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鄉愛國衛生管理試行條例

1980年7月10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城鄉愛國衛生管理試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0年07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7月10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開展城鄉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廣大人民民眾進行愛國衛生教育,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運動的任務是除四害,講衛生,消滅疾病,防治污染,改良環境,改造不衛生的落後狀況,移風易俗,培養人民民眾講衛生、愛清潔的良好習慣,實現文明生產、文明生活,保障人民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 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必須貫徹“加強領導,動員民眾,措施得力,持之以恆”的方針,把衛生管理工作同衛生宣傳教育、生產、經營管理結合起來。樹立講衛生光榮,不講衛生可恥,破壞公共衛生受懲罰的新風尚。
第四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礦山、鐵路)、部隊、街道、人民公社、生產隊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公共衛生管理都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各級各單位都要建立健全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縣級以上和大型廠礦企事業單位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要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 飲水和食品衛生
第七條 城鄉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給水的單位及生產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各項要求。
第八條 認真保護水源,防止污染。在供飲用水的湖、河、水庫上游一公里,取水點周圍半徑一百米,水井周圍半徑三十米內,禁止設滲水廁所、糞場、垃圾場、墓地、畜牧場。
飲用湖、河、水庫水時,要人畜分段使用,並採取淨化措施,符合衛生要求。
嚴禁向城鎮生活飲用水源及其防護地帶直接排放有毒有害污物。
第九條 農村生產隊必須對飲用水井進行改良,加高井台,修排水溝和井唇,加井蓋,加強衛生管理。
第十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生產、加工、收購、貯存、包裝、運輸、銷售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按照《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和監測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衛生部、商業部頒發的《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
第十二條 生產、加工、儲藏食品的場所、工具、容器、食具等,必須整齊清潔,符合衛生要求。要有洗手、消毒、防蠅、防鼠、防雀、防塵、防腐、個人防護、污水排放和廢棄物堆放等必要的衛生設施以及排煙、排氣裝置。
嚴禁對食品使用有毒的色素香料等添加劑。
第十三條 商業、供銷等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防止食品在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的污染。飲食經行銷售單位,要做到食具消毒,生熟分開;出售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備;要實行工具售貨,工具定位,工具消毒,貨款分開。嚴禁出售腐爛變質的食品和病死畜肉。
飯店的灶房及餐廳要保持室內清潔;要設痰盂及洗手盆,有條件的安裝水龍頭;夏季要安裝紗窗、竹簾。
各單位食堂的衛生管理適用第十二條及本條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糧食部門要防止糧油在加工、運輸、儲藏過程中污染和霉變,嚴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油供應市場。
第十五條 肉食品加工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肉食加工廠要有病畜隔離、急宰間和污物、污水處理設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禁止帶血、帶毛、帶污肉上市。
第三章 服務行業衛生
第十六條 旅店、招待所、車馬店的客室,要保持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消滅蒼蠅、蚊子、老鼠、臭蟲和虱子、跳蚤;室內地面、門窗、床鋪、桌椅、茶具、洗漱池(盆)、痰盂等用具,必須每日打掃、洗刷、消毒,保持整齊清潔。被褥、床單、枕巾等用品要經常晾曬、洗換;夏季要安裝紗窗、竹簾。
發現急性傳染病患者,要立即報告當地衛生防疫部門。
車馬店要管好牲畜糞便,保持畜圈、庭院環境乾淨。
