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運動,提高人民民眾的健康意識和健康水平,促進健康秦皇島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全民參與的,旨在改善城鄉環境衛生,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預防控制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城鄉居民文明衛生素質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包括深入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和衛生創建、推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鎮建設、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加強城鄉廁所的建設與管理、科學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落實吸菸控制措施和加強愛國衛生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依法治理、科學指導、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城鄉發展水平和規模相適應的愛國衛生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機制。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衛生健康教育和遵守衛生公德的宣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社會衛生規範。
鼓勵、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宣傳、貫徹、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部署、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考核鑑定和效果評價;
(三)普及愛國衛生知識、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運動,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四)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和科學研究,鞏固、發展衛生創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建設成果;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執行愛衛會的決議、建立愛衛會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以及督促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履行其依法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第九條 市、縣(區)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農業農村、旅遊和文化廣電、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體育、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工作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
愛衛會成員單位具體工作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確定。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確定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或者人員,做好健康教育和衛生知識宣傳、環境衛生整治、污染防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疫情預防等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督促其做好愛國衛生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村應當開展以普及科學衛生知識、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修建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推進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整治環境和除害防病為重點的衛生村鎮創建活動。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成立愛國衛生工作組織,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員,配備衛生設施,確保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健康教育,建立工間健身制度,保護和促進職工健康。
各單位門前應當包淨化、包綠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在每年四月的愛國衛生月活動期間,集中開展以環境衛生整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宣傳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性、民眾性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四條 每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為本市的“衛生與健康行動日”,各單位應當集中開展環境衛生清理和健康教育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健全、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實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及其責任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確定。
第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無亂設攤點現象;
(二)環境乾淨整潔,環境衛生設施齊全、規範,廁所符合衛生要求,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分類收集處理;
(三)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住宅小區內無亂停亂放、亂排亂倒、亂貼亂畫、亂扯亂掛、亂搭亂建等現象;
(四)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潔,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五)建築工地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環保標準,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圍擋規範;
(六)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要求。
第十七條 農村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平整,環境整潔,無明顯坑窪積水,無垃圾死角;
(二)牆壁、門面、電線桿、樹木無亂貼亂畫;
(三)庭院內外衛生清潔,物品堆放整齊,無侵街占道現象;
(四)河道、水塘、水溝等水體無漂浮垃圾;
(五)使用無害化衛生廁所;
(六)推行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對遠離城市和垃圾處理場、不具備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條件的村莊,應當採取“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區)處理”的方式處置;
(七)畜禽實行圈養,無散養畜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畜禽養殖戶應當遠離村莊和人群聚集地;
(八)建立村莊衛生保潔制度,根據作業半徑、勞動強度等合理配置保潔員;
(九)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農村環境衛生要求。
第十八條 旅遊景區、特色旅遊小鎮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整潔,無污水、污物,無亂建、亂堆、亂放現象,建築物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無剝落、無污垢,空氣清新無異味;
(二)公共廁所布局合理,數量能滿足需要,標識醒目美觀,有專人管理,具備水沖、盥洗、通風設備,內部清潔衛生;
(三)垃圾箱布局合理,標識明顯,造型與環境相協調,分類設定,垃圾清掃及時,日產日清;
(四)食品衛生符合國家規定,餐飲服務配備消毒設施,不使用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五)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旅遊景區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旅遊民宿的衛生條件、從業人員、設施、公用物品和生活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旅遊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等相關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 個人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四)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五)不從事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科研機構、屠宰場、生物製品廠、化學製品廠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中堆放、清運。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的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監測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箱等儲水設施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於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在清洗、消毒後,應當委託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衛生規範的規定進行水質檢驗,並將水質檢驗報告在供水區域內予以公示。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定並符合衛生和安全防範標準要求,不得與消防、非生活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有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廁所建設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城市建成區各類廁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並在供電、供水、排污等方面與城市基礎管網相銜接。城市主次幹道、公園、機場、港口、火車站、汽車站、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共廁所不低於城市公共廁所衛生二類標準。
推進農村廁所退街、進院、入室,消除旱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加快推進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和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
公共廁所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公共廁所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共廁所標識和導向牌,並公示監督電話,合理配備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落實衛生保潔、維修維護和監督檢查等制度。
商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停車場等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的附屬式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
鼓勵其他沿街單位的廁所對外開放。
第二十四條 除因科研、教學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外,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飼養動物應當依法進行疫病檢疫免疫。依法需要進行疫病強制免疫的動物,未經免疫不得攜帶外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根據病媒生物消長和密度情況,組織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區)愛衛會的部署,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村)民開展病媒生物消殺和孳生場所治理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消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對病媒生物孳生地進行有效治理,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二十七條 旅遊景區、公園、醫院、賓館、機場、港口、火車站、汽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飯店、集貿市場、花卉市場、公共廁所、建築工地、資源資源回收筒、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並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消殺設施。
第二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每年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抗藥性監測,根據病媒生物侵害信息進行處置,科學指導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合法資質和運營條件,並在我市首次提供服務十日前將資質等基本信息提供給市愛衛辦,市愛衛辦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上公布在我市提供服務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方便單位和個人選擇與監督。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禁菸、控煙工作。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工作,創建無煙學校、無煙機關、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
禁止在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
禁止吸菸場所應當規範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識,不得放置吸菸器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識、物品,並明確對吸菸者進行勸阻的責任人員。
第三十一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難以判斷購買者年齡的,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開展健康教育技能培訓。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動。
中國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幼稚園應當對幼兒開展衛生常識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採取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愛衛會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衛生健康專業人員、志願者等擔任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組織其開展愛國衛生監督,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在進行監督時,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投訴。
愛衛辦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並督促有關單位處理舉報、投訴事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室內外衛生達不到標準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組織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箱等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二次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未在清洗、消毒前發布公告或者未在清洗、消毒後公示水質檢驗報告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二次供水設施未獨立設定或者不符合衛生和安全防範標準要求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並處每隻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對飼養的動物依法進行疫病檢疫免疫或者攜帶應當依法強制免疫而未免疫的動物外出的,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單位不參加消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人員密集、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未規範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消殺設施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限期設定;逾期未設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禁止吸菸活動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菸草製品銷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菸草製品銷售者未在售煙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單行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