;
(五)樹種育苗規劃;
(六)綠化近期建設規劃;
(七)綠化規劃的實施措施。
第十條 編制城市綠化規劃,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7平方米;
(二)城市新建區綠地率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區改造後綠地率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
(三)城市苗圃用地不低於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四)城市內河、湖泊及鐵路旁的防護林頻寬度不少於30米;
(五)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公園設施規範》執行。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規劃,必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建制鎮的規劃區綠化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化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必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按照綠地總面積不得減少,分布更為合理、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和變更原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古典名園的修複方案和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的設計方案,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幹道綠化和20公頃以下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准的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時,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建設必須按照批准的規劃和設計方案進行。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和風景林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江河湖岸的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湖濱公園,完善遊憩設施;街道綠化應當注重遮蔭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
第十五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建設;現有居住區的綠地,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的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地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在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根據有關綠化規劃和工程定額標準,在基本建設總投資中安排配套綠化資金,用於本單位配套綠化建設。安排配套綠化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資金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第十八條 對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資質審定、審查制度。本省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審定和外省來湘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按許可權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的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負責;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臨街的單位和居民住戶門前的綠化,由臨街的單位或者住戶負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占用的,應當落實補償綠地的措施,並按下列規定報批後,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一)占用綠地1公頃以上的,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占用0.1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公共綠地或者0.4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其他綠地,經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占用0.1公頃以下的公共綠地或者0.4公頃以下的其他綠地,經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占用期滿後,占用者應當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改變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公園、遊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符合規劃。開設臨時經營服務攤點應當嚴格控制,確需開設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接受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禁止違反公園總體規劃利用公園圍牆建設商業門面或者搭棚、擺攤設點。
第二十四條 在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花草,損壞設施;
(二)搭棚擺攤,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傾倒垃圾;
(四)其他損壞綠地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移植、毀壞城市樹木花草。因建設等原因確需砍伐、移植、毀壞城市樹木花草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賠償樹木花草所有權人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各項建設,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建設用地上的樹木。
城市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及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保護措施。當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需要修剪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城市綠化專業隊伍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及公民生命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並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禁止損壞、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制定可靠的遷移措施,並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200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樹名木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批准,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樹木的行為:
(一)剝皮、挖根;
(二)利用樹木蓋房搭棚、架設電線;
(三)攀登樹木、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樹木上刻字、釘釘、拴系牲畜;
(五)在樹木冠垂直投影範圍內堆放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物料、挖砂取土、傾倒污染物等;
(六)其他有礙、有害樹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四)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5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30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條例》第二十八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30000元以下。
第三十一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2000元以下。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城市綠地、樹木花草的賠償、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樹木花草包括竹等其他植物。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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