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愛國衛生條例

四平市愛國衛生條例

《四平市愛國衛生條例》是為了加強新時代愛國衛生運動,改善衛生環境,預防控制疾病,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提升社會健康治理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平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17年9月22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2022年12月29日,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2023年4月12日,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四平市愛國衛生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5日(修訂版)
  • 發布單位: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 有效
  • 最新修訂:2023年4月4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四平市愛國衛生條例》,由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23年4月12日,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四平市愛國衛生條例》已由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4日批准,現予公布,並於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四平市愛國衛生條例》
(2017年9月22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2022年12月29日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新時代愛國衛生運動,改善衛生環境,預防控制疾病,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提升社會健康治理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運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運動,是指以提高公民衛生素質、改善公共衛生環境、消除危害人體健康因素、增強公民體質為目的的民眾性、社會性衛生運動,主要包括衛生城鎮創建、健康城鎮創建、健康中國行動、城鄉環境衛生治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等內容。
第三條愛國衛生運動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調、全民參與、預防為主、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運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愛國衛生組織和工作機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開展本轄區的愛國衛生運動,並將其納入基層格線化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運動。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成員單位及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愛衛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設立專門組織或者確定專人負責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愛國衛生行為規範,參加愛國衛生運動。
第七條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每季度最後一個“雙休日”的周六為文明衛生日,全市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第二章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八條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樹立和踐行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掌握健康技能,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提高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
第九條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公民應當遵守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路,開展健康創建活動,營造有益於健康的人居環境。
第十一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技術指導、培訓、監測和評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宣傳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病態成癮行為等防治知識,並對其工作人員開展技術培訓。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當為所屬區域內的村(居)民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健康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把健康教育作為所有教育階段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學校(幼稚園)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加強健康心理輔導,培養學生養成健康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第十三條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公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廣普及廣播體操、工間操等民眾性體育健身活動,推動開展公民健身活動,全面提高公民身體素質。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開展職業健康教育,積極組織開展體育健身活動,保護職工健康。
第十五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健康教育欄目,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引導公民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車站、商場、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利用電子螢幕、宣傳欄等,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內容。
第十六條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及學校、醫院、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動中開展控煙宣傳。
第十七條學校、學前教育機構、醫院、車站、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商場、會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除專設吸菸區外,禁止吸菸(含電子菸)。
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並履行管理職責。
禁止吸菸場所內,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含電子菸)。
第十八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章環境衛生治理與保護
第十九條城鎮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
(二)公共場所無衛生死角,無亂扔、亂吐、亂倒、亂設攤點等現象;
(三)垃圾轉運站、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布局合理,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實現全面密閉化,生活垃圾運輸體系完善,做到日常管理規範、清掃保潔到位、垃圾及時清運、定期組織消毒;
(四)公共綠地定時養護,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
(五)河道、湖泊、濕地等水面清潔,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六)集貿市場經營區域相對獨立,環衛設施齊全,衛生管理規範;活禽交易應當獨立設定區域,實行隔離宰殺,並逐步取消集貿市場活禽交易;
(七)居民區乾淨整潔,無亂堆亂放;
(八)飼養犬只、發布小廣告應當分別遵守《四平市養犬管理條例》《四平市小廣告發布管理規定》的規定。
第二十條農村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路旁、河旁、橋旁等無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
(二)河道、水塘、水溝等水域無漂浮垃圾;
(三)牆壁、電線桿、門面、樹木等無亂貼亂畫;
(四)家畜家禽實行圈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無規模飼養家畜家禽;
(五)主要道路兩側和農戶門前屋後無亂搭建、亂堆放,建築材料、秸稈堆放整齊;
(六)道路硬面化,路兩側無土堆、糞堆及污水坑等;
(七)禁止違反有關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二十一條愛國衛生運動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市、縣(市)區主次幹道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個體經營者對其管理區域負責;
(三)居民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公園、廣場、綠地、道路、橋樑、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由管理單位或者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五)車站、公交站點、停車場、旅遊景點、文化娛樂場所、工業區、倉儲區等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六)集貿市場由市場主辦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七)舉行大型戶外活動的,由組織者負責;
(八)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拆遷工地由拆遷實施主體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個人應當保護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便溺、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污水、建築垃圾、污物糞便,亂棄動物屍體;
(三)拋撒和焚燒冥紙;
(四)在樓道內亂堆亂放雜物;
(五)損壞公共衛生設施;
(六)其他有礙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並按照下列規定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
(一)對城市老舊小區、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建築工地、集貿市場、小餐飲店、小作坊等重點區域或部位實施重點治理;
(二)加強垃圾收集、運輸設施設備和處置設施建設,實現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開展農村垃圾源頭減量、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三)推進城市公共廁所改造升級和農村戶用衛生廁所建設改造,推進學校廁所改造建設,提升規範化衛生管理水平,抓好糞污無害化處理。推進旅遊廁所提檔升級,提升管理維護水平。開展農貿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客運站等重點公共場所廁所環境整治,有效改善廁所環境衛生狀況;
(四)依法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開展水質檢測,加快城鎮供水設施建設改造,不斷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保障飲用水安全,飲用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五)開展鄉村清潔活動,完善長效保潔機制,推動鄉村清潔活動制度化、常態化。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抑制揚塵、降低噪聲,並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施工現場。
第四章疾病與病媒生物防控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公共衛生體系,提高重大疫情早發現能力,加強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有效遏制重大傳染性疾病傳播。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採取綜合防治措施,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及時將監測和評價結果報送同級愛衛辦,並協助其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落實預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範圍內,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減少和避免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控制措施符合相應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環境污染。
第三十條人員聚集場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的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五章監督考核
第三十一條愛衛會應當健全委員會會議、重大事項報告、投訴舉報、監督考核等工作體制機制,推進愛國衛生格線化管理體系建設;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組織動員有關單位和公民參加愛國衛生運動,落實聯防聯控措施。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開展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
第三十三條愛國衛生監督考核主要採取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有關單位和組織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或者未達到環境衛生要求的,由愛衛會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愛衛會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衛生專業人員、志願者等擔任愛國衛生監督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宣傳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協助指導、監督、檢查指定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協助對違反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勸導或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四)協助開展愛衛辦委託的其他工作。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愛國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並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進行整改。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復原狀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隨意便溺、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包裝物等廢棄物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亂倒污水、建築垃圾、污物糞便,亂棄動物屍體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拋撒和焚燒冥紙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在樓道內亂堆亂放雜物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損壞公共衛生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或者控制措施不符合相應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人員聚集場所和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未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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