第十七條 公共浴池須有換氣通風裝置;池塘用水必須每日按時更換,換水時池塘須洗刷乾淨。浴盆每次用後須洗刷。池塘、浴盆定期消毒。浴巾、浴衣、床單、茶具、拖鞋等用品應經常洗滌消毒。
第十八條 理髮店要保持室內清潔,設定帶蓋痰盂。理髮工具用前須經消毒,面巾、頸巾、白單必須經常洗滌消毒,保持潔淨。對患有頭癬的顧客,須用固定用具,用後消毒,放固定處。理髮員給顧客刮臉要戴口罩。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 各單位、居民大院、職工宿舍、社員家庭須訂立《愛國衛生公約》,建立衛生責任區,實行分片包乾,定人負責,定時檢查評比,保持室內外、院內外、街巷內外的整齊清潔。
第二十條 城鎮街道、廣場、公園、車站、影劇院、俱樂部、集市貿易場所、公共車輛和城鄉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嚴禁隨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亂倒垃圾,亂堆亂放有礙市容整潔的物品。
各公共場所的管理部門,應在公共場所設定帶蓋痰盂、果皮垃圾箱,建造公共廁所,指定專人負責清掃管理。
影劇院、車站候車室,應根據條件設定通風換氣裝置,保持場(室)內乾淨、空氣流暢。
凡經城建、公安、衛生部門批准在馬路、便道上堆放的建築材料和工程土,必須按批准範圍堆好、圍好、管好,工程結束後及時清理乾淨。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及城鎮居民的垃圾、污水,要按時清運到指定地點或倒在垃圾車內,環境衛生部門必須及時清運,嚴禁隨地傾倒垃圾污水,防止繁殖蚊蠅和污染環境。
城市清掃街道應在夜間進行。
第二十二條 城鄉各單位都要積極改良和綠化環境,動員民眾在房前、屋後、院落、道旁大量植樹,種花種草,調節空氣。
第二十三條 醫院、衛生防疫站、獸醫站及其他醫療衛生單位用後的敷料、污物、動物屍體及放射性物質,必須自行焚燒或消毒後深埋,不得倒入垃圾堆。傳染病患者的糞、尿、血、痰以及實驗室排出的有毒有害物質,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倒入下水道或排至周圍空地。
第二十四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須保持室內外整潔,室內光線充足,通風良好。兒童生活用具、玩具,要經常洗曬消毒。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部門要加強集市貿易場所環境和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嚴禁腐爛變質、有毒有害、污穢不潔的食品上市。瓜果、蔬菜攤點必須保持周圍環境清潔。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住宅區的廁所,由產權單位負責建設和維修。不論公廁、民廁都要加強管理,及時清掃掏運、密閉防蠅,合乎衛生要求。不準在城內堆肥曬糞。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市區內行駛的畜力車,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否則不準進入城區。
第二十八條 農村社隊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改良廁所、畜圈、爐灶。對廁所的要求是:深、暗、嚴密、不滲不漏、防蠅、防蛆;對畜圈要做到勤出圈、勤墊圈、勤打掃,草淨、料淨、水淨、槽淨、畜體淨、院落淨。社員家庭自養的家畜,必須實行圈養。室內爐灶要安修煙筒、煙道。
第五章 除害滅病
第二十九條 各行各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都要廣泛發動民眾,積極消滅老鼠、臭蟲、蚊子、蒼蠅和虱子、跳蚤、蟑螂等病媒蟲害,防止疾病傳播。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醫院、合作醫療衛生所,都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帶頭搞好公共衛生,加強疫情報告和管理,作好除害滅病的技術指導,降低傳染病的發病率。
第三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託兒所、幼稚園、浴池、旅店、理髮店、自來水水源地、食品加工和銷售單位、飲食攤販、集體食堂、乳畜飼養等單位的服務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發現傳染病患者,須及時治療或調離工作。以上人員要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時必須穿戴工作衣帽。嚴禁在工作場所隨地吐痰。飲食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在作業室住宿。
第六章 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要對本轄區範圍內所有單位及居民戶定期進行環境衛生檢查評比;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對飲水、飲食衛生和服務行業,定期進行衛生檢查評比;也可協同有關部門或單獨抽查,被查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違反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給予單位領導人和有關人員以罰款處理;對破壞公共衛生或衛生設施,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單位和個人,或者由於失職造成嚴重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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