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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修訂的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經1993年7月1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頒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1997年12月3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8部規章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3年10月3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等25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6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8年1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下面版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的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規劃區內的各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標準進行環境綠化建設。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綠化工作。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規劃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經批准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改做他用,特殊情況,確需改做他用的,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應當在相應位置補足綠化用地面積。
第六條 城市綠化用地應當按下列標準執行: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經批准的零星插建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拆遷前的綠化用地面積,拆遷前沒有綠化用地的零星插建項目,應當根據情況進行屋頂綠化。
第七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配套綠化工程應當同時設計,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標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八條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建立面積不小於建成區面積百分之二的苗圃、草圃、花圃。
種苗生產應當以優質鄉土品種為主,並開展引種、育種工作。
第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
開發區建設、舊城改造區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的配套綠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於主體工程完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一條 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可以依法成立城市綠化專業設計企業。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將相應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列綠化科目專項使用,或者劃撥給當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完成綠化建設。
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城市,應當按規定標準將綠化建設費用劃撥給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使用。
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按標準完成配綠化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管理實行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原則,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二)街道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沿街單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園等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管理;
(四)單位轄區內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
(五)居住區綠化,由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兩側、零公里以外公路兩側,以及河渠兩岸的綠化和部分郊區林地,分別由各有關都門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綠地管理單位繳納占用綠地費和綠地挖掘賠償費。
第十五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並應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在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草坪,損壞設施;
(二)晾曬物品,放牧牲畜;
(三)取土採石,傾倒垃圾;
(四)其他有害綠地的行為。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栽植的樹木,城市居民義務栽植的樹木,歷史遺留無據可查歸屬的樹木均屬國家所有。
單位出資在單位轄區內或者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自栽自管的樹木屬單位集體所有。
居民個人自費在自己庭院栽植的樹木屬個人所有。
第十八條 城市各項建設,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建設用地上的原有樹木。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向樹木所有權人交納補償費用。每砍伐一株樹木必須補栽兩株以上,胸徑不小於五厘米的樹木。
第十九條 城市樹木應當與各類工程管線、交通設施保持適當間距。當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或者交通設施使用需要修剪時,由管線或者交通設施管理單位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修剪,或者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剪。
修剪費用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分擔。城市人民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下列原則分擔:先有樹木後建管線。設施的,修剪費用由管線、設施管理單位承擔;先有管線、設施後植樹的,修剪費用由樹木所有權人承擔;樹木和管線、設施分不清先後的,雙方平均分擔。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統一登記、建立檔案、樹立標誌,制定保護措施和養護復壯措施,並報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嚴禁損傷、砍伐和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生長在公共場所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生長在單位或者私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壞樹木的行為:
(一)剝皮、挖根;
(二)就樹搭棚,架設電線;
(三)攀登樹木、掐花、摘果、折樹枝;
(四)在樹木上刻字、釘釘、拴系牲畜、拉繩曬物;
(五)距樹木一米以內堆放物料,二米以內挖沙取土、挖窖;
(六)其他有礙樹木生存的行為。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並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用於經營活動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用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
(三)用於經營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前款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給予警告,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一條(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樹木或者違反第二十一條(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除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處,可以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罰款使用統一票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四)將《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刪去第八條中的“規劃檔案副本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修改為:“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可以依法成立城市綠化專業設計、施工企業。”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移植和非正常修剪”。
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樹木應當與各類工程管線、交通設施保持適當間距。當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或者交通設施使用需要修剪時,由管線或者交通設施管理單位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修剪,或者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剪。”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中的“或者其授權單位”。
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修剪”。
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刪去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