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 通過:2003年6月13日
  •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
  • 提高:社會衛生水平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組織領導,動員全民參與,增強公共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疾病,改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五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衛生基礎設施的投入,及時發布公共衛生信息,提高社會總體衛生水平,使社會總體衛生水平的提高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條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危害公共衛生和公民健康的行為進行舉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受理舉報,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資助、捐贈。 捐贈的資金和物品應當專門用於愛國衛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組織制訂愛國衛生工作規章制度; (四)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六)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七)組織開展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評比活動; (八)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九)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 (十)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市、區、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由衛生、建設、環境保護、農業、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等成員單位組成,實行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發展的要求及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配備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在當地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每年四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活動月。 愛國衛生活動月期間,應當結合當地突出的社會衛生問題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督促轄區內的單位落實愛國衛生工作措施,定期檢查、考核愛國衛生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單位應當定期將愛國衛生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向轄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街道、衛生村、衛生居民區和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的活動。 未評為衛生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當年不得評為同級文明單位。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完善有關衛生設施,落實衛生達標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使單位愛國衛生工作達到規定標準。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搞好室內衛生,保持和維護公共樓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規定範圍內的室外環境衛生,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關衛生工作,遵守公共衛生制度。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戶廁、公廁的改造工作。 農村飲用水的供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和衛生標準。 村(居)民的戶廁、公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亂倒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四)不從事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活動。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開展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村(居)民都應當參加殺滅各種病媒生物的活動,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之內。 單位和村(居)民自行殺滅病媒生物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病媒生物消殺專業機構進行殺滅。
第二十條 病媒生物消殺專業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營利性病媒生物消殺活動。病媒生物消殺專業機構成立後,應當向市、縣(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病媒生物消殺專業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
第二十一條 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滅鼠藥品和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殺蟲藥品、器械。
第二十二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旅遊景點、商業網點、集貿市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場所以及城鄉結合部的公共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以普及衛生科學常識為主要內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增強全社會衛生意識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科普知識以及衛生法規的宣傳,發布宣傳衛生與健康的公益性廣告。 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健康教育,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對本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社會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違反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勸導或舉報; (三)負責同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委託的其他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佩帶標誌或出示證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提請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義務的; (二)不落實愛國衛生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愛國衛生不達標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該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過國家和省、市規定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病媒生物消殺專業機構殺滅病媒生物,病媒生物消殺費用由該單位、個人支付。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有關愛國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相應規定的,由法定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罰;行政執法機關不處罰的,市、區、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督促該機關處罰;對拒不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有權給予通報批評,並可提請本級政府或者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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