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
- 實施時間:1980年05月09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批准時間:1980年5月9日
《關於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了貫徹落實“加強領導,動員民眾,措施得力,持之以恆”的方針,加強對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及其辦事機構的組織建設,以適應新的情況而制定的規定。該規...
第四條 市、區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負責規劃、部署、協調愛國衛生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開展健康教育和...
各部門、各單位應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由一名負責同志兼任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人,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愛衛會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組織和個人應當繼承和發揚愛國衛生運動優良傳統,自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監督、檢查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二)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及...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是愛國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是同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和部署,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司其職,做好...
市、區、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第十一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承擔以下工作職責:(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
各級各類學校均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托幼、兒少機構應當開展衛生保健常識教育。個人和單位都應接受和參加健康教育活動。第四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六、一九五二年成立之各級領導愛國衛生運動機構今後統稱為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中央級稱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中央以下各級冠以各行政區域或單位名稱),其職責為領導反細菌戰工作及民眾性衛生運動(一般醫療預防衛生防疫工作仍由各級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