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環境衛生條例

四平市城市環境衛生條例

四平市城市環境衛生條例於2020年10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四平市城市環境衛生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活動。各縣(市)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採取格線化管理,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責任區域、管理內容和衛生保潔標準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格線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保潔人員進行衛生保潔,保證責任區環境衛生達到衛生保潔標準的要求。
責任區環境衛生未達到衛生保潔標準要求的,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作業規範,對職責範圍內的街巷、道路、公廁等進行衛生保潔。
第六條 舉行文化、體育、娛樂、慶典、集會等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即時清掃活動中撒落的氣球、花卉、碎屑、宣傳單等,保證活動後場地整潔。
第七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並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工程竣工後,應及時修整場地,保證竣工後場地整潔。
工程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
第八條 臨時從事餐飲服務、小商品買賣的攤點經營者應當在當日經營結束後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託專業保潔人員收集、處置經營中產生的廚餘垃圾等固體廢物,保證經營場地整潔。
第九條 單位、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單位、個人應當將房屋裝修裝飾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單獨收集,並堆放至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
第十條 餐館、飯店、酒店、食堂等產生廚餘垃圾的單位應當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 單位、個人應當及時清除管理範圍內的積雪,並就近堆放至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城市綠化帶、樹穴、垃圾收集設施內傾倒積雪。違反本規定,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單位、個人在維修、搶修等施工或者接卸水體過程中造成城市道路大面積結凍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理。未及時清理的,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即時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南河、北河、植物園、南湖公園等河道、湖泊的水域內傾倒、拋灑廢油、污水、固體廢物等。違反本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四條 運輸渣土、砂石、泥漿、冰雪、水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採取覆蓋、密閉等有效措施,不得遺撒、泄漏。違反本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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